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该文章免费阅读,以下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span><\/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医疗票据是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时取得医疗收入的合法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加强医疗票据管理是规范医疗机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作为医疗票据的主管部门之一,如何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总体要求,建立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体制需要的医疗票据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医疗票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是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我市医疗票据管理现状
  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我市现行的财政监制医疗票据有四种,分别是《***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适用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为门诊和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门诊和住院费用。
  近年来,我市十分重视医疗票据管理,切实加强医疗票据印制、使用、核销全过程监管,促进票据管理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一是规范医疗票据印制管理。我市现行医疗票据印(监)制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即市属、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票据经市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县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票据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向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申报,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印(监)制。今年,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省医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2306号)精神,我市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了八家印刷企业为我市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定点印刷企业,市属、县区属、驻***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一家印刷。市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市新版***省医疗收费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非税[2016]201号)文件,对票据使用计划申报、票据承印企业选定、票据印制程序、票据管理及旧版票据处置等做了详尽说明,保证了新版医疗票据如期在全市正式启用。  
  二是做好各种旧版票据核销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停止使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票据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188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省医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2306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卫生局积极做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票据、旧版医疗票据核销工作,精简了票据的种类,统一了票据的式样,进一步规范了财政票据管理。
  三是严格医疗票据使用管理。严格按省财政厅、卫生厅《***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12]2394号)文件规定,明确界定医疗收费票据使用范围,公立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村级卫生室才可以使用财政医疗票据。严格控制使用数量。根据医疗机构的用票申请,市非税局每次核准医疗机构用票数量一般不超过该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二、医疗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票据使用面偏窄。医疗机构按性质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得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性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公立医院的比重逐步降低。目前财政监制的医疗票据仅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其监管的范围太窄,部分公立医院实行股份制改革后,是使用财政还是税务监制的医疗票据,政策上不明确。
  (二)医疗票据的使用还不够规范。个别医疗机构存在使用过期医疗票据,有些医院医疗票据使用混乱,存在串用票据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等现象。目前,地方财政部门对公立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村级卫生室使用票据行使的管理职能是委托印刷和监制,日常的票据管理和服务职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医疗票据监管不到位。医疗票据是财政部门监督医疗机构收入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但由于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多、标准繁杂,票据使用量大,票据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同时各级医疗机构中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因此监管难度较大。从国家对医疗收入的定位来看,医疗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暂不纳入财政管理,故财政部门未对医疗收入实行“以票管收”,难以发挥医疗票据监督管理的作用。
  (四)医疗机构印制票据成本差异大。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省医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2306号)精神,我省医疗收费票据印制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省财政厅授权各市财政部门印制。票据的印刷费用由各医疗机构和承印企业双方商谈或竞争产生,直接支付给承印企业。从全省情况来看,虽然经过招标竞争,各地间票据印制价格差异依然较大,最高价和最低价相差几倍。价格的巨大差异一方面使医疗机构的支出成本不均衡,另一方面也使票据的印刷质量得不到保障。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票据管理的建议
  (一)制定和出台医疗票据管理办法。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建议财政部与卫生部尽快制定和出台医疗票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税务和医疗机构在医疗票据管理中的职责,明确相关医疗票据的具体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逐步将公立医院医疗收费纳入财政管理。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步伐,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票据管理模式,逐步将医疗收费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以票管收”。不管钱何以管票,监管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三)医疗票据联次各地可灵活增减。目前,我省医疗票据均为一式三联,部分医疗机构反映票据联次过多,造成浪费。建议财政部只对票据的基本联次、规格和票面的主要要素进行规定,各地可根据其医疗机构的需要适当增(减)联次和票面项目。由于医疗机构门诊人多、用票量大,为节约成本,医疗门诊票据的规格宜小不宜大。
  (四)扩大医疗票据使用范围。允许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票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具有明显的履行政府职能的特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公布了相关政策举措,并明确了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目前,有些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被确定为医保定点单位,对不能使用财政医疗票据反应强烈,认为财政部门存在身份歧视的嫌疑。为此,建议从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公平与公立医院待遇出发,对部分纳入医保定点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其使用财政医疗票据。<\/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