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现状 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省实施“企事业单位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自然人个人采取自行申报”的管理模式。现行征缴模式下,社保费征缴管理中主要存在缴费单位不登记、不参保、不申报、不如实申报、不缴费等违法行为,我省通过设置“登记关联率”“实缴率”和“缴费户率”等相关指标,纳入税费收入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对这些问题开展常态化监控。同时,在社保费征缴中,现行法律责任、欠费追缴、强制执行等保障性措施的执行还存在刚性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制度落实、实施效果三方面。 (一)制度设计方面。实践中,未按规定申报社保费和欠缴社保费的情况较为突出,但相关的制度设计却不够完善。如,现行文件缺乏对经实地检查结果为查无下落,或者实际已停止生产经营、处于待破产清算状态的用人单位(即非正常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定,包括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后续管理规范等。在日常管理中如果不将其与正常管户区分,会产生大量虚增欠费和滞纳金,对这些虚增欠费和滞纳金的无效追缴会占用大量征管资源,还会影响职工的后续就业参保等合法权益。再如,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监管,现行未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前欠费清缴的程序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在社保费经办机构和征收部门分设的情况下,易导致用人单位在未清缴欠费的情况下,办结注销登记并终止主体资格,使后续欠费追缴工作无法开展,既存在征管风险,也不利于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长期欠费户缺乏可实施的行政处罚,既缺少关联社会信用等级、公告等相对柔性手段,不适用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也缺乏类似税收中阻止出境、控票、黑名单等足够有效的强制性措施,多部门间如失信名单信息等共享共管机制也没有建立。 (二)制度落实方面。关于社保费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