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司从业人员,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公司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临时聘用人员和地面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等。 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公司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的每年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培训制度和安全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培训办公会,对全体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岗位技能比武等方式,检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效果。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