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县委、县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及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所分管领域、部门的综治工作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