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责任主体 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主体为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交通安全隐患分为道路安全隐患、内河安全隐患、机动车(船舶)驾驶人(船员)隐患。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具体责任主体和业务分工,由县政府具体制定。 二、工作任务 县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安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计划,落实排查人员,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帐,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整治建议。 三、排查内容 (一)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两年内道路500米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或者道路2公里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路段。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为危险路段: 1.急弯路段无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或者道路缺陷的。 (1)单个急弯路段:平曲线半径(R)小于一定半径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三级公路R<60米,四级公路R<30米)。 (2)连续急弯路段:连续有3个或3个以上小于一定半径(R)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L)小于一定长度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L<50米;三级公路R<60米,L<35米;四级公路R<30米,L<25米)。 2.陡坡路段无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或者道缺陷的。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的路段(二级公路I>6%,三级公路I>7%,四级公路I>8%)。(坡度=100M坡长的垂直高度/坡长100M×100%) 3.连续下坡路段无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或者道缺陷的。长度大于3公里的连续下坡且平均纵坡(I%)大于一定坡度的路段(二级公路I>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