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职能部门以购买、租赁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通用或专用设备、办公用品、消防设施等。 2.工程类:是指建设工程(含电子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服务类:是指服务性劳务和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是预算安排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单位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书记、副书记、财务室等组成。书记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 财务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协调工作,执法监督室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委办公室为采购经办部门,负责相关物资的采购工作。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中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报领导小组议审批。 (二)财务室负责拟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并负责相关货物、设施、服务、基建项目工程物资的采购。 (三)财务室负责向财政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四)执法监督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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