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市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管理,提高执法装备完好率和准确度,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在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增强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上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执法装备,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配备标准》中除执法车辆外的执法装备、各县(市、区、园区)局接收上级配发和自行购置的安全监管执法装备。 第三条【基本原则】执法装备使用管理按照责任制要求,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要任务】执法装备使用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1.制定完善执法装备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编制装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装备的操作使用学习训练,掌握执法装备操作要领; 4.加强本单位执法装备的日常管理,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5.组织装备维护、保养,保证装备完好率,提高装备利用率; 6.组织报废装备的调剂和处置。 第五条【计划购置】各单位应根据日常安全监管执法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执法装备采购配套计划,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及时提交购置预算,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相关业务科(股)室具体采购。采购要编制采购合同,并按程序、按标准组织实施,不得超预算、超规格。 第六条【检查验收】执法装备采购到位后,由使用单位、采购单位等会同供应商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执法装备的包装完好情况,核对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相符,有无残损、短缺、改装等问题,组织执法装备调试运行,并签订验收纪要。 第七条【使用维护】执法装备配套到位后,应坚持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做到责任到人。 装备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做到三好(用好、管好、维护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