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创新型企业的实施意见(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创新成果是指为解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经营重要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勘测建设、环保节能、经营管理、党建思政、后勤保卫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创新成果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二章 创新成果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报集团公司创新成果,需通过基层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验收或批准认可。并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性突出。凸显了成果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技术革新、工法创新、小改小革、五小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较大成效。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了安全效果、经济效益、生产效率、管理效能、经营成效、环境效应。 3、具有明显的推广意义、可复制性强。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 第五条 创新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 特等奖:对推动集团公司发展具有特别重大作用和战略意义;创新水平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有很好的推广深度和广度,专业技术含量高,规模很大,经济效益、管理成效特别显著。 一等奖:对集团公司发展具有很大推进作用,创新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创新难度和规模大,经济效益、管理成效显著。 二等奖:对集团公司的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创新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创新难度或规模较大,经济效益、管理成效较显著。 三等奖:对集团公司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