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随着我国的住房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买房的人越来越多,住宅小区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的重要场所,大家对小区物业服务越来越来关注和重视。但是,由于我国物业服务行业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加之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是“父子关系”垄断管理、物业服务质量低劣和侵犯业主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等等,由此引发的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在维权过程中,有的业主是以拒付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对物业的不满,有的业主虽然想去法院起诉物业但考虑到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不得不放弃,等等。大家试图以个人的力量和方式去解决问题,但事实是,问题始终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那么,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其实,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5条、第76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2007年修订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重要职责。2008年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20条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职责等重要事项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实际上是由全体业主自己说了算!通过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实际上有了这一条,前面讲到的一系列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就不可能再出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垄断管理、物业服务质量低劣、侵犯业主权益等问题。还有关于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的问题,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