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
一、新闻自由权及其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
公开、独立和公正审判,是当代各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审判原则。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与披露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监督。这种监督的依据是新闻自由权的行使。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之关键。”在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人们在提倡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时,无一例外都把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公开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审判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各种新闻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新闻监督的确立,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