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罗先生08年初入市,花了半辈子的积蓄在东城景湖春晓买了一套房,当时的价格接近7000,到年底,已经跌到5000多,坐在家里亏了20万,全家人肠子都悔青了,感觉自己掉进了陷阱,当时他半开玩笑的说,为什么买手机7天包退,买房子不可以退?
6月初,我们迎来一条好消息,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等专家表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笔者为这样的消息叫好,毕竟“消法”实行15年了,这15年里,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合现在了,是该修改的时候了,然而,众多的“消法”内容,偏偏这一条吸引了无数像罗先生的国人的热烈关注,是有它的道理的。
首先,所有的购买行为,都是一种冲动,这些最原始的理论已经被市场营销学专家研究透了,因为冲动购买引发的消费矛盾不断在各地发生,因此,手机等通讯类产品首先实行了“三包政策”,7天内不满意,可以退货,此举大大降低了人们购买此类商品的风险,这表面是对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其实大大方便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行业都自律了,好规定必然会大大刺激购买,让他们利润翻番。
其次,房屋买卖作为一种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其后悔权制度,到底有没有执行的可能。业界知名评论人陈真诚表示,“后悔权制度,在近年来房地产投诉一直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著名的房地产合同204条的起草人秦兵说“主张后悔权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一时间,专家、学者、律师争论不断。但是争论来争论去,赞成后悔权制度的占了上风,归根结底,焦点问题还是在“后悔期限“问题上,房子不可能像手机一样,住了7天退货,如果允许1-2年甚至3-5年的买房后悔制度,将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可能会造成股市一样“追涨杀跌”的效果,到底买房多长时间可以后悔,是个问题?
然而,问题总会解决,不管事情结果如何,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是一大进步这一观点,得到众多专家学者的一致认可。今天大家拿它来讨论,为它向好的方向发展,提供了舆论环境,也是一件好事。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在很多西方国家,对于此类情况,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中国也完全应该有。
再者,笔者认为,买房后悔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相当复杂,它不仅牵涉到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牵涉到〈合同法〉等众多法律,要真正实行,需要很长的一段过渡的时期,切莫一刀切。
无论如何,我们期待罗先生的事不要再次发生,我们更期待国家有关部门早日推出买房后悔权制度,并且仔细研究,把“后悔时长”规定具体、明确,因为只有这样,这个政策才有操作性,才是真正有利于消费者的好政策。(作者:周密)
(2009-6转载于《房讯网》、《荆楚网东湖评论》、《河南大河网》、《中国仙桃网》、《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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