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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的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20xx年以来,连续七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在锁定“三农”的同时都对农村金融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主旨突出强调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出的手段和政策较之以往更加明确和具体。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央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决心,同时也表明,农村金融向纵深发展面临的挑战十分艰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任务任重道远。

  从金融发展理论的最新研究动态来看,金融发展不仅应该包含金融深度,而且也应该包含金融宽度,前者主要指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的增长,而后者主要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金融发展是这两个维度的有机统一。因此,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在深度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功能互补、相互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改革稳步推进,支农主力军的地位不断得到巩固。二是农业银行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作机制,构建专业化的支农服务体系。20xx年发放惠农卡2526万张,发卡总量达到3336万张,覆盖全国3319万农户,按每户4人计算,惠及1.3亿多农民。三是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业务范围也不断拓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大幅增加。四是邮政储蓄银行加快网点改造,提升县(市)网点功能,积极探索发展小额贷款业务。五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截至20xx年末,共有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和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目前,已开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69亿元,贷款余额181亿元,其中农户贷款5.1万户、65.5亿元,小企业贷款0.5万户、91.2亿元,分别占其贷款余额的36.2%和50.4%。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农村金融宽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观。从总体上看,农村金融在服务理念、服务范围、产品种类、经营机制、政策支持体系等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表现在:

  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普遍偏低,且区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据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20xx年末,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1.5个,金融服务严重不足(机构网点≤1)的乡镇有11885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9%,2751个镇(乡)未设任何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其中绝大部分分布在中西部地区(2303个,占83.7%)。

  二是涉农贷款虽然增长过快,但涉农贷款的不良率偏高,获取贷款的农户比例仍然偏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合权威统计,20xx年末,全口径涉农贷款余额9.14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余额的21.5%,余额同比增长32.3%,比上年末高11.5个百分点。但涉农贷款的不良率是7.4%,工业贷款不良率是2.29%,大企业是1.15%,中小企业是4.5%。涉农贷款的不良率大大高于其他贷款。20xx年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比例仅为农户总数的28%。

  三是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偏低,资金外流比较明显。全国31个地区中仅有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内蒙古、云南、贵州9个地区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贷比超过50%,绝大部分在40%左右。虽然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存贷比越低,信贷资金风险越小,但从盈利的角度看,其他因素不变,存贷比越高表明金融机构资产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越强。因此对有放贷冲动且在城市存贷比接近监管红线的金融机构来说,存贷比偏低很大程度上是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发放涉农贷款,农村信贷资金利用效率低,大量资金流出农村,致使农村经济一直处于失血状态。

  四是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单一。目前,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大部分仅限于存款、取款、贷款和一般的汇兑,重点放在了生产环节。但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农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除去生产环节,消费、理财、保障等需求正在日益增加。因此,我们在不断丰富农村金融产品的同时,也要注意产品结构的优化,补齐木桶的短板,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功效。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农村地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阻遏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金融排斥是一个多维度的动态复合概念,不仅与金融服务的地理可达性即地理排斥有关,而且还包括评估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和自我排斥五个维度。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前五种金融排斥表现得较为明显:如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农民难以就近获得金融服务,农村信贷的风险评估手段较为严格,农村信贷条件比较苛刻,农村信贷利率上浮较大,有的金融机构甚至一浮到顶,超出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偿付能力,抑制了贷款的需求,农村信贷营销目标上也有离“农”的倾向。而自我排斥与被排斥主体的自身经历和心理因素相关,如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由于分散而且相对封闭,造成金融知识缺乏和金融习惯的不同,产生了对金融机构的不信任,主动将自身排斥在主流金融体系之外。由于六个维度相互强化,不断累积,加上其他因素的合力影响,导致农村经济社会陷入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排斥之中。农村金融排斥的普遍存在又会通过“马太效应”,使我国不少农村,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农村陷入经济与金融的恶性循环圈,引发农村步入金融更加排斥、经济更加落后、社会更加不稳的境地,从而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着力点在于通过解决农村金融排斥问题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破解农村金融排斥,促进农村金融融合将是未来一段时期农村金融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农村金融排斥是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失灵,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因此,政府有责任对农村金融排斥进行合理干预。首先,政府应建立普惠性的农村金融体系,保障社会每个经济主体金融权利的平等。完整的金融体系应为包容性的,普遍惠及一切需要金融服务的社会群体,尤其应惠及于被传统金融体系所忽视的农村贫困群体。其次,制定相关的防止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撤并机构的政策,如颁布类似于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法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考量指标之一就是其在欠发达地区提供的存贷款服务,从而防止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撤并机构。规定在农村地区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必须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这样的制度设计在提高当地存贷比的同时,将有效遏制农村资金的持续外流。

  二、金融排斥的本质是金融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因此,破解农村金融排斥必须处理好农村金融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过去我们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经济上如此,金融上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之初,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大量的金融资源向城市倾斜,农村金融被抑制。现在这个观念需要改变,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差距的拉大引致的城乡发展差距持续拉大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央提出要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在金融上就表现为城乡金融资源要合理配置,注重公平,加大农村金融资源的投入。

  三、我国的农村金融排斥主要是“供给诱导型”的金融排斥,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者——涉农金融机构出于自身价值最大化经营目标对成本收益权衡后作出的理性决策。因此,破解农村金融排斥要平衡和协调好涉农金融机构盈利诉求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嫌贫爱富”是金融的天性,无可非议,但政府要思考如何调动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而且这种调动还必须是可持续的,是讲效率的,这就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正向激励政策。与此同时,要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责任是国际通行规则,也是所有市场化国家评价一个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公平的直接推动者更是责无旁贷,如通过培训、宣传、咨询等方式普及农民的金融知识,强化农民的金融意识,培养农民独立的金融人格,这是克服金融自我排斥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破解农村金融排斥要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要充分认识到目前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的加快发展趋势,要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要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来研发出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就是立足于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基础之上的,是破解农村金融排斥的典型范例。

  五、破解农村金融排斥要与完善农业保障支持体系结合起来。农业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是各国面临的共性问题,但中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农业生产缺乏与其相关的农业保险、农村担保、产业基金、信用评级等一系列农业发展的保障体系。在农业保障支持体系缺乏的状态下,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抵御和分散由农业风险所引致的借贷风险。因此,引导金融支农,必须要求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担保、基金、信用评级等农业保障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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