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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而相应他的形象也是一种特殊的形象,法官形象的特殊性表现在与国家尊严、人民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公正是种社会评价,特别是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如何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充分的信心,对司法活动有充足的信赖,而司法公正的最后操作者就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所以法官的形象就与司法公正有着必然的联系。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更应重视自己的司法形象,法官时刻都在与当事人接触,法官的形象不公代表自己的个人素质,同时也体现着司法的公正、法律的尊严,在一个法官谈论司法公正的时候,必须首先看看自己的形象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官形象的好坏也与矛盾纠纷有着相应的联系,一个好的形象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司法公正也是一种社会评价,是一种包括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及其非当事人、非参与人在内的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因此,要使当事人、参与人和其他人对司法活动有所信赖,要使社会对司法公正性具有充分的信心,而法官的形象如何就关系到这两个方面。当事人、参与人和其他人对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往往缺乏了解,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有时就只能通过法官的形象来感知和体会。在有些情况下,司法判断和处理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由于法官的形象不当而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判断和信赖。而信赖是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撑。因此法官形象与司法公正有着必然的联系,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下面浅谈一下法官形象和司法公正的相关联系。
    第一,法官形象是一种特殊的形象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有人把他比喻成仅次上帝的人,法官是公平、公正的协调者,法官是国家的尊严、国家的权威的代言人,法官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坚强后盾的支持者。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专门职业,其责任重大,使命神圣。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公平的象征,法律尊严的维护者。由于社会不正之风和法官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个别法官宗旨意识淡薄,在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使群众对法官的审判作风有意见,认为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结果造成个别案件的久拖不立、不判、不结,也使一些当事人“怕打官司”、“难打官司”、“白打官司”。这个现象虽然只是个别法官所为,但是降低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影响了整个法官队伍的形象。法官具有法律固有的威严,这威严不是对当事人横眉立目、声色俱厉、表情冷淡,而是基于法官对当事人的热情尊重,靠自身的学识与修养来体现。法官是法律的代表,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面对当事人法官是公正的裁判官,法官也有太多的生活烦恼,但一走进法庭,你必须喜怒不形于色,不卑不亢,说话的表情、语调都要考虑周全,因为法官的每一句话、每一个不恰当的眼神,都可能引发当事人的疑虑和不满。苛刻的形象要求来自法官独特的职业规范,每一位法官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要知道维护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法官形象是很难很难的。每一位法官都要付出辛勤和汗水、放弃名利与自由。西方有句名谚说:“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
    第二,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的直接联系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狭义的司法公正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广义的司法公正则包含一切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司法行为被认为是正确的,并被绝大多数人认为该行为符合正义、平等、公平、民主、文明、效率、经济、客观、实际的要求,即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或称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尺度。从这个意义讲,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似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由于司法公正性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行为得以反映的,因此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形象便与司法公正有了直接的联系。      
    第三,法官的形象、素质和价值取向影响着司法公正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
    政治素质是精神支柱,目前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严重干扰了法官队伍的建设,影响了它的运作和机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会责任感不强,随波逐流;业务素质差,执法水平不高,服务观念差,把审判权当作特权,放任使用,为了攀富比贵,办理“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同时法官也应具备四种能力,这四种能力也体现着一位法官的形象。一是程序能力。就是严格和熟练地执行程序法的能力。肖扬院长指出:“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程序相比较,司法程序更具严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程序制度有三大功能:规范功能,即统一、规范司法主体、诉讼主体的活动方式;保障功能,即确保所有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对待;限制功能,即要求程序的主持者严格执行程序制度,减少随意性。” 因此,程序的公正性是司法公正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体现,司法公正首先应当表现为程序的公正。法官应当通过严格和熟练执行程序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感受到法官的公正。这样,当事人也就比较容易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就比较容易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说理能力。就是阐析、解释法律的能力。法官的说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庭审中归纳、综合、说理的能力;主持调解中说理的能力;裁判文书中说理的能力。之所以强调法官说理的能力,是因为法官不是法律的工匠,而是法律的适用者,更是法律的解释者,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是法官应有的职业追求。具体表现为:在法庭上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特别是证据的当庭认证、判前评断、判后释法,都需要法官说理。让当事人和案外人了解、理解、接受审判的理由和结果,并以此作为其行为的引导,正是审判工作所要追求的社会效果。而这一效果无疑要求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敏捷的思考反应、缜密的逻辑思维,进而在此基础上充分说理才能实现;主持调解,就要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从法律上进行解释,用法律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寓法于情、理之中,真正做到化干戈为玉帛。三是合作能力。就是为实现法律适用一致性而协调的能力和在合议庭中发挥作用的能力。法官之间的协调、合作与交流,是保证法律得到公正和统一适用不可缺少的条件。荷兰鹿特丹大学法理学教授卢斯博士指出:“一方面法官要独立、要有效率,另一方面法官还要保持裁判的一致性,不能出现同类案件有不同的结果,因此,法官相互协调,达成共识是必要的。”  法官之间的合作能力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更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创造能力。就是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和理论研究的能力。《法官法》把“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作为对法官考评的内容,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作为对法官奖励的表现之一,说明了法官的创造能力是一名职业法官的应有能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是法官适用法律能力的核心,本身是对法官的一个挑战,也最能体现职业法官的价值和追求。现实中的疑难复杂案件,法律关系交织缠绕,争议的事项通常法律规范难以涵盖,而法官一方面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由拒绝裁判,另一方面又要找到一个对个案处理而言既正当合理又符合现行法的裁判方法,以公正、合理、妥善地解决纠纷,就需要法官以深厚的理论功底,特别是以宪法精神和法理为根据,在坚持公平和正义原则的前提下,判断、理清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阐析对争议事项决断的依据和理由,进而发展那些模糊的规则和发现新的规则。理论研究能力和总结能力也是法官创造能力的内容。法官只有善于研究法律,研究案例,总结审判经验,才能正确理解和公正适用法律,才能应对形形色色的各种案件,才能在法庭上和裁判文书中充分的说理,才能达到审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法官应高度重视自己的形象问题
    法官形象尽管是法官品质和职业道德的自然表现和外化,但同时我们也要有意识地对这种外在的表现加以维护我们注意到,法官形象的自觉维护问题还没有引起每一个法官的高度重视。一个优秀的法官要有端庄文明的举止、要有一心为民的情操、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要有执法如山的气慨、要有深厚广博的知识、要有清正廉洁的品德。要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职业道德是法官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过言谈举止的外在表现就是个人的作风以及给人们的印象。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必须具备优良的职业法官形象,这是因为一个法官如果没有优良的作风,就不可能有好的职业法官形象。因此,打造作风优良的职业法官形象,其目的就是要在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切实转变法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从而使每一位法官能够自觉地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保持清正廉洁、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展示作为一名职业法官的职业形象。这种形象要靠良好的作风作铺垫,没有好的作风,即使法官学识渊博、技能娴熟,也不是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法官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也难以树立。与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不分场合的“亲密接触”(包括与非涉案律师的经常性来往),出入于与自己收入不一致场所等等,尽管是一种个别现象,但都将大大影响法官的正当形象。尤其是将这些现象放大为社会现象时无疑将动摇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法庭内法官审理中缺乏耐心、礼貌、尊重也都将影响法官的形象,有损法官行为所间接体现的公正性。法官形象是法官整体的印象,这种整体印象又是通过具体每一个法官的行为来反映的,因此需要每一个法官的呵护。法官的形象主要是通过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过程来反映和固化的。这里所谓社会活动主要是司法过程中的活动和与他人之间交往的社会活动,包括司法过程内和司法过程外。要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法官形象不仅要注意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注意在司法活动之外。在我国,最高法院也及时地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维护和塑造法官应有的形象,如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五,法官形象与法院工作的联系
    以前有的法院曾经提出应当维护法院的形象公正,强调法院的形象公正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的。法院的形象公正应当是通过法官来体现的,因此,更有意义的是法官的公正形象问题。形象是他人或社会对形象主体的动态和静态的印象,而且主要通过动态的即行为方式或过程对他人形成一种特定的印象。法院的形象是依靠法官的形象一点点累加起来的,因此法官的形象关乎着法院的形象,近而也就影响着国家的形象。一个良好的形象,能给当事人春风化雨般的感觉,同时也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对于审判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促进调解工作、能够减少社会矛盾、更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是法院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是法院工作的参与者和实践者。领导干部的信仰、信念和信心,在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法官队伍的信仰、信念和信心,并影响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成败。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关系到法院队伍能否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关系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各项措施能否顺利实施。因此,领导干部的作风如何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法官队伍的作风,加强法官队伍的作风建设,领导干部是关键。在作风建设中,领导干部首先是要有奋发有为之志,常思进取之心,永葆积极向上的良好精神状态,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认真制定正确的工作思路,抓工作带作风,搞好本单位、本部门的作风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其位,谋其政,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同时,领导干部还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队伍形成良好的风气。
    总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和谐社会,那么司法系统也要建设和谐司法,只有在社会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和谐了,整个社会的大和谐才能达到。做到和谐司法,必须要做到司法公正,而天平的执行者正是人民法官,法官的形象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更联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个国家的根本是人民,人民的根本保障是法律,法律的根本操作者是法官,由此可见法官的重要性,而同时法官的形象也就体现着一名法官的基本素质和法律的尊严。在新时期、新情况、新要求下,每一位法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司法公正,真正做到公平与效率紧密结合,真正是人民群众的保驾护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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