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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writeln(" 说明 一、论文选题报告由研究生向教研(研究)室汇报并听取意见后,整理成文填写。 二、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内完成选题报告。 三、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学院,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各存一份。研究生自存表应于答辩前交学院,作为答辩申报材料之一。
一、论文选题报告 论文题目:中小股东账簿查阅权的保护研究
1、 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麦某和何某是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但不参与公司经营。2008 年 2 月底,麦某和何某向公司提交报告,要求查阅财务账册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查账。其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财务主管及财务人员擅自改变公司资金用途,公司开支未经二人签字确认等。该公司对此未作答复。麦某和何某遂于4月2日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将财务账本提供给其查阅和审计。诉讼期间,股东查阅权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诸如“长沙首例查阅权案”、“成都首例查阅权案”、“北京法院首次确认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等等。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股东知情权最核心的内容,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如表决权、监督权的基础。查阅权能否得到充分合理的保障,将影响到现代公司制度的完善,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较之前的《公司法》有了更多的规定,但总体来说,我国的股东查阅权制度仍偏重于原则性的简单规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如关于查阅对象列举式的规定仍然不全面;仅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具体程序安排;没有赋予股份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等等。 事实上,如果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制度不予以完善,会导致现实中的公司经营权与股东查阅权、大股东控制权与小股东知情权之间的冲突非常严重。同时,也会导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因为许多法官对于查阅权主体、查阅范围、查阅权的限制、举证责任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而《公司法》对这些问题规定得含糊不清,这就会使得公司查阅权的保障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十分不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存在股东滥用查阅权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可能。因此,对股东查阅权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另外,从研究范畴归属上看,股东查阅权制度的研究属于股东权理论研究的范畴。股东权理论研究是当前公司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重点,是回应公司是主要市场主体的趋势使然,特别是股东权保护现实需要的结果。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研究可以作为股东权理论研究的一个新成果,具有十分重大的学术意义。 2、 国内外研究综述 对于股东查阅权的最早研究和实践源于17世纪的英国。随着现代公司在工业革命期间的发展,英国判例法开始承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用来保护其财产利益。随着现代公司制的发展,各国开始十分重视对股东查阅权的研究和立法。目前,对于股东查阅权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学界较为前沿的课题。各国和地区的政府、法律界人士、企业界、学者都加大了对股东查阅权的研究力度。 2.1 国外的研究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确立了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积淀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这其中,以美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最为成熟。在美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研究路径可归纳为:从制定法角度对美国示范公司法、具体州公司立法进行研究;通过判例对指定法进行评析以及对相关类型的案件的梳理,进行制度性的归纳,并对现行制度提出修订建议和意见。 世界各国在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上往往受到该国特定的法律传统、历史背景、文化传承、制度沿袭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各个国家对此规定各不相同。但基于一个共同的目的:即在股东权益因公司控制人违法行为而遭受侵害时,应该给予股东查阅权,只是查阅权制度中的查阅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有所不同。 近几十年来美国关于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文章和判例,如S.Mark Hurd和Lisa Whittaker发表的《Books and Records Demands and Litigation: Recent Trend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一文,Stephen A. Radin 发表的《Development in The Law: The New Stag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Litigation: Section 220 Demands-Reprise》一文,以及2000-2006年年发生在特拉华州的Brehm v. Eisner v. Stewart等经典案例。美国阿道夫·A·伯利和加德纳·C·米恩斯所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和丹尼尔·费希尔所著《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他们重点从公司的类型、查阅资格、查阅目的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初步形成美国特色的查阅权制度。曾宛如所著的《英国公司法上投资人资讯取得权分析》着重阐述了英国检查人制度。关于股东查阅权方面的著作还有日本的河本一郎所著《证券交易法概论》(第四版)和末永敏和所著《现代日本公司法》。 这些文章及经典判例不仅在宏观制度上对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进行了架构,而且在微观上对该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同时,在美国理论和实务界流行将公司分为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而不像大陆法系那样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性质的公司,因此,在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设计上,学者们和司法实践领域都没有按照大陆法系的分类,而是一视同仁的提出相同的制度设计。 2.2 国内的研究综述 近年来,国内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探讨。系统论述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比较早的是刘俊海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1998)一书。在该书中,作者围绕我国原《公司法》第110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对账簿查阅权的意义与性质、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账簿查阅权的行使要件和行使程序作了一定的介绍;作者建议对原公司法第110条进行扩张解释,将账簿查阅权囊括其中,指出账簿查阅权为股东的固有权,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主观要件作了学理上的阐述。 随后,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探讨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其中,又分为我国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和颁布之后两个阶段。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刘玉杰在其《论股东的账簿查阅权》(2004.3)一文中,继承并突破了刘俊海教授的一些观点,提出: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立法应把股东账簿查阅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制度确立下来;没有必要在持股时间上对股东账簿查阅权进行限制;日本对行权主观要件“正当目的”的列举式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蓝寿荣、王新的《试析美国上市公司的股东账簿查阅权》一文,开始突破前人主要论述借鉴日本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传统,对美国的上市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作了初步解析,包括权利主体的资格设立、上市公司保存账簿和证明股东不合理需求的义务、账簿查阅的客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等。 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被确定下来,学者在论述股东账簿查阅权时,重心开始从构建制度转而丰满和完善该制度。董玉明、李江敏、许建业、张胜莲所著的《公司账簿法律监督机制研究》(2006)一书,根据账簿查阅权行使主体的不同,把账簿查阅权分为股东账簿查阅权、债权人公司账簿查阅权、国家机关公司账簿查阅权三类,并分别加以概括论述。 张卫英在《股东账簿查阅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探讨——兼论我国〈公司法〉第条的立法完善》(2006)一文中,针对我国立法在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行权的主客观要件、行权方式等方面的缺失,研究和探讨了相关问题。刘向林在《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2006)一文中,对账簿查阅权行权资格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将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查阅范围扩展至制作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 学者们在论述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时,要么针对原《公司法》的规定,提纲挈领地指出了我国公司法中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缺位;要么面对制度引入后的单薄,在主体要件、“主观目的”等方面做了一定的探讨。可能受体例结构及篇幅的限制,大多学术专著及论文只是在宏观上构建了该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该制度的差异没有做出区分;在行权主体方面,学者大多关注的是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上对主体的限制,而没有深入探讨我国几类特殊主体的行权资格问题;在股东可查阅账簿的范围和期限上,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尚未形成通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在对“正当目的”的界定上,学者们大多也没有结合国外判例对其进行深层次剖析,只是笼统地介绍了各国的立法体例及相关法条。 但是我国目前对于股东查阅权的研究比较薄弱,大多数研究性文章限于知情权层次的介绍,而知情权作为查阅权的上位概念,还包括强制信息披露、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等制度,这些制度虽然都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工具,但是在具体制度基础、股东地位、行使要件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从总体上把握固然重要,但是对各个具体制度的研究和梳理、探究查阅权在股东权利谱系中的定位则更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3、 课题研究目的、内容、技术路线 3.1 研究目的 我国原《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顺应扩大股东知情权的公司立法趋势,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然而仅有一条条文的规定是过于单薄和笼统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本文拟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及国外的部分判例,对我国新《公司法》中的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由此引出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措施。从而能够促进我国关于股东账簿查阅权立法和现代公司经营管理实践。 3.2 研究内容 1、绪论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1.1、问题的提出——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1.1.2、研究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的研究现状 1.2.2、国内的研究现状 1.3、本文研究的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研究内容 1.3.2、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分析和演绎推理法、文献分析法 1.4、本文的创新之处 2、中小股东账簿查阅权述评 2.1、中小股东账簿查阅权概述 2.1.1、理论基础——股东知情权理论、会计账簿的原始性理论、事前监督和成本效益理论 2.1.2、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比较分析 2.1.3、我国中小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现状、发展方向及其缺陷 2.2行政权主体及我国几类特殊主体资格探析 2.2.1、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2.2、已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2.2.3、“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行权资格的争议 2.2.4、母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 2.3、中小股东查阅账簿的范围和期限 2.3.1、可查阅账簿的范围 2.3.2、可查阅账簿的期限 2.4、我国中小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程序保障及司法救济可行性探析 2.4.1、账簿查阅权的程序保障 2.4.2、账簿查阅权的司法救济 3、中小股东行驶账簿查阅权的合理限制 3.1、合理限制的理论基础——合理的“度” 3.2、合理限制的国内外立法实践及发展趋势 3.2.1、行权主体的客观限制 3.2.2、“正当目的”的主观限制 3.2.3、账簿查阅范围的限制 4、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查阅权的保护措施探析 4.1、明确中小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主体范围 4.2、明确中小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查阅对象 4.3、合理限定中小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驶条件 4.4、细化中小股东行驶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程序规定 4.5、完善中小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司法救济措施 5、结论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3.3、技术路线 (1) 、研读相关理论著作、文献、判例,更深入的对本研究所需相关领域的理论进行分析、总结,为下一步的研究、理论的分析形成良好的理论基础。 (2)、 收集相关资料:(1)凭借我校图书馆和学院资料室丰富的数据资料和电子资料,查阅并收集与本研究相关的资料;(2)通过互联网收集与本课题相关的数据资料;(3)通过其他途径收集所需的资料。 (3) 、在以上资料的基础以及导师的指导下,初步构建论文的整体架构,并进行分析调整。 (4) 、形成初步的研究论文:在以上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撰写论文的初稿。 (5)、论文的修改、完善及确定:在形成论文研究初稿的基础上,将其反馈给导师并进一步征求修改意见并完善本论文。 (6)、形成最终的论文。 4、 可行性论证 4.1、本研究的可行性 ①、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对与此相关的问题比较关注,并在业余时间收集并阅读了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书籍等,为本论文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②、在对中小股东账簿查阅权理论研究及其应用方面、立法实践方面,目前已经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文献,理论基础相对比较成熟,为本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③、导师长期从事中小股东账簿查阅权、知情权、立法实践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工作,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导师的指导将为本论文的完成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④、我校图书馆及我院图书馆有大量的文献、专业期刊、各种注明司法案例等可供查阅,同时可通过光盘检索、联机检索和Internet网上查阅获取相关有用信息,以支撑本论题的研究。 4.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 其一,规范分析法:本文通过分析公司法中股东查阅权制度的规定,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其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内外股东查阅权的相关理论研究及制度规定,以找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差距和不足。同时通过对比国外股东查阅权制度,找出当前股东查阅权制度的总体发展趋势,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发展方向提供借鉴。 其三,归纳分析法、演绎推理法: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学者观点背后深层次的哲理,结合我国的国情,归纳得出自己的结论,提出我国应如何完善股东查阅权制度,以期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制度设计,权作抛砖引玉。 其四,文献分析法,即利用图书馆以及互联网上的各种期刊和书籍等,查阅国内外有关理论的文献资料并对其中研究思想、研究方法及其他方面进行研究,为本研究做理论支撑。 5、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完善的建议上,显得比较零散而没有形成整体性的轮廓。在对股东查阅权的某些具体方面的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见解。本文将在对以上资料进行整理、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提出比较完善而有逻辑性的建议。 总之,我一定会在研究过程中继续向老师和同学们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争取顺利完成本课题的研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给各位专家和师长一个满意的答复。 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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