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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就象工人掌握做工的技术、农民掌握种地的本领一样,是职责、是本份,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从我们办案工作的实践看,这几年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与以前相比,不论是案件的类型、规模、性质,还是涉案对象的职务、违纪金额以及涉案人数和手段等,都发生了明显变化,案件的复杂程度增加,查处难度增大,纪检监察任务十分艰巨。而群众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通过查办案件来看我们党惩治腐败决心的,并把它作为衡量我们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作为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理应下更大的气力研究执纪办案,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查办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实践表明,只有突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才能以实实在在的成果取信于民。那么,纪检监察干部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呢?我认为,当前尤其应重视提高以下“五个能力”。
  一、发现案件判别案情的能力
  丰富的案源和充足的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基础。没有线索,执纪办案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现在,我们的办案线索主要来源于信访举报,应当说这是我们发现案件线索的主渠道,我们的许多重大案件线索就是从信访举报中筛选挖掘出来的。但是,由于违纪违法者作案手段日趋诡秘,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信访举报在揭露深层次腐败问题方面也存有一定的局限性。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发现案件线索必须开阔思路,既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包括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的作用,还应通过其他一些载体和途径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一是从专项治理、专项检查中挖掘案件线索。近几年,我们相继组织了一些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这些都是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比如,从清房中发现违规建房分房、擅自开发房地产的问题;从工程招、投标等专项治理中挖掘贪污、受贿、收受回扣礼金等违纪线索。某局的重大经济案件,最初就是从财务检查发现账本丢失挖出的线索。实践证明,在目前违纪现象日益复杂、作案手段日渐隐蔽的情况下,通过专项治理,可以拓宽案件线索,查出潜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是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案件线索。一些经济案件总会在账目上留下痕迹,而且票据凭证直接反映真实情况,线索具体,可查性强,成案率也高。我们这几年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抓得很紧,一些单位近些年运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减少和挽回了经济损失,而且发现了不少经济违纪的苗头、问题和案件线索。如某局一位副局长,采取用支票套取现金、用假发票入账等手段,用公款请客送礼,受到降职处理。对他的问题的查处,就是始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从不正常交往、不正常消费等超常行为中发现案件线索。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参加社会活动多、与各类人员打交道多、个人支配的时间多,一些人正是在纷繁复杂的交往中,缺乏政治警觉,被所谓的“朋友”拉进了违纪违法的陷阱。我们查办的几起领导干部腐败案,有的就是从查纠领导干部“傍大款”入手的。实践表明,不健康交往,既是一些干部违纪违法的源头,也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的突破口。我们还有一些干部,消费水平明显高于经济收入若干倍,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他“哪来这么多钱?”
  三是从案中案、案外案寻找案件线索。一些大案要案特别是经济案件,大都呈现串案、窝案的态势。因此,查办这类案件时,要注重寻找和捕捉线索,扩大案源。这方面,XX市纪委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他们近年来办了多起串案、窝案,都是从具体案件入手,深挖细查,扩大战果的。如查处XX系统贪污受贿一案时,开始发现XX自办的一个经济实体购买了5台空调机,没有正规发票,从这儿顺藤摸瓜,紧追不放,一举查清了XX系统10多个单位的经济违纪违法问题。
  当然,发现案件判别案情还有很多渠道和办法,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摸索和探寻。但以下三点是我们必须注意的:
  一要转变观念。“观念一变天地宽”。我们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不善于发现案件线索,既有洞察力不够、敏锐性不强的问题,也有思想观念陈旧的问题。比如,有的认为,“告状信越少越好”;“越级告状就是犯上作乱”,因而对举报信有一种偏见;还有的认为“交往、消费是个人隐私”,组织上不宜管得太宽,等等。这些思想观念,往往是束缚我们了解掌握案件线索的绳索。不转变观念,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发现案件线索上就不可能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就不可能耳聪目明、信息灵通。
  二要转变态度。从根本上说,群众举报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心和信任、是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参与和支持。因知情范围、渠道不同,反映的问题难免有出入,恶意诬告只是个别现象。因此,如何对待群众举报,既是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问题,也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道德问题。我们有的同志,对来信来访的群众,不是热情接待,而是态度生硬,“厌”者有,“烦”者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也有。还有一些同志,划不清控告与错告、诬告的界限,采取了一些不当措施,伤了群众的心。有一本书叫《中国农民调查》。我不完全赞同作者的某些观点,但书中反映的农民问题确实是触目惊心。农民苦啊,但更苦的是有苦没地方诉、有冤没人帮着伸。群众把纪检、司法部门当作“娘家”,如果“娘家人”态度恶劣,甚至把他们拒之门外,你说他们的日子还能过吗?因此我认为,不善待群众举报,绝不是一般的方法问题,而是致命的态度问题,必须转变。
  三要转变作风。作风上的懒、粗、慢,是获取案件线索的大敌。转变作风,就要变坐等办案为深入一线。要克服衙门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官兵之中,到一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自觉融入基层,成为群众的知心朋友。转变作风,还要变马虎粗疏为细心周密。俗话说“处处留心皆学问”。我们不能说“处处留心皆线索”,但许多线索由于我们粗心大意从眼皮底下溜走的事实,充分说明了心细才能眼明的道理。转变作风,还必须变事后督察为关口前移。目前情况下,事后监察是我们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但只要可能,我们还应加强过程监察和事前监察,前移关口,从而使工作尽可能地变被动为主动。
  二、纪检调查获取证据的能力
  我们说,办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办成“铁案”;我们还说,断案要“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核心是证据。办案实践表明,证据是突破案件最有力的武器,只有证据充分确凿,才能促使调查对象端正态度,交待问题;只有证据充分、确凿,才能应对串供、翻供等多种复杂局面,克服困难和阻力,战胜涉案人的反调查活动。那么,办案证据应当达到什么标准呢?我认为,至少应符合这样四条:
  第一,证据要全。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里,很关键的一个词是“一切事实”。中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审查党员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六种证据。我们在调查中,凡是能收集到的证据都应当收集到。有人说,收集证据应当“韩信点兵,多多益善”;运用证据应当“孙子用兵,以一当十”,这是很有道理的。只有尽可能多地掌握证据材料,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要求。
  第二,证据要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无论是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还是请有关组织和人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以及查询电话、存款等,都应当精心实施,力求具体细致。我们有些同志的办案证据之所以“立不住”、“不可信”,甚至让上级“打回去”补充、重取,毛病就出在一个“粗”字上。
  第三,证据要实。证据应当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再现,不能有一丝一毫的虚假和差错。只有真实地反映违纪违法的客观事实,才能使被调查人心服口服。事实上,调查取证,说到底是在做去伪存真的工作,要百分之百地复制事实原貌是困难的,但通过努力使调查结论逐步接近和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应当成为我们实现“证据确凿”的目标。因此,调查取证应尽可能地提取原件、原物,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因不能提取原件进行拍照或复印时,应注明出处和原件保存单位,并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第四,要形成“证据链”。在当前纪检办案手段有限,违纪者防查意识和反调查能力较强的情况下,纪检调查提取直接证据异常艰难。这就要求办案人员通过解剖疑点,收集方方面面的证据,获取充分的旁证材料,找出带关联性的线索,使之点点相连,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只要做到这一点,即使被调查人抵赖、不认账,也可以根据手中掌握的大量线索和实证材料来定案,或者迫其交待实情。
  纪检调查获取证据,是执纪办案的基础性工作。这一步搞不好,以后的工作就根本没法进行。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做到“四要”:
  一要不辞辛劳,及时找到关键证据。案件调查中,收集证据的时间性很强,稍一放松就可能错过时机。如果我们行动迟缓,违纪行为发生时留下的痕迹就可能消失、改变,知情人就可能遗忘,当事人还可能串供,给调查取证带来困难。比如,查办经济案件,调查工作展开伊始,就要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及时把相关的财务账目控制起来,想方设法拿到违纪的原始凭证,如有关票据、账册等,防止当事人隐匿、销毁和篡改有关原始凭证。做到了这一点,就等于断掉了违纪者的“后路”,就可以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争得主动。
  二要深入细致,善于发现蛛丝马迹。案件的发生、发展都带有一定的规律,同时又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情况是错综复杂的。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不放过纳入调查视线的一切可疑人物、可疑事件,善于从细微之处捕捉新的线索。另外,违纪违法人员接受调查时,往往“做贼心虚”,思想高度紧张,在惊慌失措中,既要掩饰自己,又怕暴露他人,因而在编造谎言和极力表白时,难免会露出一些破绽。抓住这些破绽及时加以戳穿,就可以找到开启事实真相的“钥匙”。
  三要善于攻心,积极破除取证障碍。被检查人和证人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往往存有很多心理障碍。比如,有的存在害怕畏惧心理,怕如实交待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怕牵扯别人伤害同志或朋友,怕涉及上级领导和机关遭打击报复,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牵扯到自己或亲友。有的存在有恃无恐心理。自以为位高权重,或头顶“光环”,倚老卖老,盛气凌人;有的自以为作案手段高明隐蔽,未留痕迹,无懈可击;有的自以为团伙作案有“集体研究”的幌子,有攻守同盟,难以查出;有的自以为有关系网和后台撑腰,谁也查不下去。有的存在自我保护心理。为逃避打击、保全自己,有的以退为进,一般问题供认不讳,要害问题却避而不谈;有的到处找人说情,向调查组吹风施压,等等。这些心理现象,从本质上说都是侥幸心理。不管是软磨还是硬抗,其核心都是想蒙混过关,逃避惩处,如果不把这些心理障碍攻克,不瓦解被检查人的心理防线,调查取证就会困难重重,执纪办案就会难以为继。
  四要认真鉴别,坚决防止伪证假证。假的证据常常是造成错案、冤案的罪魁祸首。办案人员不仅要有把证据拿到手的能力,还要有鉴别证据真假的本事。鉴别证据要做到“四审四看”:一审证据的来源,看证据收集、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可靠;二审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证据是否内在客观地反映了案件事实,有无主观臆断的成份;三审证据的内容,看各个证据之间有无前后矛盾、相互抵触、不能相互印证的现象;四审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全部情况,看是否有漏证和证据不充分等问题。如果发现有错证、伪证、无效证据和证据不充分等问题,就要采取措施,重新取证或补证。如果将错就错,办成错案、冤案,那就悔之晚矣。
  三、善于协调合力办案的能力
  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大都呈现出混合性、集团性的特点。从作案主体来看,往往既有基层的一般党员干部,也有领导和机关干部,有时还与地方官员、企业老板等有牵扯;从案件性质看,往往既有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又有违法犯罪问题;从涉案领域看,既有政治、行管方面的,又有经济领域的,涉及到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相关领域。这些特点,决定了单靠纪检监察机关的力量和手段,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需要。只有协调动作,运用多种手段联合作战,才能形成查办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协调办案过程中,无论在什么层次上、以什么方式组织协调,都要注意把握三点:
  一要主动协调。主动协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态度上要积极,二是工作上要主导。所谓“积极”,就是要把纪检办案放在大环境下来思考和运作,与其他机关部门不能“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尤其是纪检部门担负行政监察的职能以后,一些机关业务部门要求纪检配合的工作愈来愈多,因人少事多,有的单位只好被动应对。我们应充分利用行政监察和联系增多的有利条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实现成果共享,从中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得到所需要的帮助。所谓“主导”,就是在确立办案思路、制定办案政策、排除办案阻力、解决办案难题等重大问题上,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不能放弃主导责任,处处依赖别人。
  二要适时协调。所谓适时,就是要注意把握好协调的时机。早了,容易泄露意图,导致工作被动;晚了,容易错失良机,造成终案遗憾。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时需要协调人事、检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参加。调查中,需要各部门什么时间进入多少人员,需要什么环节上什么手段,需要什么时机采取什么措施,纪检部门要根据案情发展的实际,适时进行协调。
  三要依法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协调办案,既要敢于协调,又要善于协调。在调查取证、缉捕案犯、追缴赃款、起诉审判等重要环节以及审计、文检、追逃等具体业务工作上,要尊重各执法机关依法办事、取证的规定和程序,尊重他们对一些问题定性的意见,做到协调不包办,协同不越位。通过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分工合作,从而使纪检机关组织协调能力强、司法机关强制手段多、业务部门基本情况熟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形成强大的办案合力。
  实践表明,协调就有力量,协同就出效率。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可以使自身的办案手段得到扩展和延伸,办案力量得到扩充和加强,可以使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优势互补,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组织多种手段,增强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只要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协调作用,办案手段不足、力量不够等诸多难题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四、准确审理严肃执纪的能力
  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专门执纪执法监督机关的活动,既有很强的业务性,又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尤其是查办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由于涉案对象特殊,牵涉面广,影响也大。查案过程的每一项决策,每一个举措,都是对办案人员政治水平、政策水平的直接检验。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审案执纪中务必做到三点:
  一是审理要准确。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具体地说,承办人要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证据是否确凿,调查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提出的处分意见是否恰当等。对错误事实,要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搞捕风捉影、人云亦云,力争做到不遗漏任何一个与事实有关的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要以事实真相为依据,严肃慎重地对待每一份证据,不凭个人好恶,主观臆断,不搞实用主义,随意决定对证据的取舍,不把似是而非,没有证据的事实作为案件的依据,更不能搞先入为主,虚构不存在的事实。对案件事实,要努力做到“六清”:一要时间、地点、经过、情节清;二要钱物数额、数量清;三要目的、手段、结果清;四要主、客观及因果关系清;五要直接或间接、主要或次要责任清;六要情节之间、证人之间关系清。对案件审理,要坚持“七条原则”: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核准事实、检验证据、判明是非、分清性质以及研究处理等各个环节上,都要从案件实际出发;二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三要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既要做到违纪必究,又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四要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党内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不能搞上宽下严、亲宽疏严;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违纪问题的审查处理,必须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六要坚持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的原则;七要坚持回避的原则,该回避的必须回避。
  二是量纪要恰当。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恰如其分地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也是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组成部分。我们在提处理意见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严格掌握政策规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处理畸轻畸重,很容易带来负面影响。从执纪实践看,在处理领导关注的问题时,往往容易过重;在追究领导失职错误时,处分面容易过宽;在处理热点、敏感问题上,容易偏激;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处理,容易偏轻偏软。为了防止出现这些问题,必须本着“严肃、慎重、稳妥、准确”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对历史负责与对现实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与对违纪党员个人负责统一起来,做到重错重罚,轻错轻处,罚当其过,力求把案子办得合情合理、准确恰当,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要做到正确量纪,有三个要素应很好把握。第一个要素:定性要恰如其分。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比如,同样是经济问题,若认定受贿,是一种处理结果,若认定收受礼品,又是另一种处理结果。一般的迎来送往与挥霍浪费、正当的福利待遇与追求奢侈享乐、正常的友谊与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是有区别的,如果界限划不清,定性就不可能准。第二个要素:追究的面和处理的度要把准。比如,失职类错误追究到哪一级、追究到什么程度,执纪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我认为,(1)一般情况下,追究失职错误,向上不应超过两级,主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2)失职错误大多属于过失行为,除问题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外,一般处分不宜过重;(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将错误事实材料与当事人见面,充分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4)凡一案中有多人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应将处理意见按其中最高职务上报,由审批机关统一衡量把关,尔后按权限分别实施。第三个要素:对党、政纪条规的理解和适用要正确。党政纪条规是我们量纪执纪的基本依据。理解偏颇,适用条规不准,都可能导致执纪上的畸轻畸重。这方面的教训是很多的,我们应认真汲取。
  三是处分要落实。前年,中央和省相继组织了执纪情况的检查与抽查。我们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对档案整理不及时、处分材料没按要求归位;影响期内没受影响;处分行文不规范,程序不符合规定;个别单位的处分决定或处分通令没有装入本人档案,执行处分打了“白条”。从我们的执纪实践看,抓好处分落实,有这样四关必须把住:一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要求宣布执行;二看处分决定是否装档;三看按规定应该调整的工资、应该变动的职务是否调整和变动;四看受处分人员在影响期内有无没受影响的问题。这项工作,今后每年都要进行一次检查。
  五、自警自律抵御侵蚀的能力
  纪检监察干部处在维护和执行纪律的特殊岗位,担负着反腐败斗争的特殊任务,特别是办案人员掌握着对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权、处分建议权,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违纪违法者的命运。权力大,责任大,被腐蚀的危险性也大。因此,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考验也更加尖锐复杂。纪检监察干部已成为腐败分子拉拢腐蚀的主要目标。党把我们放在这样一个光荣而神圣的岗位上,是对我们最大的信任。“打铁先得自身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纪检监察干部只有经常自警自律,才能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刚正不阿,秉公执纪;只有自觉抵御各种歪风邪气,才能在充满诱惑的现实生活中不为权力所蚀,不为物欲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声色所迷,才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履行好自己的神圣职责。
  对纪检监察干部和执纪办案工作,一些领导讲话、一些文件规章都提出过不少要求,从业务工作的层面看,大致有十个方面:一是不准隐瞒、扣压举报材料或擅自拖延对举报、申诉的办理。二是不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及举报内容,或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内容。三是不准随意透露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和案件查办的进展情况。四是不准打听、了解不需要本人知道的案件情况。五是不得与涉嫌违纪的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六是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七是不得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事或收受他人钱物。八是不得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九是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故意夸大、缩小案情。十是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办案规定的手段。这些要求,应当成为我们每个纪检监察干部做好执纪办案工作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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