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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新任务,面对纪法街接、执纪执法贯通的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扃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贯彻稳中求进基本工作方针的现实需要,也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鲜明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频进一步深化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认识和把握,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在上新台阶。
  一、妥善处理纪法关系
  (一)提升思想认识,正确把握纪法关系。
  1.党纪国法本质上目标一致。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的基本属性上看,党纪同样遵循良治之法的普遍规律,与法律具有价值同向性.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既要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要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上说明,党纪国法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
  2.党纪国法内容上相互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法律是党的主张在国家层面的具体体现。这就决定了党纪国法内容上是相互贯通的。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和党纪的要求完全一致。作为党的纪律建设基础性法规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囯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与监察处置有效衔接。
  (二)找准着力点,精确把握职责定位
  1.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突出强调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全党治全党,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支撑,从纪委监委的职责来看,纪律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是高标准监察法适用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底线要求,纪律比法律更严格,坚持纪律先行、高标准在前,同时守法律底线不放松,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2.坚持纪法贯通。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必须运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既可以同时立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后立案;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职务犯罪的,先由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纪法不能相互混同,也不能彼此代替,既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也不能以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确保让违纪违法者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法律制裁。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实现纪法贯通,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3.坚持法法衔接。监察法与其他法律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避免出现非法证据,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所办案件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谈话、讯问、询问等调查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明确各项措施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格把关,防止调查权被滥用。
  (三)抓住关键点,准确把握工作内容
  1.厘清职责边界。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忠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回归党章本源,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新形势下,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坚守“监督的监督”职能定位,履行好对主责部门和责任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不参与被监督部门的具体工作,不参与被监督部门公权力的具体运行,坚决防止专责不专“回头转”。强化纪委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建立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督,不从事审查调查,审查调查部门实行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专司审查调查工作。统筹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务会职责,按照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完善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机制,厘清纪检、监察各自边界,严格审批权限。
  2.健全制度体系。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重要保障,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外部衔接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依法调查的有序对接和相互贯通。一是创新内部运行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对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理和内部监督等流程再造,细化各项调查措施的操作步骤、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形成工作流程图,打通业务运行“主动脉”。二是加强外部协作机制建设。不断加强与公检法、银行、通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定出台大数据信息查询、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执行留置安全监管看护以及案件提前介入、移送起诉、被调查人移交等协作办法,用制度机制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3.打造专业化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内在要求。认真学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学习监察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在学中用、用中学,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同时注重学习经济、政治、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学习联系单位、驻在部门、巡视巡察单位等监督领域的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坚持刀刃向内,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牢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到知敬畏、存戒惧、明底线,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二、以刑事审判为中心取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监委办案必须依法规范取证,以严格的证据标准提升案件“移送”质效,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序对接。
  1.立足监察法,对标刑诉法。监察法是监察机关职能的来源,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必须立足监察法。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同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要求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中收集的证据直接对标刑诉法,用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一是证据法定。监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应符合监察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的种类范围。二是程序合法。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监察法、刑诉法及法院司法解释、检察院诉讼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三是证明标准合法。监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依法查证属实,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强化法律意识、程序意识。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各项措施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格把关,防止调查权被滥用。一是要强化证据意识,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在监察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起诉、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对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完整性进行全面分析判断,锁定关键证据,补强瑕疵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二是发挥审理把关作用。充分运用审理引导取证、提前介入等方式严把办案质量关,一方面对移送审理的案件该退就退、该补先补、严格把关,确保移送给检察机关的是“成品”。另一方面,严格证据审核,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前置到移送审查起诉前,确保所有证据都经得起法庭的检验。三是加大办案指导力度。下级监委在立案阶段发现案件管辖可能存在异议的,调查阶段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存在争议的,以及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与调查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要及时向上级监委请示汇报,严把立案关、移送审查起诉关。
  3.强化司法衔接,确保取证质量。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互配合是为了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相互制约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一是与检察机关做好移送对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庭审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做好取证工作,尤其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用严密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要强化统筹意识。二是坚持旁听庭审。庭审是对调查工作的最终评价,证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必须通过庭审活动来认定。调查人员通过旁听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出示、辩论,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证据规则。同时,调查人员旁听本人查办案件的庭审,及时了解所取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人是否改变证词,被告人是否翻供、改供,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有重大出入等情况,有利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办案能力。<\/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