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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writeln(" 正值我省开展县级政府领导干部学法活动之际,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学法方向,丰富了活动内容,使活动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决定》的制发是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是专门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做出的决定。《决定》以市县政府为对象,抓住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对依法行政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确立了新的目标,是市县全面政府依法行政的行动纲领。 一、明确了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地位 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 1、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2、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3、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决定》要求,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确立了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的新制度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决定》确立了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的六项制度,这些制度的推行,标志着依法行政向纵深方向发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为政府法制工作提供了新的拓展空间。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遴选听证代表;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6、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定》要求,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明确了加强队伍建设的新任务 加强队伍建设是县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决定》从县市政府法制机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公务员队伍三个层面,明确了加强队伍建设的新任务。 1、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另一方面,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作用。 同时,《决定》还提出了专门要求: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才能进行行政执法;二是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三是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四是健全纪律约束机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五是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3、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大力提高市县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一是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集中培训制度,使市县政府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三是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考试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四、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依据 规范性文件是市县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决定》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是解决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有效措施。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2、严格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4、建立规范性文件社会建议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及时受理、处理,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5、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提出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新要求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决定》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比较相当全面、系统,进一步明确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求。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2、规范行政裁量权。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 4、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5、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决定》要求,市县政府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采取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举措 这次《决定》的一个重大思路改变,就是注重从整体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强调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础上,还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 1、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领导、协调和责任机制。《决定》要求,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 同时,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3、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决定》要求,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起钩来,使其成为全面推动依法行政的一种制度保证。<\/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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