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该文章免费阅读,以下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span><\/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也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严肃党的纪律,教育党的队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前段时间,我们对条例进行了原文学习。按照计划安排,今天上午,我再围绕“再次修订为什么、调整内容有哪些、我们应该怎么办”,与大家做个重点解读,主要目的就是让大家感受到从严管党治党、从严执纪的强烈信号,做一名遵规守纪的合格党员。
  第一,深刻理解《条例》修订的与时俱进
  大家都知道,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900多万党员和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世界第一大党,无章无法的管理一定是不行的,所以我们党出台了《党纪处分条例》这一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但是不是制订后就可以一成不变的贯彻执行就可以?当然不是。我们要与进俱进不断修订,不断把纪律建设方面的新理论、重要实践和有效制度充实进来,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党纪处分条例》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第一代,在1997年第一代《条例》(试行)版颁布前,我党对党纪处分主要是依据各时期中央和中纪委发布的单行党纪处分条规,对条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则采取参照或比对现有条规执行。当时的条规主要包括《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和行为的党纪处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等16部。1997年2月,中央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3编13章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第二代,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此后十余年间未再作修订。这一版的《条例》共3编15章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第三代,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15年党中央对原党纪处分条例进行了修订。那次修订,被称为一次“体系性重构式”的修订。一个突出表现是,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进行梳理整合,修订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为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红线”和“底线”。另一个突出表现是,根据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再一个突出表现是,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第四代,2015年《条例》修订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通过了新修订的党章。这些都对纪律建设与时俱进提出了迫切要求,修订《条例》势在必行。新《条例》于7月31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于8月26日正式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3编、11章、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新修订的《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第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修订工作本身的与时俱进。《条例》的修订并非一劳永逸,必须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进程不断完善其内容。《条例》是党章的具体化,是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制度,党的十九大精神已经融入党的纪律体系。结合此次全部修订内容,可以看出,这一条款的修订是其他条款修订的总源头,是《条例》整体修订的逻辑起点和思想脉络。《条例》之所以需要修订,其关键就在于全党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条例》修订的基础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回答了新的时代命题、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条例》修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务服从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提供纪律保证。
  (二)“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四十四条增写“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增写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这样,一方面明确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表明纪律审查是“两个坚决维护”的重要“维护”力量;另一方面,无疑提高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拓展了纪律审查的工作视野,纪律审查不仅仅要盯明显的违纪行为,也要从政治高度监督检查与“两个坚决维护”不相符、与党员身份不相称、与党员形象相冲突的政治问题。这也就是说,要发挥纪律的严肃性,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三)“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第四十六条改写“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增强“四个意识”,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个意识”为纪律审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纪律审查必须始终聚焦“四个意识”,深入监督检查同“四个意识”不相符的违纪违规行为,为确保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供指引。
  (四)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纪律建设是针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既要关注“绝大多数”,又要管住“关键少数”,这是客观规律,也是科学方法。《条例》将“三类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充实进来,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于精准审查重点对象、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强调要重点审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问题,一方面说明,腐败问题的背后具有错综复杂的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要坚定不移抓下去,不会变风转向;另一方面要求,监督执纪必须切中这些腐败问题的“命门”,强化纪律教育和执行,提升纪律的威慑力,为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与此同时,《条例》这一规定对全体党员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中央反腐败是动真格、硬碰硬的,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将纪律“笼子”越扎越紧。
  (五)“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将纪律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实践载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治本功能。“四种形态”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四种形态”实质是纪律执行的具体化,不同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要求进行划分的,每一种形态都代表了不同的纪律层级,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此次修订,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围绕“六项纪律”和“四种形态”开展工作,推动纪律审查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条例》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比修订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 纪法衔接条款的完善是本次修订一个亮点。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修订内容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适应了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动党内纪律建设与监察法的衔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修订后,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合署办公的领导体制,通过内部工作程序设计和执纪、监察的流程完善,就能够形成线性工作链条,解决了之前纪法衔接不顺畅、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与此同时,这些内容修订更加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全体党员的行为约束和法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党规党纪追究。
  (七)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如,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五条增写“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越往后执纪越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是《条例》修订的重要特点。“从严”的“严”,既代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严”,要严格管党治党,要严格执行纪律,又代表了民心向背的“向”,要用纪律保证党的宗旨,不允许党员干部“揣着糊涂装明白”,更不能容忍“揣着明白装糊涂”。具体来看,“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一是重点提高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代价,对遵守政治纪律、落实“两个坚决维护”、树立“四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二是重点突出群众纪律的重要性,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领域中,比如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等,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分;三是重点强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把纪律审查延伸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把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八)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五条对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五十、五十一条对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四十六、五十条对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新《条例》进一步充实“七个有之”的处分条款,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每一名党员都应该对照这些基本要求,经常自查自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办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七个有之”究其本质是一个政治问题,其要害在于导致党内政治生态受到破坏、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松弛。“七个有之”问题与纪律规范的其他问题直接相关,严厉惩治这些问题,能够为惩治其他违纪问题提供示范。修订后,“七个有之”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执纪依据,补足了纪律短板。在具体工作中,纪律审查要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入手,紧盯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典型行为,重点关注“七个有之”问题,坚决防范各类政治风险。
  (九)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条例》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如,第五十五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作出处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党员信仰宗教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作出处分规定。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是党规党纪修订的一贯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特别是《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这不仅强化了党员的政治纪律意识,坚定政治信仰,确保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遏制当前新的腐败变种,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压缩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并且,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供了纪律依据,突破了反“四风”问题所遇到的制度瓶颈;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提供纪律保证,拓展了纪律执行的范围。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学习贯彻新条例,做新时代的合格共产党员
  《条例》以《党章》为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是遵规守纪的“准则”,是监督执纪的“纲领”,我们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深入学习贯彻、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在深入学习上下功夫,强化纪律意识。新《条例》为每名党员戴上了“紧箍咒”,敲响了“警钟”,划出了“红线”,学好掌握十分必要。要全面系统学,坚持读原著、悟原文、学原理,原原本本、静下心来学,吃透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纪篇”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做到真学真懂、入心入脑。要突出重点学,把“一个思想”“两个坚决维护”“三个重点”“四个意识、四种形态”“五处纪法衔接”“六个从严”“七个有之”“八种典型违纪行为”等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逐个消化吸收,真正搞清楚、弄明白,确保在学习上能够把握住整体框架、提炼出重点内容,做到相互联系、相互贯通。要新旧对照学,在学习中跟进新规新矩,及时转变思维观念,摒弃陈规陋习,在遵章守纪中跟上新时代步伐。
  二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形成行为自觉。学习贯彻新条例,目的在于统一思想认识、理清负面清单、感受纪律威严,关键在于牢记党员身份、履行党员职责、遵守党规党纪。要始终不忘本色。作为党员,必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无论是“春和景明,波澜不惊”还是“阴风怒号,浊浪排空”,都能本色不改、矢志不渝。任何时候都要对党无比忠诚,做到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党叫干啥就干啥,党发出的命令坚决执行,党发出的禁令坚决不做。要始终恪尽职守。永葆共产党人本色,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坚持把组织的利益举过头顶,坚持把党的工作当事业对待,扎扎实实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要始终遵规守纪。严格自我要求,时刻警醒自己不“触线”、不“越界”,以坚强的定力经受住各种诱惑考验。
  三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推动从严执纪。从近年来违规违纪问题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正风肃纪是全方位的、全领域的,没有一点盲区、没有任何死角。推动正风肃纪向深处走、往实处落,我们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严”字当头。一要严格两个责任。确保环节不脱落、制度不踩空,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二要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两手都要硬。希望大家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就是抓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是纪委的事,也是单位领导的事;出了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三要从严监督执纪。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坚持挺纪在前,既抓“关键少数”又抓“绝大多数”,既抓“微腐败”行为又抓不正之风,通过严要求、严管理、严监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严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