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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经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始终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重中之重。当前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一直是我们研究的课题。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和实践,获得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集会游行,集体越级、非正常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法集体活动。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组织性。近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出现组织化倾向,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集体上访呈增长趋势,尤其是离退休人员参与的集体上访事件,不少背后都有组织者,策划者,少数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甚至就是直接的策划者。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一些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我国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以及民族宗教问题,煽风点火,造谣中伤,甚至台前幕后策划,意在“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内部问题社会化,个别问题群体化”,造成社会动乱,以达到其“西化”、“分化”的罪恶目的。
  二是群体性。随着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具有相同利益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利益问题更容易产生共鸣,群体性特点日益明显,因而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个体利益,而且是群体利益。如拖欠工资、征地拆迁安置、退役军人待遇等重大问题,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发生动辄成百上千人、甚至上万人参加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扩展性。近年来,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主体范围在扩大,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由农民、离退休人员,逐步扩大到在职职工、个体业主、退役军人,甚至有干部、教师、学生等。群体性事件的领域也在扩大,以往多是邻里、债权债务、房屋宅基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现在扩大到了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很多领域。在农村,诸如宅基地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污染等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城市,诸如城建拆迁、建筑质量、物业管理等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是违法性。当前群体性事件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过去上防群众大多数情绪比较温和,多数只是在本系统、本地方反映情况或静坐等,现在多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有的要求政府解决各种问题为由,聚集在党政机关门口,直接拦截各级党政领导乘坐的车辆,拦“轿”喊“冤”;有的堵塞交通,甚至聚众拦截铁路列车;正所谓“找企业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上铁路”,动辄要挟党委和政府。
  五是反复性。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矛盾的反复性。从群体自身来看,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某种目的,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从而造成群众长期缠诉闹事,处置难度加大。
  二、法律手段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法律手段具有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等多项职能,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可以起到预防、疏导、调处的作用。
  1、依法办事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尚方宝剑”。法制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规范着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也调节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而且较其他规范更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强制性。法律是调整人民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准绳和尺度,具有规则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它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作为后盾,具有要求社会全体成员一起遵行的效力。近年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对自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有力的手段,是强大的武器。
  2、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手段”。
  法制宣传教育是以法治国的具体化。通过法制宣传,不仅可以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教给广大群众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将法律知识寓于宣传教育中,可以依照法律找出每个参与者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发现每个参与者的合理要求和无理要求,合法合理的要求应予以尽力解决,违法、无理的要求在对照法律时一目了然,使群众心服口服,使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已经发生了,也能在平定后不再反复,也就能从根本上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法律援助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路径”。
  对于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案件,由信访、司法部门联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法律援助,依法予以解决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手段。近年我市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推进为贫弱者服务的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制度,努力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得到真正实现。
  4、法律监督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
  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地方,如果不按法律办事,就会侵害“公平与正义”这个法律精神的根基,就会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就会导致正气不张,歪气不惩的严重后果,使法律形同虚设,导致社会无序化的蔓延,各种矛盾和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发生群体性事件也就在所难免。而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督促和支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和促进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
  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不足和问题
  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是当前我国社会处于深刻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诸多问题的综合反映,是现阶段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我们不难看出,群体性事件凸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注重发挥法律手段作用的问题是群体性事件凸现的主重原因。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内部矛盾越来越多,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同志为此深感困惑,特别是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总感到没“法”处理。这反映了一些同志特别是那些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的同志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不懂得、不善于运用法制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其实,现在处理一些棘手问题并不是没有“法”,而是我们的一些同志有“法”不会用。实践中还有这样的情况,一些干部对宣传有关约束群众行为的法律条文表现很积极,而对宣传有关约束干部行政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却不那么积极,他们担心宣传多了,群众更不好管了,甚至还可能“引火烧身”。这反映了一些同志法制观念、群众观念还十分淡薄。
  二是决策时不依法。从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大量具体事件看,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决策失误,他们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群众观念差,大搞“个人政绩”,将负担转嫁给群众,造成众多群众的直接利益受损失;在决策时过于草率简单,随意性大,对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研究不够,对社会承受能力考虑较少;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老百姓对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往往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某些挑头人在相同的利益群体中撮合,便会引起众人响应。
  三是依法办事不得力。一些基层干部素质低,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欺压群众,甚至打骂群众,执法不文明,动辄训斥或惩罚;有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不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执法打折扣,有偏差,往往违法处理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有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置法律于不顾,该为而不为,不该为而为之。这些因素往往容易激化干群矛盾,导致一些小问题逐步升级,恶性发展,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四是工作作风有问题。近年来,一些基层政权部门软弱无力,社会公共权力弱化,有的部门形同虚设,一些基层组织工作不负责任。有的对群众的合理化要求重视不够,对群众通过正常途径和合法渠道反映的问题置若罔闻、视而不见、搪塞推诿、久拖不解决,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部分群众被“逼上梁山”,引发“有理闹事”。正是由于有些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严重,不做具体扎实的工作,引起矛盾愈来愈尖锐,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是法律宣传不到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力差的很大的关系。少数群众对于当前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不能正确对待,不能摆正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总以为有理就该闹,形成“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的心理,认为只有闹一闹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思想支配下,部分人就会丧失理智,一不顺心就采取过激行为,产生法盲式的可笑行为。而造成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主要是由于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性、经常性不强,停留在形式上、制度上,满足于一般号召、一般性布置,抓落实的办法不多、措施不力。
  六是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从中挑拨煽动,政法机关对这极少数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客观后果。如国外的少数敌对势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宗教的手段加紧对我进行渗透颠覆,一小撮敌对分子出于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与外部势力沆瀣一气,利用我们工作中的失误大做文章,试图从意识形态领域实现突破,达到制造政治动乱的目的;还有由一些社会黑势力和犯上作乱的歹徒,目无法纪,杀人越货,为非作歹,出于卑鄙的功利目的,不时进行刑事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安全。
  七是法律建设有空当。社会在飞速发展,但由于改革措施尚不配套和政策法规还有待完善,排查调处群体性事件的机制不健全,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如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部有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专门法律或法规,即使有些地方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规,但对群体性事件法律内涵、构成要件、客观标准、各部门的责任等界定模糊。正因为如此,在一些恶性群体性事件中,一些歹徒抓住有些方面法律上对他们的行为无法认定的空当,公然挑衅和蔑视法律,常常出现公安人员、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及其他职能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处理事件时,有时受到一些不法分子围攻、殴打,发生暴力抗法的情形。
  八是工作方法欠科学。一般说来,群众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提出过分要求,采取过激言行。但这也要坚持说服、教育、疏导,切忌处置不当导致事态升级。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认识不清,对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持消极态度,甚至将此视为“不稳定因素”,认为参与群体事件的人是一些“刁民”,他们信奉先“压”后“拉”的方法,一有群体性事件,他们动用警力,采取强硬措施处理,个别地方甚至动用杀伤性武器等不适当的手段进行压制。这种政法机关过早介入,把公安机关推到第一线的作法,不仅不能平息事态,反而把大多数群众推到了政府的对立面,使他们增加了潜在的抵触、对抗情绪,使群众容易采取过激行为,从而产生处置不当的严重后果,必将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必将严重损害党委政府的形象。
  九是法律责任难追究。从上我们可以得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主要的是由于我们工作没有到位,或者有关政策没有落实,或者群众工作不深入,或者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者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引起的。如出了事一些领导自己不出面疏导,派无权答复和解决问题的人去应付群众,或派没有经验的干部去搪塞群众、派“强力”人员去威胁群众。这又说明一个问题是我们在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有差距,对于决策错误、工作不力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没有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单位责任制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没有落实好“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
  一是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广大群众的民主、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迫切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动用法律手段,严格依法办事。如果不自觉增强法律观念,不自觉拿起法律武器,不自觉坚持“心中有法、言心合法、行必循法”,工作就难办得多,解决矛盾就困难得多。改革和发展越是任务重,矛盾多,难度大,越要改进工作方法,越要注重增强干部的法律观念和提高干部的下策法律水平,越要坚持更多地用法律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观念。
  二是提高领导法律素质。基于这些认识,这些年来,我们不断引导各级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组织干部反复学法考法,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努力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特别是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全面推行政府工作的法制化,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严惩腐败是减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途径等等。同时运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解决群体性矛盾时也要求党和政府的广大干部提高法律知识,依法行政,首先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是加强法律教育。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要用法律来规范群众的行为,使他们自觉守法,就必须把法律交给群众,让群众明了法律,知法、懂法,提高素质,学会依法办事。广大干部和群众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要结合实际,动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每一项法律法规,讲清每项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为什么要这样做,应当怎样做,不这样做可能会承担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真正使广大群众掌握与自己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实践证明,只要这样做了的,效果就十分明显。比如,我们通过宣讲新《宪法》、《税法》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法律宣传教育是依法办事的先导性基础工作,依法办事是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要切实抓好普法教育,真正把法律交给群众,并积极做好引导工作,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和难题。
  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对涉法涉诉案件,由信访、司法部门联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法律援助,依法予以解决。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积极为弱势群体和困难企业提供法律帮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得到真正实现。切实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推进为贫弱者服务的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制度,努力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继续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切实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群众的可承受程度有机统一起来,努力保持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立足于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疏导情绪,化解矛盾。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五是严格依法行政。政策落实到位,不回避,不推诿,兑现政策不走样。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审批事项,杜绝政府部门擅自确定审批事项,禁止将属于市场调节范围的事项纳入部门审批范围。建立相应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和实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竞争机制,实施优胜劣汰制度,规范公务员依法行政,努力塑造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形象。
  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坚决避免因行政行为不当或决策失误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全区社会政治稳定。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推进依法治县是保持长治久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必然要求。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历史经验表明,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只有依靠法治的力量,才能使经济和社会生活行为有制,规范有序;只有依靠法治的力量,才能正确处理各类矛盾;只有依靠法治的力量,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确保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六是要严厉打击犯罪。要敢干发挥法律的权威和强制作用。执法必严,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一环。现在一些地方之所以出问题,特别是发生一些因内部矛盾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同志不敢严格依法办事,不敢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地方,如果执法不严,就会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其形同虚设,导致社会无序化的蔓延,各种矛盾和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如果执法不严,就会破坏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弱化普遍守法的社会心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也会淡化;如果执法不严,就会侵害“公平与正义”这个法律精神的根基,导致正气不张,歪气不惩的严重后果。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严格依法办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要敢于对极少数不法分子依法严惩。强调对极少数危害大的不法分子依法严惩,并不是打击群众,而是从根本上保护群众,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是教育少数人。实践告诉我们,对极少数严重触犯刑律的人,必须旗帜鲜明,依法惩处,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正确区分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策划者和一般参与者,孤立极少数、争取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失控升级,往往是在骨干人物组织策划下的升级。控制住骨干人物,就控制住了事态的激化。只有这样,才能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实现一个地方的社会稳定。<\/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