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该文章免费阅读,以下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span><\/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近年来,反腐倡廉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的发展,特别是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监督制度,为遏制和惩处腐败起到了积极的“杀毒灭菌”作用。但一些制度在实践中得不到贯彻执行,仍是反腐倡廉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提高惩治腐败工作质量效益,必须找准惩治腐败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具体措施,才能把反腐倡廉建设和斗争进一步推向深入。
  一、当前制约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问题
  (一)制度结合实际不够紧密。主要表现在:一是层层加压型。现在往往是上级出台一项新制度,下面就换个“帽子”逐级重复发文,有的习惯在从严管控上层层加压,搞“土政策”“土规定”。二是花瓶符号型。有的为了建制度而建制度,用制度落实工作,习惯于印在红头文件内、挂在墙壁上,明知不切实际,仍要制定出台,把制度成果作为应付检查的“道具”。三是事后补救型。某个领域发生事故案件后,有的在修订完善制度时常犯“忽左”“忽右”错误,一些制度看似严密详细,实则是理想化“产品”。四是陈旧过时型。有一些制度颁发时执行起来效果是好的,但随着形势任务发展的变化,当制度内容与现实需要不符合时,没有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特别是对已经过时、甚至与党和国家新近出台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制度,未及时废止。
  (二)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一是具体精确性不足。一些制度宏观性、原则性的条条框框较多,在具体性问题上内容空洞、过于笼统,在执行标准、责任追究、措施方法上没有细化,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制度如同“牛栏关猫”。二是刚性不足、弹性较大。有的制度虽然规定了很多“不准”或“禁止”,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执行程序,实行起来,很多“严禁”成了“言禁”,“一定”成为“议定”,诸多的“原则上必须……”等等,这在执行中成了可钻的空子,由于制度存有“缺口”,使原本应该从严查处的违规违纪事件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制度形同虚设。三是政出多门、相互矛盾。在某些重要性问题,各个部门往往闭门造车,纷纷出台类似制度,导致有些制度政出多门,内容重复交叉甚至矛盾,造成“制度交叉”。
  (三)制度的主体缺位。制度设置作为一门科学,其主体不仅仅制度的执行者,还必须包括制度的制定者、制度的监督者和制度的评价者。特别是从制度的监督角度来看,制度设计如果忽略了制度的供给者、监督者和评价者的参与,往往会给制度设计带来很大的疏漏。一个制度出台后能否有效施行、能否体现出其应有的效果,制度的制定者、监督者和评价者,都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而我们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制度的制定者大多是上级机关,在管理体制上是下级服从上级,上级出台的制度,下级必须执行,一些机关在制定制度只会充分考虑到自身利益,片面存有“制度定不定是我的事,执行不执行是你的事”错误思想,并没有对制度制定者、监督者、评价者之间执行的连坐责任追究进行有效权衡和相互制约。所以,当前几乎所有的制度,都只有制度的执行者成为制度建设的唯一责任者,而其它各方都不能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四)监督考核机制缺乏。一方面是一些制度出台后,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很脆弱、方式方法不对、流于形式、缺乏经常性等,形成“谁执行制度谁吃亏、谁违反制度谁得益”恶性循环,在制度执行上又存在“严下不严上、严人不严己”,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反制度行为,存在“上级管得着看不见、同级看得见管不着”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制度出台后没有相应的考核机制,对执行制度好与差的单位没有严格进行奖惩,使得制度执行过份依赖于领导干部的党性觉悟,实践中,一个单位主管领导若能带头执行反腐倡廉制度,那么这个单位风气建设就是好的,反之,这个单位风气建设比较差。但这与制度拟制的初衷是相悖的。
  二、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几点对策
  (一)健全制度拟制工作机制,增强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一是调查论证机制。制度拟制前要配强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把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的问题调查清楚、把解决疑难问题的措施规范清楚、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穷清清楚、把新形势下面临的特点规律分析清楚、把涉及各方的利益权衡清楚、把制度制定依据的法律规定研究清楚,再按照实用、管用、好用的原则制定制度;要妥善处理好制度执行者、执行监督者、责任追究者三方的关系,使三方的利益处于“零和”状态,从源头上消除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中“老好人”现象,使监督和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要坚决防止领导机关那种“拍脑门”决策,不经调查研究,单靠权威来制定制度。二是备案审查机制。各级纪委应成立由组织、纪检、政法、审计等部门的制度审查组,建立经常性的工作例会制度,要像案件审理一样审查本级出台的所有制度规定,着重查看制度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大政方略精神、制度本身是否存有漏洞、有无反腐倡廉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各级党委要对本级的制度拟制负总责,严格执行未经纪委审查的制度不得上会研究、不得颁布实行。各级制定出台的制度规定必须上报上一级纪委备案,纪委定期召开会议,对上报的制定规定进行集中审查,对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操作性不强等条款,要及时提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三是修改创新机制。美国学者提出“破窗理论”,深刻揭示了一个朴素而又深刻的道理:必须及时修复“第一扇被打破的窗户玻璃”,否则会危及整个制度大厦。对此,要认真搞好制度调研和制度清理工作,对不适应、不严密、不配套、不具体和不便执行的制度,要及时进行“补窗”,搞好修订和完善;对工作急需、条件成熟而还没有的制度,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努力做到不留死角;对已经过时、甚至与党和国家新近出台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制度,要及时废止,使制度本身不断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和要求。
  (二)构建常态化教育机制,增强制度执行的能动性和自觉性。一是突出重点抓。领导干部对制度的执行力决定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生命力,教育必须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意识,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要组织领导干部到监狱、看守所等反腐倡廉教育基层接受现地教育,使其心灵受到震憾,增强对法规制度的敬畏感;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到领导干部选拔、奖惩等各个环节,对干部提升使用时必须对其进行考评,凡考评不合格者一律暂缓提升,以此激发领导干部自觉学法纪意识,夯实法纪知识基础。二是结合工作抓。坚持把制度执行教育作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突出出来,利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组织生活等时机,抓好廉政谈话,通过经常性的谈话提醒,筑牢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发现党员干部有违规违纪苗头时,要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力求把问题消严在萌牙状态,并引导党员干部把法规制度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三是融入渗透抓。要把法规制度的学习教育纳入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各类培训、经常性党课教育中,广泛开展“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活动,使党员干部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要懂得“为什么”,做一个法规制度的“明白人”,从思想上增强落实制度、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奠定群众基础。
  (三)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增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抓好制度执行的检查与考评。组织、纪检部门要密切协作,把制度执行力作为评价干部能力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工作成绩的一项基本内容,通过督查考评、跟踪问效,纠正制度执行中重形式轻内容、重基层轻机关、重一般干部轻领导干部的现象,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从严执制的责任感,促使各级在制度执行上的一致性。二是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管控。党委、纪委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组织领导,不间断地搞好检查督导,要把集中督查与过程控制结合起来,重点关注制度执行结果与执行过程,着重抓好制度执行的静态督查与动态督查,通过过程督查与管控,使大家始终绷紧制度执行这根弦,自觉养成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制度的良好习惯。三是实行制度执行问责制。要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对执行好的予以充分肯定,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坚持有制必依、执制必严、违制必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四)加大廉政文化建设力度,营造制度执行文化的氛围。廉政文化建设具有直接的教育功能、训德功能、辐射功能和传递功能,而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是“逼迫”人去遵守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就是要营造尊重制度、以制度作为行动最高准则的文化氛围,核心是培育人们自愿去执行制度、自觉按制度办事,即执行制度的“愿力”。由“强迫”执行制度变成“自愿”执行制度,这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最高境界。对此,一方面要深入抓好廉政法纪文化教育,让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以法为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在思想深处扎根,形成主动认同制度、严格遵守制度、自觉维护制度的工作方式和行为习惯;另一方面,充分发掘社会资源和利用现代传媒手段进行教育,通过发廉政短信、唱廉政歌曲、办廉政晚会、宣廉政典型等方式,着力营造“以遵守制度为荣、以违反制度为耻”的廉政文化声势,扩大影响力,切实把廉政理念、机制、风气等,转化为全体人员的实践行为,为推进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建设夯实思想根基。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