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三线边界 规范担当履职 做新时代清正廉洁干部的典范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安排和x委工作部署,今天由我给大家作一次主题党课报告,重点围绕法纪重点,把最值得大家注意的一些内容进行一个梳理,帮助大家有所知、有所感、有所获。下面我以“明晰三线边界、规范担当履职,做新时代清正廉洁干部的典范”为题,与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把握高线,提升思想境界,把认识上的旗帜立起来 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故为其下。意思是一个人制定了高目标,最后可能只达到中等水平,而如果制定了一个中等的目标,最后可能只达到低等水平。做人做事道理一样,立大德,才能明大势、行大道。相反,高线不守,中线则溃;中线不守,底线无存。身为党员干部,守住道德的高线,才可保住纪律的红线、法律的底线。对照《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和党内政治生活需特别注意的几个方面,结合自身感悟,个人认为,新时代党员干部应至少守住三条高线。 高线之一: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政治是第一位的”。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只有把握和执行好这个根本要求,才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以贯之的执行到位。第一,讲政治是党员干部的首要遵循。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的“政”,首先是政治方向、政治路线。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事关统揽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2019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西方国家的政党一样非常讲政治,他们除了在国内政党之间的政治斗争中讲政治外,在对外反对共产党政权、推销西方价值观念、维护自身特权方面,他们的讲政治更是高度一致和高度自觉。现实中,不少共产党国家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政治原则和价值坚守,为西方国家美妙的意识形态圈套所迷惑,自废武功,自我缴械,当发现所有的政治许愿都是空头支票,都是赤裸裸的利益控制和政治操纵时,才大呼上当,但已回天无力,悔之晚矣。第二,是否违反政治纪律是审查调查的首要考量。讲规矩,首先要讲政治规矩;守纪律,首先要守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的都是党的政治纪律。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我们对党员干部开展审查调查,首先就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所以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的执行情况也是x委巡察工作的核心内容,足见其重要性。第三,讲政治是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从一开始就把解决党内各种问题高度概括到党的政治建设上来,并形象地归纳出“七个有之”,鲜明提出“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讲政治就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鲜明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 高线之二:必须始终坚持公私分明。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去年3月1日,习总书记在春季学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讲话中强调,要处理好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关系。其中“公和私”被放在了第一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对于领导干部来讲,从走上岗位的第一天起,就时时面临着公与私的考验,公与私是检验党员干部政治品格的试金石,也是衡量党员干部作风能力的硬标准。一要正确看待公与私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就提出,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以前我们讲“大公无私”,现在倡导“公私分明、先公后私”, 大公无私固然可贵,但“先公后私”则是建立在人性和客观基础上对公与私的准确定位。作为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公私关系,建立正确的公私观点,避免公私不分、公私倒置。二要准确把握公与私的平衡。一心想着私利能使人丧失原则,丧失立场,即:利令智昏。现实生活中,有的干部之所以作风败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甚至到了欲壑难填的地步,根子就是一个“私”字。宋代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王安石在《辞集贤校理状》中写到,公义不亏于上,私行不失于下。大义就是:做公义之事,而不损害国家利益;做自己的事,不损害百姓利益。我们不反对党员干部维护正当的个人利益,但反对公权私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三要始终明确公与私的界线。是公还是私,本身并不难区分。但是有些干部看得破却忍不过,被私心冲昏了头脑,被私利蒙蔽了双眼,被私欲吞噬了理智。从典型案例来看,有的花公款支付个人消费;有的开公车办私事;有的用公权帮子女经商;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办事处处走“绿色通道”。公与私的边界能否守住,是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给予何种处理的重要指标。比如在“套公用公”这类问题的处理上就和“套公用私”完全不同。但我这里要申明的是,虽然在具体工作中有类似情况, 但“套公用公”是绝对错误的,有这些问题的单位要及时纠正,尽量走正规途径。 高线之三:必须始终坚守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第一,坚守公平正义是党员干部的必要品质。榆次老县衙有一副对联:“大其牖(yǒu),无光入;公其心,万善来。”意思是说窗户开得大,阳光就享受得多;凡事秉持公心,各种善念善举就会出来。领导干部作为发展的引导者,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不仅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而且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认同感,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做心怀正义正气的领导干部,就要始终看到光明,追求正派、积极、上进,对发展前途有正确的判断,做真理的捍卫者和真理的坚定者。第二,坚守公平正义是法治准则。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具有生命力和吸引力的社会一定是公平正义为主流意识的社会,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法治准则,保障各方利益,让正义的曙光可以照耀每个社会单元。第三,坚守公平正义是保持清正廉洁的必备条件。“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习总书记多次对党员干部要坚持正义、弘扬正气、坚守正道提出要求。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唯有堂堂正正地为官做人,不断加强自我约束、努力自我净化、实现自我完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平正义,这样才能令行禁止,受到群众拥戴。 二、远离红线,坚守纪律规矩,把行为的标准严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说,“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实则凝结着对腐败发生机理和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洞察。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 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来,经2003、2015年两次修订,第3次修订后形成的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42条、19000余字,与2015版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修订后《条例》具有更强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围绕《条例》开列的“负面清单”,下面我以点带面,通过以案释纪的方式,与大家交流五句话。 第一,政治纪律千万不能破。此次新修订《条例》修改最多的就是政治纪律这部分,最重要的也是这部分,最突出的也是这部分,这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的要求,也体现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的特点。个人总结遵守政治纪律要坚决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信的不信”“不该为的不为”。说到不该为的不为,这里我强调一下,有的党员干部利用宗族情感,煽动本宗族成员以群体对抗、聚众闹事等方式,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影响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我们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又充分运用政策策略教育挽救干部;对待犯了错误的干部,也历来反对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而是既看事实、又看态度。但在实践中发现,有一些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时,不相信组织,不仅不主动交代问题,反而运用各种伎俩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有的表面积极配合,实则避重就轻,想通过小问题掩盖大问题,期待以此蒙混过关;有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混淆事实真相;有的提供虚假情况,虚构“故事”,掩盖事实真相;有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我x查处的xxx、xxx等人均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这些行为看似是在给自己留出路,实则是将自己逼上了绝境。问题干部更应该明白,组织是党员干部最坚实的靠山,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如,xxx原党委委员、副镇长xxx职务犯罪问题,其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全部违纪违法问题,全部退还挪用资金,真诚认罪悔过,我们就按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又如,x财评中心主任xxx,在x纪委督促引导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按程序对其进行了从轻减轻处理。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在讲政治上不含糊,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刚性执行,否则必将受到党纪的严肃惩处。 第二,不请示报告不是小事。在党的纪律体系中,如果说政治纪律是纲,其它纪律是目,那组织纪律就是“首目”。从查处的案例看,有的在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搞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有的无视规章制度,无视组织程序。有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有的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耍滑头、不老实,不是“缺斤少两”就是“藏着捂着”,企图瞒天过海。如,我x政协原党组成员xxx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如实报告个人购买投资型或分红型保险情况、个人和配偶所有房产真实情况,并有其它违纪违法问题受到严肃惩处。又如,2016年县乡换届,县内个别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自己的个人重大事项,最终未被纳入提名考察人选。这些问题看似“小问题”,但最终体现的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心无组织观念、目无组织纪律的大问题。 第三,作风不正迟早要出事。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金色名片,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六年多的时间,刷新了党风政风,极大凝聚了党心民心。然而也要看到,顶风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从整体情况看,xxx年以来我x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xx件,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xx件,占查处总数的xx%,从具体问题类型看,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等x类问题较为多发,占查处总数的xxx%。从违纪行为时间看,发生在2014至2016年的有xx件占xxx%,但发生在2019年的仍有x起。这充分表明一些党员干部“不想”“不愿”腐败的内在自觉尚未普遍形成。 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少数人嘴上喊着反“四风”,心里却打着小算盘,欲望的小火苗总琢磨着复燃。这里提醒大家,出差绕道旅游、来客超标接待、转场不吃“公款”吃“老板”,同样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央纪委、省纪委明确要求,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有一个查一个,有多少查多少,决不姑息。对发生在十九大之后的,原则上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历来为群众深恶痛绝。其危害不仅仅是作风没有改观,更会使政策落空、让工作变味,把好事办砸、让实事泡汤。当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正在有序推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既是这次主题教育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又是这次主题教育取得扎扎实实成效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还要认识到,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应当与持续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等重要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民心工程做好、做实、做到位。 此问题由来已久,当下依然花样百出。工作中的“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文风里的“照抄照搬、抄袭拼凑”;决策时的“层层往上报、层层不表态”;政绩上的“兵马未动、经验已出”类似情况并不鲜见。xxx年以来,xxx纪委监委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xx件。其中,从案件来源看,检查考核发现占到了xx%;从违纪领域看,精准脱贫领域占到了xxx%;从问题类型看,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和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分别占到了查处总数的xx%、xxx%;从查处对象看,“一把手”占到了xx%。这些数据一方面反映出纪检监察机关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突出问题和监督重点,不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另一方面也反映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仍需减存量、遏增量。 第五,群众利益不能忽视。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党章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是党的群众纪律最根本的要求和体现。但是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的所作所为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干事独断专行,罔顾民意,与民争利、吃拿卡要,损害的是群众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群众对党的信任。中纪委宣布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天君被“双开”的通报中。除了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还有一条罕见的内容: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中弄虚作假。省部级落马官员中,直接违反群众纪律的并不多,但是若在中纪委网站查找相关信息,因为这一条受到处分的干部不在少数。党章、党纪之所以严肃神圣,就在于其中没有空话,每一条都将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不触底线,依法依规履职,把行权的红灯亮起来 底线是事物质变的分界线、做人做事的警戒线,不可踩、更不可越。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更是党员干部的底线。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229部国家法律,679部国务院行政法规,856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2000余部行政规章,且还有数倍于国家法律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和个别条款的更改修改。广义的法律是一张天网,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里重点就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职务违法问题做探讨。 2017年底至2018年初,全国自下而上陆续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央、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先后挂牌成立,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同时,根据改革要求将检察院反贪反渎职能划转至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对监委管辖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监委对贪污贿赂类、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徇私舞弊类、重大责任事故类、其他类等6大类100个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有关的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处置(其中,有32个犯罪案件由监委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14个犯罪案件由监委与检察机关共同管辖,监委独立管辖的犯罪案件54个)。据2017年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7650人,其中查办贪污犯罪17410人,查办受贿犯罪10472人、行贿犯罪7375人,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11916人,分别占比36.5%、21.9%、15.5%、25%。也就是说,职务犯罪的98.9%是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类案件。xxxx年x月xx日x监察委员会挂牌运行至今,共调查处置职务犯罪x人,其中贪污受贿犯罪x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x人、挪用公款犯罪x人。由此可见,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是党员干部最易触碰的法律“底线”,也是犯罪“门槛最低”“入门最快”“屡惩屡犯”的典型形式。 贪污贿赂犯罪——“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案例一:xxxx年x月至xx月,x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xxx与傅家乡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xxx,合伙实施xxxx年油菜集中育苗项目过程中,采取虚报面积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xx万元,二人分别得款x万元。 案例二:xxxx年x月至xxxx年xx月,xxxx利用其担任xxxx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收受工程承包商xxxx所送现金共计x万元人民币,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案例三:xxxx年x月,xxxx在担任xxx副镇长、xxx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期间,利用其监督管理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职务便利挪用项目资金xxx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不难判断,上述四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作为党员干部,我们必须认识到,诱惑无处不在、围猎无处不在,如果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原则和立场就容易出现问题,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贪欲,将手伸向不义之财,最终会铸成大错,身陷污泥浊水之中。上述四人正是没有懂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为了一己之利或一时之便,任性用权,逾越法律底线,最终走向职务犯罪的不归路。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适用标准,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说明。简单的说这个界限就是“323”,三万、二十万、三百万三条界线:“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高的司法解释,细化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原则性的刑法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为法律的“底线”通上电,让贪污受贿者触之即燃,碰之则伤,实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更强化了“不敢腐”的法律震慑效应。 明确了“323”,有人可能会问:贪污金额不到三万是不是就不会被定罪量刑?答案是否定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明确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定款物特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当前脱贫攻坚尚未大功告成,还有大量的扶贫项目、资金、款物需要落实,扶贫款物既是贫困群众的“保命钱”,也是精准扶贫的“助推剂”,作为九种特殊款物之一,管理更严,追究法律责任的金额更低,一丝一毫都不能碰,一分一厘都不能占,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作,一经贪占或挪作他用,即使不满三万,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渎职犯罪——“处其位而不履其事,则乱也”。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查处的典型案例如:xx省原副省长,xx市市委原书记xxx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产损失高达xxxx亿元,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xxx在担任中共xx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xx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还有xx市xx镇水利所原所长xxx因为玩忽职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xx亿元,获刑x年。 他们获罪量刑的依据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我们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正如我x查处的两个典型案件。案例一:xxx局就业xx股原股长xxx,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社保补贴申报、审核工作职责,致使x家民营企业用不符合社保补贴申报条件的人员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xxx余元;安排x家民营企业将明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致使国家经济损失xxx万多元。经x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xxxx年xx月,x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依法向x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例二,xxxx校原校长xx,安排他人编造虚假票据、虚增食材量、虚增领条金额等方式套取学生食堂资金xx多万元,用于发放教职工补助等开支,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xx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xxxx年x月,x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向x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习近平总书记讲,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xxx、xxx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期间,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教训十分深刻,原因引人深思,给“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我们更应该清醒认识自身肩负的使命与责任,时刻坚持用法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事情,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着力营造清正廉洁的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同志们,“水以清为贵,人以廉为尊”,希望大家守好三线,务必坚持自我革命,提升素养;务必富有斗争精神,净化政治生态,努力开辟为官从政新境界,不断开创干事创业新辉煌! 谢谢大家!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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