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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行政权力的管理首先是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廉政风险防范的管理基础是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因此检验检疫部门要形成一整套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科学有效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首先制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本文从检验检疫业务入手分析自由裁量权的廉政风险点,并提出了具体防范措施。
  
  廉政风险管理是行政权力科学化管理的重要组成,廉政风险防范的管理基础是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载体,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对在其管辖权限内的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实施行政权力。 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检验检疫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利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权力,在一定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这意味着在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一定的限制。绝不是对权力的任意裁量,因此科学合理的建构我局系统的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制度和查找廉政风险点是提升检验检疫执行力的重要举措。
  一、自由裁量不当造成的廉政风险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加大了廉政风险。首先,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践踏法制的公正、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对我国来说,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也将无从谈起。我国依法治国的伟大方针就不会实现,对检验检疫部门来讲建设法治质检也将成为一纸空谈。其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使行政机关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而且,也容易滋生行政机关的特权思想,使行政机关失去民心,失去了群众基础,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最后,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会造成行政管理混乱,各项管理制度不能很好落实,行政效率难以保证。 
  由此可见,防止检验检疫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我们当前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检验检疫业务自由裁量权的风险表现:
  (一)对施检主体。主要表现在个别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法制意识淡漠,廉洁自律性差,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对一些违规企业视而不见,该处罚的不处罚;对一些不能满足一己私利的企业避实就虚,不按程序办理,有意为难企业或实施乱处罚;对一些正常进行行政审批的企业人为设置重重障碍,故意不做到及时告知等。客观上造成不同行政主体针对同样的事实和情节行使权力不一致,甚至同一行政主体针对同样的事实和情节前后不一致。
  (二)对施检项目:主要表现在个别检验员不执行检验检疫查验施检规定,随意增加或改变检测项目,加大抽样比例,随意确定施检频率,或对不合格商品的判定裁量权随意处置,又无制约措施。
  (三)对施检时限:由于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对许多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的时限较宽泛,检验检疫流程时限、办证周期等都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同时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管缺失,使少数一线人员利用时限做起了文章。
  (四)对监管过程:由于检验检疫法律依据及监管措施的多样性,造成个别检疫人员在监管方式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对企业不能按照日常监管的工作流程、监管内容、监管频率等实施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对采取措施的程度随意性强等。
  (五)对施检费用:表现在口岸检疫与内地监管的重复收费、检验检疫项目的重复收费或漏检收费、及人为造成电子收费系统障碍,造成不施检收费就电子通关放行、有的则采用企业检验数据不检验收费就放行等漏验漏检行为。
  (六)行政处罚裁量显失公正,主要表现在处罚采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统一,处罚幅度存在很大差异,造成行政处罚偏轻偏重、同责不同罚、不同责而同罚现象,使法律显失公正;有的因采用的检验标准不统一,造成同一种商品不同区域,或同一种商品由于施检人不同致使检验项目、数据与结果差异很大,从而引起企业投诉与不满。
  (七)对弹性法律用语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在有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弹性较大,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适用时有一定选择和解释的自由。执法人员在对“故意”或“过失”等主观方面的情节判断和减轻等问题上易出现此种问题。
  三、自由裁量权风险点发生原因分析 
  (一)涉及行业的复杂性。检验检疫涉及行业广,造成检验检疫涉及法规多,采用的标准复杂。在法规和检验标准的选择性和任意性上选择的空间和幅度较大。
  (二)执法依据的不完善。检验检疫法规有的内容笼统不细化,有的条款弹性过大,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检疫人员在采用这些条款时会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可选择,看似合法,但实际不合理,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而在法律层面又无法追究其责。
  (三)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理解存在误差。由于队伍建设的不连续性和系统性,造成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近年来新进人员的培训不能有效的衔接,检疫队伍的建设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对自由裁量权如何使用、如何理解还存在差异。
  (四)防控机制不够健全,有效监督难。尤其是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对一线检验检疫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防控和监督机制,造成了监督体制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大,存在监督缺位、不到位或无从监督现象。
  四、 廉政风险防范与规范自由裁量权采取的对策
  (一)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培训教育,提高检验检疫人员的理论修养和执法能力的建设。一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要在五年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总局及当地政府法制培训要求,对一线人员进行长期的普法教育。二要加强一线人员基础知识的培训,要根据新录用、新调入、轮岗人员和长期从事行政执法岗位人员不同特点采取省局和分支机构分级培训制度,并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三要加强专业法制培训。要充分发挥省局各业务处管理职能,建立系统的专业法制培训长效机制。四要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考核。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检验检疫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
  (二)完善检验检疫执法制度的建设,健全长效机制。一是从制度建立入手,完善各种规章。要认真分析施检标准、施检项目、施检时限、施检过程、行政处罚、施检费用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入手,制定相应的制约程序,审批程序、监督程序及自由裁量基准等,将检验检疫法定的检验检疫裁量幅度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并预设每一格次的裁量标准,明确每一格次的法律责任和权限,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限缩行政主体的裁量余地。二是从抓制度落实入手,真正将防范廉政风险和规范自由裁量权落实到实处。要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人员行为准则,落实好各种绩效考核制度,风险防范制度,相互监督制约制度,要形成长效机制,一手抓制度建立,一手抓落实,要确实抓出实效。 三是从规范管理入手。建立从上而下的管理机制,强化省局业务管理处室的管理职能,真正担负起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规范各种产品的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的判断等。对新开验业务由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作业指导书,形成全省执行一个标准。并组织全省的行业专家,定期对全系统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评估。
  (三)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构建三级督查防范机制。一要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作用,上级监督下级的执法活动并负领导作用,下级也要监督上级的领导作用,把执法监督工作正规化、经常化、法制化,寓监督于业务活动中,做到关口前移、监督到位。二要构建系统内部业务督查机制。要充分发挥省局风险管理处综合业务监管职能,组成业务专家督查组定期对省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业务管理等情况的实施监督检查。三要充分发挥省局监察部门的监察职能,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将行政裁量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体系内,对违反制度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严格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人的责任,保证执法质量。
  (四)强化落实一线人员行为规范。要完善行政许可制度,遵守法定的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措施、决定或处罚前,应当遵守法定的告知义务。对检验检疫的实施要符合法定的限度。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制约和限制,不得强制进行检查、查问或其他调查活动。遵守法定工作顺序。即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执法程序。要健全和遵守时效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行政执法。不得借故拖延。
  (五)完善各种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在具体裁量工作中,要及时告知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复验、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以充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发挥各类特约监督员的作用,保证监督效果。同时要建立信息、标准、规范性文件等执法依据的公开制度。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其规定和要求及各种执法程序。公民享有知情权、问责权,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总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需要认真对待。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我国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将日益完善。这将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