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该文章免费阅读,以下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span><\/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2015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将协同监管列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原则之一,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当下,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让市场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大大增强,与其他监管部门交流更加紧密,同时对综合行政执法、市场协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就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形势下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的开展作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当前协同监管工作的现状分析
  依托登记注册工作系统、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登记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网平台,市局已建立起与其他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送传机制、消费维权问题线索移交机制、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打击传销协同监管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协同监管程度不够深。目前市局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工作仅仅停留于信息传送、共享及意见交换等较为粗浅层面,还没有建立起深层次的联动执法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例如登记注册工作方面实施的登记审批事项“双告知”制度,仅仅按部就班的停留于向经营者告知经营许可部门及许可事项,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发现的某些“有照无证”和“无证无照”(无证分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无证和后置许可无证)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往往厘不清由谁来监管或者由谁来首先监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目前这种协同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入建设。
  2.协同监管覆盖面不够广。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意识和交流工作仅仅在市局机关开展,而处于市场监管头排的基层市场监管所尚未与其他基层监管部门建立长效的联动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已开展的协同监管工作停留于市场准入、信用监管、大案要案查办等几个必须开展协同监管工作的方面,在其他尚未协同监管“可有可无”的工作方面尚未有切入。例如乡镇监管所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电信、银行、通讯、广电等行业一直是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这些行业涉及到的都是垄断或具有一定强势地位的企业,面对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表现得态度强硬,基层市场监管所执法力量薄弱,加上并未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进行有效沟通协调,主动联合共同推进工作,使此类执法难以推进。
  3.缺乏统一的协同监管工作标准。目前协同监管工作的开展依赖于有数的几个平行监管部门自发的组织以及事故突发被动组织,具有自发性和被动性的特点,缺乏严密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协同监管工作流程、工作重点、难点及其中的“风险管控”等问题都没能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使得协同监管执法力量难以形成合力,协同监管工作难以无缝衔接。另一方面,统一监督标准的缺乏,无法把上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作为监督的依据,协同监管工作依然面临机制涣散、工作“打架”的局面。
  二、协同监管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在当前市场监管体制调整的背景下,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地方经济的水平,对构造“监管一张网”,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以上协同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本文给出如下建议:
  1.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在现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初步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以推进信息共享促进维护交易秩序,最大限度整合监管资源,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合作机制,有效行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手段,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在市场准入、经营、行政许可审批、政府采购、荣誉授予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2.构建企业自治和社会共治监管格局。在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同时,更应督促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质量管理、销售宣传、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在政府监督、企业自治之外,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共治是协同监管内涵升级的重要一环,全面的协同监管意味着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社会共治。引导企业自治的同时,推进行业自律,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此外,还可以引进社会监督员,联合媒体、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监管工作,真正做到监管无缝衔接,监管无死角。
  3.推动顶层设计和协同监管制度建设。全面协同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应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居中协调、设计,统筹市场协同监管工作安排和计划制定,用制度厘清各部门间的监管职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落实,使监管形成合力,发挥最大效用。协同监管制度的建设,应充分挖掘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明确信息沟通共享方式、人员车辆调动方式、联合执法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方式、结果处理方式,加强计划衔接性,减少重复性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时时完善监管制度,不断提升协同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