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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不但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是重要的资产,土地权属是土地问题的核心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县因土地权益的分配导致发生的冲突、争议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是国土资源部门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生产发展,强化土地权属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引发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原因
  1.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
  近年来,**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快车道,涔天河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程、风电项目等重大项目不断开工建设,一大批招商引资项目纷纷落户经开区,全县新增建设用地量大。在征地过程中,因征地补偿方面和经济利益,引发土地权属纠纷,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也有个人与集体以及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纠纷,最近因江永风电项目还引发了两县之间集体与集体的纠纷。
  2.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
  近年来,**县在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流转,为农业转型升级、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土地产权不明晰而产生了一些土地权属纠纷,如界牌乡大林江村就因土地流转问题与相邻有贝芝头村发生了土地纠纷。
  3.因乡办、村办企业引发的纠纷
  在20世纪70年代,在农业学大寨大潮中,为增加农民收入,乡镇政府大力推动各种乡办、村办企业,兴建农场、经济场等。由于兴办企业需占地,就必须从集体或农民手中收回部分土地。在国家惠农政策实施以后,这部分群众开始想要回当时被农场、经济场占用的土地,从而引发纠纷。近期的涛圩镇老木泽村与牛牯岭农场纠纷、白芒营镇大塘背村与白牛山农场纠纷就属这一类。
  4.因农村税费改革前放弃耕作引发的纠纷
  农村税费改革前,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流转较为频繁,因为农业税费改革前农民税费负担重而导致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时期土地流转不规范为以后的纠纷发生留下了隐患。
  5.因房屋买卖而导致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纠纷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去寻找发展机会,造成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闲置,其中一些农民以出卖方式私下转让自己的房屋,卖房子的前提往往是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由于近年土地价值逐年上升,房屋成交价格也逐年攀升,面对新的行情,当初出卖房子的村民开始后悔,并萌生要回自己土地的念头,从而与买主之间发生纠纷。
  二、处理当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对策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处理得好,可以切实解决很多社会矛盾,对稳定社会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若处理不好,有可能双方都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反而增加了矛盾的复杂性,甚至引发打架械斗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必须慎重。
  1.尽量协商,妥善化解。建国以来,我们开展的土地改革、四固定、山林定权发证以及89年左右开展的第一次国土详查,都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四固定时期颁发绝大部分村组没有颁发相关证书,80年代山林定权发证由于审核不仔细错登重登的情况很多,第一次国土详查对有争议的区域作争议地处理,后续没有跟进处理等。因此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困难很大。我认为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如**县海联产业园建设因征地引发了多起土地权属纠纷,群众纷纷阻工,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县土地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一道通过调查,掌握具体情况后,分别争议双方的工作,把对土地权属争议转到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上来,最终使双方达协议,一劳永逸地解决了问题,我认为这是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上策。
  2.依法裁决,走法定途径。2015年以来,原国土资源部、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出台文件,明确了处理涉土涉矿信访投诉的法定途径,其中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法定途径是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方面也有成功案例,如原水口镇泮水村高浪组与原水口镇第四居委会茶园洞组的土地纠纷,2013年以来,多次到县到上访,县土地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多次调解,因双方分岐很大未果,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双方均未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妥善解决了这一纠纷。还有大林江村一组关于大林江水轮泵站土地权属的争议,也是上访老户,2015年县人政府作出裁决后,大林江村一组分别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2019年初,最高院再审裁定出来,走完这个过程整整花了四年时间。走法定途径耗时长,各项开支大,还有就是结果出来后,执行难也是一个问题,如顾院村与阳华田村的土地权属争议,法院判决生效后,顾院村只管了一张纸,而“实力强大”的阳华田村实际管业争议地。另外,走法定途径还需有确凿的证据资料作支撑,因此我认为这是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中策。
  3.搁置争议,维持现状。对一些双方意见大,达不成协议,而双方均无法定证据,现实管理又不明晰的情况下,条件不足走法定途径也行不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做双方工作,暂时搁置争议,维持现状,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中属下策。
  当前,无论是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以及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其实质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土地作为资源导致的利益之争。为了得到土地的收益,当事方或者追溯过去用来发现当初对方行为的漏洞,或者利用法律的模糊而援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是一场利益的争取和博弈的过程。因此,土地纠纷的化解既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还需要一种协调机制的建立,最终使得土地纠纷的合法又合理的范围内得到解决。<\/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