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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writeln("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制度创新。通过查阅大量合作社及农业经济相关的书籍、期刊及相关政策文献,走访、调查乐陵市养殖户、畜牧企业、相关单位,把握了当地农民的合作需求以及其建设合作社的可行性,为乐陵市推广畜牧专业合作社奉绵薄之见,以便共同交流、探讨。 关键词 合作社;可行性 1 乐陵市畜牧业发展现状 当前,乐陵市畜牧业持续发展,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大力发展畜牧业已经成为本市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就现实情况而言,乐陵市畜牧业还没有摆脱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目前散户养殖仍然是畜禽养殖的主要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而规模养殖正在逐渐成为畜禽养殖的发展趋势,但是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因此,为了达到发展畜牧业大产业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探索畜牧业发展的有效的组织形式,将对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发挥积极作用。 1.1 现有畜禽养殖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乐陵市目前最主要的畜禽养殖方式有传统的散户养殖和近些年发展起来的规模养殖( 包括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市里在引导和扶持规模养殖的同时,也会保护散户养殖者的利益。这两种养殖方式各有特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在畜牧业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解决。 1.1.1 散养户的主要弊端 散户养殖在本市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其对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种饲养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散户养殖的弊端是我们在发展畜牧业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首先,由于散户养殖规模较小,生产分散,因而缺乏统一管理,技术推广难。在农村,农民基本上会利用房前屋后的空闲地饲养牲畜或者家禽,一方面满足了自家肉蛋奶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入。但是,这种养殖方式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养殖完全是凭借农民个人的愿望和喜好,养殖的规模通常很小;由于农户的分散,有关部门很难对其饲养的畜禽进行统一管理,不利于畜牧业科技创新的推广和应用。 其次,畜禽的疫病防治和产品质量安全无法保证,不能适应畜牧业发展形势的要求。散养户往往以庭院饲养为主,饲养环境复杂,缺乏基本的防疫条件;同时,由于难以进行统一管理,防疫灭病具有很大的困难,不利于畜禽的生产。而另一方面,对散户养殖在饲养、用药、防疫等方面监管难,导致对畜禽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疾病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证,不利于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难以适应本市发展畜牧业大产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由于上述缺陷的存在,散户养殖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趋于不利地位,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迫切需要新的发展形式来保障农民的利益,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1.1.2 规模养殖的主要问题 规模养殖由于可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益,提高畜禽养殖的生产能力,有效控制和防治疫病,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本市畜禽产品的竞争力,实现本市畜牧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根本性转变,在畜牧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乐陵市目前的规模养殖方式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规模养殖可能造成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规模养殖在利用土地方面产生的问题等等。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了规范。就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规模养殖主要的问题在于,其在实现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乐陵市在积极推进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畜牧业的规模养殖主要集中在大力发展“公司+农户”和“公司+饲养场”的生产经营模式上,以此对生产环节进行统一管理,这对于稳定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品质、提高效益、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就普遍存在的“公司+农户”的规模养殖方式而言,它固然有助于把畜牧业发展成大产业,但是却忽视了农民的利益,不能很好的实现带动农民增收的目的。在企业与农民的结合中,双方之间往往通过契约建立起一种松散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销售难的问题,但是由于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依附于公司,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不能形成一种良性的、有效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公司+农户”的模式延长了农业生产的产业链,增加了畜禽产品的附加值,但是这种利润增值往往归企业所有,农民通常不能享受到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增值效益。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规模化养殖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增收,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会影响到我市畜牧业发展的进程。现阶段,迫切需要实现畜禽养殖的组织创新。 2 建立畜牧合作社的可行性 十七大报告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为我市畜牧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发展畜牧大产业,成为我市畜牧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基本组织载体,建立畜禽专业合作社具有现实基础和政策保障。 2.1 建立畜牧合作社具有现实基础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我国各地涌现出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据农业部统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其中畜牧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4.3万个[1]。从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来看,已经有了一批发展较规范,并且取得成功的专业合作社。他们在带动农民增收、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外部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市畜牧部门也十分重视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畜牧业中的作用,积极探索畜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合作社,促进了畜牧业的产业化经营,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2 大力发展畜牧合作社具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供给 首先,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具有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广泛建立提供了法律支持。该法明确了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在成员权利保护方面,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保护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民主权利和经济权利;明确了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其次,依法组建畜牧专业合作社,推进畜牧产业化进程具有政策支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2007 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建立健全加工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2006 年《农业部关于促进畜牧业平稳发展的通知》也指出,“要引导和鼓励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者协会及股份合作制联合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2004—2006 年连续3 个“ 一号文件”都对大力发展畜牧业做出明确要求,同时也鼓励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国家的政策为大力发展畜禽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得畜禽专业合作社有法可依,有策可寻。 3 建立畜牧合作社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产品为纽带、服务为宗旨、民主决策为原则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是适应农业由传统向现代、由分散向集约化发展的有效形式。因此,合作社在畜牧业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其他组织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 3.1 发展和建立畜牧专业合作社有助于解决散养户生产的问题 从我市目前农村与农民的实际情况看,散户养殖在一定程度上仍将长期存在,对于散户养殖带来的产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治等问题必须予以妥善的解决,以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建立畜禽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通过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内部的规范管理,实现对养殖户的统一管理,有助于健康养殖方式和先进养殖技术的推广,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畜牧业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通过合作社组织载体,对畜禽生长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测和控制,有助于将《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畜禽养殖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3.2 畜牧专业合作社有助于实现畜牧业的产业化经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所谓畜牧业的产业化经营,就是通过畜禽生产各参与方的合作,延长畜牧业产业链,实现畜牧业的一体化经营,增加畜禽产品的附加值,提高畜牧业的比较效益。产业化经营必须依赖于一定组织形式的存在。 从世界各国合作社的发展来看,合作社生产的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在市场条件下以产品为纽带,将生产延伸到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不同环节,实现了纵向一体化的经营。通过畜禽专业合作社, 分散养殖从良种繁育到养殖、屠宰、加工,直到流通的全过程,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实现畜禽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增加畜禽产品的附加值,符合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合作社作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农民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能够参与畜禽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益分配,提高其在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获利水平,符合国家发展畜牧大产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这样,通过合作社这一组织载体,既实现了畜牧业的产业化经营,也改变了“公司+农户”的规模养殖模式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局面,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从根本上实现了养殖农户的增收,能够促进我市畜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散户养殖方式长期存在的现实和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要求决定了现阶段我市发展畜牧大产业的出路不在于搞公司制的规模发展模式,而在于合作社的发展方式。而合作社是畜牧业发展的基本组织载体,它对于实现本市畜牧业的产业化生产,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畜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乐陵市推广畜牧专业合作社具有切实的可行性,应予以积极推广、落实,谱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张宏伟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M],北京: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经营与管理司编制,2000,56-67<\/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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