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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writeln("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推动安全管理“强基达标、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的基础。各县区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某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全责任制规定》(*金管〔2020〕**号文)。 第三条 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或典型问题,应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做到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超前防控安全风险、闭环治理安全隐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作业或工作人员,主要对象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管理和监管责任人。 第五条 发生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等其他典型问题后,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及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管理源头入手,突出人员安全、设备安全,以超前防控安全风险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为目标,围绕以下重点环节及要求,全过程倒查、分析有关人员的履职情况。 (一)经营过程中执行规章制度、行业标准、操作规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等相关规定。 (二)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清单、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无重大疏漏。 (三)安全费用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投入及时、有效,经营场所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设备设施运用正常。 (四)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规定进行资格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新职、转岗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关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采购和使用部门落实设备源头质量控制责任,禁止有质量缺陷的设备、设施、工具投入运用。 (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落实。 (七)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八)对事故、故障、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典型问题,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 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督导,开展全过程责任追溯,审议追责意见,追溯失职行为。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对于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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