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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writeln(" 为加强对职工食堂的监督管理,为职工提供优质后勤服务,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精神饱满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机关职工食堂管理小组,由党委副书记、党政办主任、财政所负责人、食药监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职工食堂卫生、日常用品及水、电煤使用情况、饭菜份量、质量等各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食堂聘请专职厨师,从政府公用经费列支工资,食堂承担公务接待。接待费实行公务接待报销,报销费用作为食材采购费用。 第三条 职工食堂实行包村工作组轮流管伙制,每个科室一年轮换两次,负责采购米面油及蔬菜、调料等食品加工材料。每次采购的食材清单、发票,由具体经办人员请办公室干部复核菜品数量后共同签字确认,防止虚报冒领。食堂其他设施、工具维修、采购由办公室负责,管伙人员要与厨师提前做好采购计划,做到按需采购,一般一周采购两次,确保蔬菜新鲜,所有采购账目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月底公布本月的收支明细表及采购票据,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 餐费收取按积分制计算,每日总餐费共10个积分,早中晚三餐积分按照2分、5分、3分计算,管伙科室具体经办人在月底按照食材费用除以积分总数的方法计算出每个积分的金额,然后乘以个人当月积分数算出每人需缴纳的餐费,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收取。(另公示当月采购食材所有票据),当月餐费须在次月周一例会结束后结清。 第五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遇事要提前一天向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保每天早晨、上午、下午到食堂时间分别不得晚于7∶00、10∶00、15∶30。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加工菜肴,确保质量和分量。如发现不按时到岗情况,扣发当日工资,具体由党政办负责落实。 第六条 食堂实行职工报饭就餐与吃饭签到相结合的方式,大师傅于每餐前3小时将当日供应菜品公布至报饭微信群,职工于开饭前2小时在报饭群内报饭,早餐、午餐和晚餐时间分别为7:50——8:30,12:00——12:40,6:00——6:40,职工不得提前就餐或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就餐时间或超过就餐时间食堂再不提供饭菜。干部在食堂就餐签到,以便管伙人员核算摊派费用。 第七条 厨师每年要进行一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做好个人卫生,凡患有重感冒、剧烈咳嗽等易传染病症的不得上岗,患传染病予以解聘。 第八条 使用炊事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 第九条 职工食堂原则上仅供乡机关职工使用,特殊情况经过允许在确保职工就餐的前提下,可适当允许外单位人员就餐。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收取5元、10元、5元,费用由办公室收取并登记,餐费作为食材采购费用。 第十条 米面油选择信用良好,质量有保证的粮油店采购,蔬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到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物美价廉的肉类及蔬菜。管伙人员必须确保所购的蔬菜、肉制品、油等新鲜、干净、安全,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厨师将每次采购的肉、菜存放部分样品,发生食品中毒等安全事故,经鉴定属于食品原料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管伙人员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属于厨师加工环节出现失误的,追究厨师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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