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懂弄通落实《监察官法》 争做履职尽责“标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有助于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监察机关应深刻领会“责任法”定位,利用“空档期”,抓紧学懂弄通落实监察官法,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争做监察“标兵”。 一、学懂《监察官法》,做到知责于心 一要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习《监察官法》总则、主体部分附则三大板块,9章68条,全面理解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管理、考核和奖励、监督和惩戒等内容,从而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监察官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等规定。 二要前后联系学。学习与《监察官法》有紧密联系的、在近期制定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理解《监察官法》。如,学习《监察官法》第五条“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的人合法权益”时,就应联想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等内容,深入领会其内涵。 三要结合实际学。针对日常开展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在《监察官法》中寻找答案推进学习。如,遇到有“内部人”说情打招呼之类的问题,根据《监察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扰。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就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进行果断处理。 二、弄通《监察官法》法,做到担责于身 一要正确认识实绩。《监察官法》第三十七条谈到考核重点有“工作实绩”,这就需要深入领会监察官应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等职责要求,须摒弃过去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错误思想,防止片面认为案件调查就是监察工作的全部,从而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二要保持自身清正。打铁必须自身硬,“打铁的人”首先应成为“铁打的人”,牢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恶劣影响”“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置涉案材料”“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等属于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遵守登记备案、回避、保密、从业限制等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争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 三要注重协作联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要求纪法双施双守、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注重团队作战、协作办案,需与相应部室、相关单位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如,监察机关审理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可书面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等时,需要调取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同步录音录像,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 三、落实《监察官法》,做到履责于行 一要把好程序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察工作,有助于防止权力出轨,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监察官法》第六条规定“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这就要求认真学习《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知晓“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措施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依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审理报告应当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党委审批”等要求,做到知行合一。 二要把好证据关。《监察官法》第五条规定“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合法权益”,这里的事实主要指“案件事实”,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因此,要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要把好实效关。监察官考核突出工作实绩,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贡献的”“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防止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等5种表现给予奖励,追求工作精准性实效性,从中可以看出,要查好案、析好案、用好案,做实办案“后半篇文章”,可以深入开展“以案四说”(即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拓展“以案四改”(即以案改治理、以案改监管、以案改制度、以案改作风),用好监察建议,压实“两个责任”,促进科学分权、监督限权、阳光行权,释放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能量,致力标本兼治,一体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不”体制机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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