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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writeln(" 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进行了明确细化,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体现。作为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作表率,自觉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深刻理解把握《条例》的内在逻辑和主旨要义的基础上,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一以贯之推动我县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是要坚持学深悟透,强化对《条例》的实践运用。《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紧盯监察措施使用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作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作为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要坚持把学习《条例》、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坚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学思践悟,深刻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坚定践行“两个维护”。要充分利用周例会、主题党日等活动,统筹“线上+线下”“集中+自学”的方式,提高学习运用《条例》能力,同时,将《条例》与开展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全面系统学习,不断适应关于纪法贯通的新要求。 二是坚持与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强化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同时,强调监察机关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处置执行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采取监察措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在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中,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依规办案,知责于心、履责于行,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确保权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坚持强弱项、补短板,找准自身建设的“死角”“盲区”,更好地将安全文明办案专题教育成果固化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基石,冲刺决战临近年尾收官之战,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是坚持刀刃向内,强化干部队伍能力建设。《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的坚定决心,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执纪的专责机关,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约束。要坚持党的领导,模范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执纪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要严防严查“灯下黑”,严把“思想关”、“入口关”、“人情关”,对各种“围猎”和“腐蚀”保持高度警惕,始终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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