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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制度
    (一)含义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理论上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契约关系的董事。他们既不是公司的雇员及其亲朋好友,也不是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者向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或代表,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
    从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看,与董事会制度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因此首先探讨董事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将会有助于我们理解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制度究竟产生于何时,已经无据可考。不过,对于董事会制度因何而产生,我们却可在代理理论的框架下,对于董事会制度产生做出比较合理的解释。
    1、董事会制度的产生:代理理论视角
    代理理论由Jensen(1976)等人在那篇著名的关于“企业理论”的论文中提出。Jensen首先提出了“代理成本”的概念,宣布了代理理论的发端。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由于存在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利益并不相一致,二者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要解决这种利益冲突就会发生代理成本。代理理论的关键思想是代理关系,只要存在代理关系,就必然发生代理成本,降低代理成本的需要导致许多制度的产生。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典型的代理关系,股东将资金投入到公司中,委托管理当局去经营。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代理关系的存在,必然导致代理成本的发生,而董事会制度的产生正是基于降低这种代理成本的要求。Fama 和Jensen(1983)进一步认为董事会能协调代理冲突和保护投资者资本;董事会可以确保经理人员不是他们自身绩效的单一评估者;董事会任免经理人员以及制订经理人员报酬计划的法律责任是控制利益冲突的关键要素。在他们两人合写的另一篇文章“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中,对于为什么会有董事会的问题进行了更为清晰的阐释。他们认为,虽然公司控制市场是对经理道德行为最有力的约束,但是,董事会是监督经理的一个成本最低的内部资源。董事会被看作是由市场诱导并演进出来的经济组织,它的中心任务是要协调各种利益矛盾,并最有效率地对代理关系进行控制。总之,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为了利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收益,减少分离的成本,大型公司逐渐演进出了董事会等制度规范。
    2、董事会制度的发展与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内部人控制阶段,第二阶段是外部董事(即独立董事)为主的阶段,第三阶段委员会制度阶段。
    在内部人控制这一阶段时期,董事会成员要么是大股东或其代表,要么就是公司的管理当局。这种董事会的运作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并没有发生什么大问题。但在1970年前后,美国的一些公司发生了一连串的财务造假事件。为了避免各公司的财务造假,解决公司战略决策和管理当局自己监督自己的矛盾,在外部股东的倡导下,美国一些公司开始进行制度创新,自发地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由独立董事来行使公司的监督职能。
    所以,从70年代开始,美国公司董事会构成上的显著变化,就是用外部董事来替换内部董事。这也就进入了董事会制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一以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为主的阶段。独立董事的产生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端。当然,此时美国企业的董事会仍是以内部董事为主;到了80年代,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重略微超过50%;到90年代初,独立董事比重的中位数(均值)达到64%。而根据2004年3月9日美国的企业圆桌会议(The Business Roundtable)发布的第2份关于其成员企业治理的调查报告显示,企业董事会更趋向于独立。具体而言,81%的公司报告他们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占了至少80%,且接近40%的公司董事会除CEO外,其余都是独立董事,99%的公司报告他们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至少60%。也就是说,独立董事从产生以后,其在董事会中的比重一直呈现出上升趋势。在这一时期,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保证董事会运作的公正透明性,成为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证监会孜孜以求的目标。但是,是否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的增加就意味着董事会独立性的增强呢?显然二者并不一定是划等号的。因为这要受制于公司的权力结构。若是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兼任CEO的情况下,即使存在数量众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的独立性依然成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经营大事最后仍然由董事会主席定夺。正因为此,董事会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必要。
    因此,现在董事会制度已经进入了其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委员会制度阶段。建立所谓“委员会”制度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将公司的内部人从董事会比较敏感的活动圈子剔除出去。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并规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必须要由独立董事来担任.分别召开会议,承担着不同的责任,这样就能很好地解决董事会制度发展的第二阶段碰到的问题。委员会制度实际上是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人争夺控制权,独立董事争取自己真正独立的一个手段。因此,董事会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其实就是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新阶段。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将使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真正独立起来,发挥董事会的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董事会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中有两个阶段与独立董事制度密切相关。董事会制度发展的第二阶段实际上是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而董事会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的新发展。也就是说,从主脉络来看,研究董事会制度,其关键在于研究独立董事制度,这也正是西方以及我国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蓬勃兴盛的原因所在。

    二、国外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北美的发展
    美国独立董事从原来政府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强制设置,逐渐转变为企业自愿聘请。美国500家大企业中有一半以上的企业外聘独立董事超过9名以上。而世界上其他国家独立董事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虽然现代世界各国公司法均确立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但是董事会在实践中却基本被经营者控制。原因在于董事会结构的不合理性。
    美国纳斯达克于1999年9月提出修订方案,1999年12月14日,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批准了纳斯达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修订方案,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审计效果,并强化公司独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管理层的责任。美国纳斯达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几条标准:
    ①不得在目前和过去三年中在公司任职或下属机构任职;
    ②不得在上一财政年度中从公司或下属机构接受超过6万美元的报酬;
    ③不得在过去三年中有直系家庭成员在公司或其下属机构中任执行官;
    ④不得在公司盈利机构中具有合伙人或控股人的地位
    ⑤在过去三年任何一年内,从该机构中获取20万美元或更高的报酬;
    ⑥不得任另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而公司的执行官又在该企业任职。
    比如,美林集团董事会由16位董事组成,其中11位为独立人士,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副主席,这一结构保证外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在公司业绩滑坡时能毫不犹豫更换总经理。
 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为独立董事制定严格的九条标准:
    ①过去五年中未曾以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受雇于该公司;
    ②不是该公司的顾问或高级管理层的成员;
    ③与该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④与该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个人服务合同;
    ⑤与接受该公司大量捐赠的非点利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⑥在过去五年中,该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S一K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业务关系;
    ⑦未曾受雇于该公司高级职员担任董事的公众公司;
    ⑧与该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上述关系;
    ⑨不是上述任何人的直系亲属
    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北美为复兴公司董事会,以便有效监督经营者,做了种种努力。其中在公司治理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成为各国董事会改革的重点之一。如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要求其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有独立董事占多数席位。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欧洲的发展
    1991年5月,一系列公司倒闭事件促使英国的财务报告委员会与伦敦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成立一个有关方面的12名权威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并于1992年12月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Cadbury)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公司董事会最佳做法准则》,明确提出公司治理的外部人模式,强调独立董事在内控和审计委员会的关键角色,并对独立董事会中的比例、地位和作用作明确的说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Cadbury》报告为基础,推出一个对上市公司具有约束力的《超级准则》,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权力、责任、薪酬及选举方式等一系列相关内容。随后,英国上市公司中非执行董事迅速增加,根据Faccio和Lasfer(1999)对1996年伦敦股票交易所全部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统计,非执行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平均比例为42.8%。Dahya(2001)以460家英国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研究了准则发布前后CEO更换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发现准则发布后CEO更换率增加了,并且采纳准则公司的CEO更换与企业业绩的敏感性增强了,进一步分析发现敏感性的增强是由非执行董事增加造成,这说明非执行董事的增加导致董事会更有效的CEO更换决策。Franks(2001)研究了1988一1993年一些业绩较差的英国公司CEO更换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没有发现非执行董事的比例大小明显影响到CEO的更换与企业业绩的敏感性,说明英国独立董事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经理人的职责。 
    与美国不同,英国的非执行董事更多的是作为公司的顾问,而不是起监督和约束的功能。原因在于美国的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义清晰,独立董事对股东和公司有受托的责任,无论独立董事还是内部董事都对股东有忠诚的义务,若没有完成其受托责任,可能会被起诉;英国的董事虽然也有受托责任,在英国却缺乏有力的措施来保证董事受托责任的实施。
    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双层制的董事会结构,一个是管理委员会,另一个是监事会。前者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后者是公司的控制主体,负责任命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并审批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其行为,但不履行具体管理职能。在德国生产性企业中,股东推举50%的监事会成员.其他50%的监事会成员是由职工选举,但股东可以用超多数的投票越过职工监事员的限制而控制公司重大决策权。
    法国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公司治理若干建议》规定,每家公司董事会成员应至少有2名是外部董事。
    Renneboog(2000)研究比利时股市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对上市公司高层更换与企业业绩影响,发现独立董事比例越高,高层更换与企业业绩敏感性越大,说明独立董事增加了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监督效率。
    (三)、独立董事制度在澳洲的发展
    澳大利亚于1995年《AIMA关于公司治理做法建议的指引和声明》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公司治理的声明》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不仅仅是欧美国家的公司治理越来越强调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性。
    (四)、独立董事制度在亚洲的发展
    在亚洲,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许多国家和地区也意识到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开始重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重要地位。在国际公司治理网络第三届会议上,日本公司治理论坛公司治理原则制定委员会主席于1998年5月发表《日本公司治理论坛报告》,其中明确提出“要任命公司外部独立董事”。
    日本公司董事会儿乎全部是内部董事,董事一般由企业内部产生,经过长期考察和选拔得到逐步升迁。大多数董事由公司各事业部或分厂领导兼任。日本公司董事会的另一特色是董事之问存在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中.董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日本,董事可再分为主席、总裁、高级常务重事、常务董事和一般董事等,为了借鉴美国外部董事制度,日本于l990年修订了《商法》及《商法特例法》,对监事会制度做三点修正:
    (l)将监事的任期从两年延长为三年;
    (2)将大公司监事的人数调整为3人以上,其中1人必须为外部独立董事
    (3)监事会制度法定化。
    从实践上看,由于缺乏历史和社会基础,日本公司中外部监事制度的建立仍然较为少见。日本企业治理结构论坛在1997年3月30日公布的中期报告《企业治理结构的原则——关于新日本型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原则14B中指出:应在董事会内部设置由全体外部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
    香港联交所不仅在1994年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两位独立董事,而且还于1999年2月推出《最佳做法准则》的报告,对有关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权力与责任和薪酬等方面做了详细的指引。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国际比较(英美国家)
    1、美、英等国独立董事的概念和人数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美国较多使用的是外部董事概念,而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主要使用非执行董事概念。独立董事不同于代表董事。代表董事是指某些大股东、不动产持有人、风险资本家或银行在其投资的公司中所任命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在英美等不设监事会的“单一董事会”制度国家盛行,其运行基础是单一董事会既行使自我监督职能又行使通常董事会职能。
    国际上对“独立董事”的一般性解释是:独立董事所代表和维护的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是某一方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的主要特征是“独立性”,但不同国家、不同机构对“独立性”的界定各不相同。美国法律研究所《公司治理原则》(第1.34条)提出,外部董事的独立性须根据他们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有无“重要的关系”来判定。香港创业板在《上市规则》第五章中规定,在评估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必须考虑以下事项:持有占发行人股本总额不超过1%的股份权益,而且不得通过馈赠等形式取得;不论过去或现在,在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业务中不拥有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l%以内的股权和作为董事或专业顾问应收取的收益除外);不论过去或现在,与发行人的关联人士没有任何联系(出任其专业顾问除外);在集团内不担任任何管理职责。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的比例是判断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依据。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报告,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都比较高,其中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德国19%。《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平均规模11人,外部董事达9人,内部董事仅2人。
    2、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职责
    国外独立董事的权限范围一般不在《公司法》、《投资基金法》等强制性法规中规定,而是通过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指引》、《董事会指引》来规定。
    1977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该所同时规定,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组织报告情况。美国《公司法治原则》中规定,任何股东超过2000名,资产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公共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且全体成员需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与公司的内部审计员或首席财务官协同工作,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督察公司的内部审计程序,讨论审计业务中的问题,收集关于审计管理方面的建议,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到199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成立了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负责决定并监督公司董事(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揽子报酬方案。到199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90%的上市公司已设立了报酬委员会。
    英国“财务治理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良好行为准则》中规定,在董事长兼任公司总裁的情况下,必须引入一定数量的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要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关键职员的任命等作出独立判断。董事会中要设立不少于3名非执行董事参加的审计委员会,其职责和权力由董事会作出书面的规定。
    国外对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也有明确规定。在一些国家,法院如果认为独立董事确实没有执行其义务,就会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于董事会作出违规决定时,凡是没有投反对票的独立董事,都要负连带责任,必要时进行经济赔偿。
    3、独立董事的选聘
    国外独立董事的选聘有两个重要条件:首先要与公司“无利害关系”;其次应该是商业、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通常是与本公司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
    独立董事的遴选条件虽然是清楚严格的,但还是常常流于形式。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国外一些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有的公司规定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有的公司规定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但必须符合独立董事最低限度的条件。当该董事不再具备独立条件时,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取消这种指定。有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任命和提拔委员会。如英国英格兰银行建立的非执行董事提拔委员会,就是用来促进对非执行董事的举荐和任命。
    4、独立董事的报酬
    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的内在激励因素是其对声誉的珍视,外在激励因素则是合理的报酬.二者的结合有利于保持独立董事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
    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是由津贴和交通费构成,在董事会中设立委员会时,独立董事还可以获得委员会成员费、委员会会议费。除了固定货币报酬以外,一些公司还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
    目前,典型的美国大公司外部董事每年从董事会领取固定数量的津贴,一般在20000一40000美元之间。除此之外,外部董事每参加一次董事会还能得到一些额外津贴,一般为1000一5000美元不等,年平均收人一般为33000美元。有些公司还规定,外部董事可以参与延期支付计划,外部董事固定津贴的一部分(通常是1/4)会被自动存人延期支付账户,在外部董事退休或离职时以公司普通股票的形式支付。外部董事实施的股票期权一般是非法定股票期权。与执行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股票期权不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实施条款可由各公司自行规定。
    5、可能阻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两个因素
    国外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两个主要障碍:
    ——信息障碍。管理层是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在实践中,管理层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提供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使独立董事丧失独立判断能力。
    ——时间障碍。公司业务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经营,用于公司的时间不足、注意力不够,因此对公司的了解不深人,这给“独立判断”的实际价值打了折扣。
    为了消除这两大障碍,国外学者想出的高招是,独立董事在进行判断时不能完全依赖具体的专业知识,还要依赖经验以及敏锐的商业头脑,争取机会同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非正式交流,同顾客和供货商谈,获取对公司应有的了解,从而形成真正独立的看法。独立董事每年至少要花50天时间来处理董事会事务。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际比较(中国)
    1、制度规定形式比较
    与国外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相比,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以说是最详细的。对独立董事制度做如此详细规定,并且对上市公司具有强制性,可以说全球仅此一家。
    我国之所以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如此详细的规定,其原因在于改善公司治理的源动力问题。在西方国家,改善公司治理的源动力来自于市场、来自于公司自身,是投资者、股东的需求。因此,监管部门、交易所等对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只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通常,公司自身制定的标准比监管部门、交易所制定的标准更高。
    而在亚洲国家,包括我国,企业本身对改善公司治理的内在需求不足,改善公司治理的主要推动力来自政府,属政府主导型。由于企业自身缺乏内在动力,在遵守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属于被动型,主要表现为仅仅满足最低标准。如果没有一个详细的制度规定,改善公司治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很可能会流于形式。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为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2、独立董事独立性规定比较
    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而独立性的核心是与公司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根据这个原则,各国和地区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与关联人的亲属关系、与公司的利益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定义。
    与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相比,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在“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和“与关联人的亲属关系”的规定比较接近,均对“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进行了限制。差别之处在于对上述人员任职时间的限制。《指导意见》规定“最近1年具有以上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美国证监会(SEC)的规定为2年,而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的规定为3年。
    《指导意见》在“与公司的利益关系”(即独立董事独立性)方面的规定与国外的差别较大。《指导意见》和美国证监会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对“与公司的利益关系”规定的差别如下:
 《指导意见》:
    (1) 过去1年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2) 过去1年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
    (3)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美国证监会:
    (l)在此前的两个财务年度内,曾因商业关系而向公司支付过或收到过超过20万美元的金额;或者,在某一个商业机构中拥有股权或代表某一股权而有投票权,而该公司曾在此前两个财务年度内向公司支付或收到过一定的金额,并且该金额乘以他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后其值大于20万美元;
    (2) 是某一商业机构的重要管理人员,而该商业机构曾因商业关系而向公司支付或从公司收到过超过该机构年度总收入5%金额的款项,或者超过20万美元金额的款项;
    (3) 与过去2年内曾经担任过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公司具有职业关系。
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
    (1) 在上一财政年度内除董事费、退休金计划或其他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费用以外从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获得的报酬超过6万美元;
    (2) 关联公司的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经理人员。关联公司指过去3年内的任何一年与该公司的交易额(除了纯粹投资于该公司的证券)占本公司总收入的5%、或超过20万美元的公司;
    (3) 如本公司高级经理人员担任其他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成员,则这些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由上可见,与美国证监会和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指导意见》在对“与公司的利益关系”的规定方面限制是比较松的,主要侧重于对大股东进行限制,对与上市公司有业务来往公司仅限于“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没有对这些公司的其他雇员加以限制,也没有对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等与公司存在重大业务关系的其他公司雇员进行限制。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初期,考虑到如果对“独立性”的要求过于严格,上市公司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独立董事人选,因此,《指导意见》对独立性要求较低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今后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与国际接轨是很有必要的。
    3、独立董事人数/比例规定比较
    独立董事人数与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是一个关系到独立董事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都对此作出了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独立董事人数与比例规定比较如下:
    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
    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2名;在2003年6月30日前,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规则》
    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至少应有3名成员,全部为独立董事。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公司认为确实有必要,可以任命1名目前不是本公司雇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董事进入审计委员会,但是,公司应该在年度代理声明中说明原因。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每名发行人必须确保其董事会在任何时候至少包括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如果本交易所认为,董事会的人数或发行人的其他情况证实有此需要,本交易所可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最低人数在2名以上。
    美国加利弗尼亚公职人员退休基金(CalPERS)《公司治理指引》
    董事会中绝大多数董事应为独立董事。
    美国机构投资者协会(CII)
    公司董事中至少有2/3应该是独立的。
    与国外监管机构相比,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人数与比例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但是,从上述比较中我们也看到,国外机构投资者对这方面的要求更高。我们前面己经谈到,由于西方国家改善公司治理的源动力来自于市场和投资者,因此监管机构制定的标准只是对公司的基本要求,公司自身的标准通常要远高于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DC)发布的研究报告《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都比较高,其中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德国19%。《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平均规模11人,外部董事达9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外部董事9人,占81.8%。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改善公司治理具有政府主导型特征,大多数上市公司往往仅限于满足最低标准,因此,从有利于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有必要对独立董事人数与比例提出较高的要求。
    4、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比较
    作为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首先必须满足担任董事基本资格要求。此外,部分机构还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其中有些比较具体,而另一些是指导性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如下:
    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应该能够阅读、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此外,发行人应保证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l名成员具有财务会计的专业背景,精通公司财务会计及财务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美国密西根州《公司法》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董事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企业、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马来西亚高级金融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较高的素质、信用和必须的专业技能,为公司的战略、绩效、重要职位的任命、行为标准的制定等提供独立的判断。
    由上可见,在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方面,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国外比较接近,都强调独立董事的选择应侧重法律、经济和企业工作经验,并且必须包括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
    在独立董事的选择上强调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体现了各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及因此赋予独立董事的特殊职责:保证公司遵纪守法、保证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
    5、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行使职权机构比较
    国外对独立董事职责一般不做专门的规定。除了履行作为一般董事应尽的职责外,独立董事的特殊职责主要体现在其在一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扮演的角色中。董事会内部设立专业委员会是一种受到普遍认可、便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有效形式。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独立董事制度都明确要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的审计、薪酬、提名等委员会,通过这种形式向独立董事授权,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提供舞台。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对各委员会的职责、功能作了详细规定。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内角色的有关规定比较如下: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中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
    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上市规则》
    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加利弗尼亚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原则和指引》
    董事会下设的部分委员会应该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这包括执行下列功能的委员会:审计、董事薪酬、董事会评价及公司治理、首席执行官评价及管理层薪酬、道德、核心原则。
    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指引》
    ……董事会目前下设7个委员会:审计、股票、董事事务、执行、薪酬、投资基金、公共政策。除投资基金委员会外,其他6个委员会均应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
    澳大利亚投资经理协会《指引》
    本《指引》推荐董事会专职委员会成员应该由独立董事占大多数。……董事会应该设立审汁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上述3个委员会应该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所有成员都应为非执行董事,委员会应该对具有不同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成员进行合理搭配。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没有设立审计、薪酬、提名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如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等;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3)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根据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现状,《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职责以这样的形式进行规定仅仅是权宜之计。《指导意见》中除了少数几项职责规定比较明确外,大多数是以“可以”、“应当”、“提议”等形式规定的,在实践中难免流于形式。从长远来讲,为了使独立董事真正起作用,还是应当参照国外的做法,通过在审计、薪酬、提名等委员会中任职的形式,向独立董事进行实质性授权,使独立董事在审计、薪酬、提名等执行董事、经理层与公司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事务上起主导作用。
    6、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比较
    独立董事最重要的特点是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与冲突。因此,独立董事不能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这决定了独立董事的津贴不能过高。独立董事不能对收入产生依赖性,否则独立性无法保证。
    如何确保独立董事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动力为公司出谋划策、监督公司的管理层?传统的解释是出于声誉机制,因为一旦独立董事在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与客观,无形中将提升其声誉,增加其人力资本价值。因此,声誉机制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合谋。这也说明了为什么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会成为好的独立董事人选,因为人们预期专家会珍视自己的声誉,这促使他们更好地监督管理层。
    然而,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在缺乏其他激励的情况下,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通过一定方式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报酬是非常必要的。
    传统的方法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主要采用固定津贴制,包括年费和出席会议费,与公司的业绩无关。从短期看,这种薪酬形式是合理的,因为独立董事的工作量与公司业绩可能是负相关的——公司的问题越多,越需要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就越大。因此,将独立董事报酬与公司的短期业绩挂钩不具有合理性。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过去普遍实行的不向董事支付报酬的做法,为了激励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也为了吸引优秀人才担任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有关的制度没有对独立董事薪酬作专门的规定,一般与其他董事相同。除了传统的固定薪酬制以外,近年来,部分美国公司为了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努力地投人工作,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开始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发展方向。从长远来讲,如果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话,将会影响公司的长期业绩,因此,对独立董事建立长期激励机制也有合理的一面。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保证独立性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方案应该不同于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方案。

    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董事会中基本上是作为被选择的股东代表,根据股东和社会的利益去监督和监控公司的管理层,并且被期望利用他的诚实和能力去审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的决策。对首席执行官、公司高层管理团队的选择和评价是董事会的最重要的功能。由此,西方国家独立董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监督约束和评价。另外,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也是独立董事的一个职责。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绝大多数是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其选择的经营管理者监督存在着不足,因而国有投资主体的代表实际上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内部人。由此,我们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它的功能和使命的定位应该是: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和存在质量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减少内部人控制,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从而增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上市公司信任度,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因此,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至少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 提高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和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水平 
    董事会成员中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可以为董事会带来公正、客观的意见和观点,并在执行董事会决策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从独立的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大多数公司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企业管理与商业运作的背景,掌握现代理论与方法,勤于思考,敢与直抒己见,并具有董事会工作的经验。独立董事以其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执业道德,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 
    2、增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 
    现在公司相当一部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机构推荐委派的董事,只代表其出资方的利益,没有体现股份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征。公司经营者集决策、经营大权于一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失去了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的各种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独立董事能够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责任心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从而使公司董事会制度更加完善。 
    3、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一种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它通过对公司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机构及其职责设置,建立起公司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独立董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这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保证了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
    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改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 
    4、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实行“资本民主”,即每股代表一张选票,因此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东可以利用选票优势把公司变成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偏离整体股东利益,甚至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例如我国股市的圈钱游戏、大股东恶意分红等行为。有关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与股权向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的集中度成正相关关系,股权越集中,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度就越高,因此在决策层中安排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就是平衡权力的重要的制度设计。引进独立董事,将形成对大股东权力的有力制约,可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就越好。独立董事的设立,对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资金运作都有直接的制约,可以防止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类似 ST 猴王、济南轻骑等事件的发生,促进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5、维护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不仅仅是资本积聚的载体,还是投资者、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组契约,而且随着公司影响的扩大、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的增加,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利益要求必须体现于公司的经营决策中。独立董事的出现对维护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五、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
    (一)引入大事记
    我国上市公司于1997年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1)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2)公司的内部人员;(3)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的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1999年3月29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2001年8月21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独立董事的比例、任职资格或条件、提名和选举、职权范围、薪酬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2005年修订并于2006年1月1同起实施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制度在法律层面最终得以肯定。
    (二)引入背景和原因
    我国公司实行的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与英美等国公司实行的是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本质的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主体是监事会,而“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监督主体是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在已设监事会的情况下,以及那么多的专家学者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和有效性提出质疑,甚至否定的情况下,还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呢?我们认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最主要的是有利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防范内部人控制,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整体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一样,很多关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是由经营者(董事会及经理层)作出的,这就无法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传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突出特点是,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如,在2002年深沪两市1170家上市公司中,前十大股东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5.7956%,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39.82%,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0.72%,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3.46%”。我国上市公司中基本上都存在控股股东,所以没有出现美国公众公司那种由股权极度分散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控胶股东绝大多数是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其选择的经营管理者监督存在着不足,因而国有投资主体的代表实际上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内部人,由于股权集中,管理层的任命在我国仍是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大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是一致的,经营者往往只代表特定大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治理机制失效,以致造成对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的侵害。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也屡屡发生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掏空上市公司的事件。如“ST棱光”、“ST猴王”、“济南轻骑”、“粤会曼”、“三九医药”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利用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假借各种名义,甚至利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会。在大股东的眼中,上市公司就是自己的“提款机”。这些违纪违舰事件一次次暴露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所造成的恶果。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违规侵占、过分的在职消费、行为短期化、过度投资、工资奖金等收入增长过快等无疑提高了代理成本。而国家作为最大股东又常常面临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缺位的问题,这使公司经营管理缺乏来自外部的(所有者)的有效监督,更加大了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代理成本,使国家的利益也受到侵害。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如何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整体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已显得非常突出和急迫。
    由于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财产、人格和运作程序,在公司没有足以影响其公正判断的“重要关系”,能从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对公司经营者实施公正而有效的监督。所以,为了解决公司面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要求上市公司大幅度增加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的引进,不仅在数量上改变了以往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劣势,而且由于独立董事的相对独立以及被赋予特别职权,从而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了可以制约内部董事的力量,强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有效减轻了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和全体股东及公司的整体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2、优化董事会的结构,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董事的素质和董事会的构成决定了董事会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我国不少上市公司董事会都一定程度存在结构不合理、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内部监督不足等问题,表现在:
    ①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少,内部董事的比例太大。这样的董事会不仅在知识结构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也很难对公司经营决策发挥监督功能。
    ②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还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这不仅使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形同虚设,而且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高度重合使得公司权力过度集中,极易形成一言堂的局面,从而可能导致决策失误。
    ③我国长期形成的政企不分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少企业的董事会成员还是由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中一些人并不精通企业业务和管理,这就很难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这些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董事会失灵。针对董事会失灵问题,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在上市公司中引入足够多的、有能力的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不仅是独立的监督者,也往往是某方面专家,他们有丰富的知识和工作经验,整体素质较高,能在公司的战略、绩效、资源和关键性的任命和运营标准等重大问题上作出独立判断,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所以,独立董事制度将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结构,提高董事会的整体素质,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解决董事会失灵的问题。
    3、促进上市公司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维护公司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规,是评价证券市场是否规范、
    健康的主要标准,也是决定投资者对股市信任度的基本因素。而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却屡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①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重大遗漏。
    问题集中反映在: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对有利信息巨量披露,对不利信息
    却惜字如会,如对公司偿债能力、负债的具体内容、资余投向和利涧构成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够,或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不披露有关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对有披露义务的事项如蜻蜒点水,点到即止:在报告中基于格式要求提到的多,真讵符合充分要求的少。
    ②信息披露不及时,严重滞后。
    信息披露不及时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鄂武商在上市公司中期业绩预警截止期已超过半个月后,才刊登预警公告;中西药业为他人担保48 3 3 0万元的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披露,增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等等。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要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为做出理性投资所需的信息。但有的上市公司对中报、年报,甚至投资者最关心的净利润等信息披露事项,能拖就拖,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另外,上市公司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现象仍很严重。如:有些公司对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有些公司对巨额委托理财不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等。根掘我国《证券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实质,并明确了1 1种重大事件。但事实上,对这l 1种重大事件中的某些事件,上市公司几乎很少主动履行披露义务,如“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披露重大信息,而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的陋习依旧,对行业因素带束的产品价格大跌或原材料价格大涨,几乎没有公司及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③信息披露不真实。
    公司管理层往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故意歪曲或不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夸大自己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经济实力。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二是账面资产与资产的实际价值严重背离,资产负债表中大量虚拟资产渗透;三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比较普遍。如,2002年2月,沪、深证交所分别对2001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等级评估:深交所514家挂牌公司中,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上交所646家挂牌公司中,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200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管人员80多人,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纪违规事件问题,已是刻不容缓。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屡屡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失为一项有效措施。首先,就独立董事本人而言,其地位的独立性和利益超然性使他们对于所任职的公司披露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能进行公形的评判和有效监督。其次,法律或公司章程赋予独立董事特殊的权力和特有的义务和责任,能促使独立董事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进行实质性的监控。所以,独立蕈事制度将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解决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屡屡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从而维护公司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4、弥补监事会的缺陷,确保监督到位
    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方面我国仿效国外采取了监事会模式,监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的专职监督机构。但从我国十几年的实践看,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大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监督约束的功能。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币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这使公司监督权流于形式,公司权力制衡机制实效,从而引发了损害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不良后果,如红光、琼民源、大庆联谊等案件,充分暴露了上市公司缺乏监督的严重后果。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受到限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大都来自公司内部,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的管理层,其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关系,董事会是公司的主要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经理人选及经理和监事们的报酬等,而监事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虽列席董事会却无投票权、表决权,对公司重大决议和董事、经理们的行为即使有异议,监事会也不能直接使用纠正之权,而只是有权通知董事会停止其行为,董事会拒不接受,也只能是无所作为,对董事会及董事们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压力。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千家,出问题的不在少数,在披露的公告中还没有发现一家具有独立性的、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能在董事会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董事会监督的不足。因为,独立董事有权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来行使对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的监督、提名权力,可以决定董事成员、经理人员的去留和报酬标准,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拥有投票权。
    5、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的经验,实现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独立董事制度最初主要风行于英美法系采取单一制公司机关体系的国家,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在全球盛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必设制度。在全球资本市场只益一体化的今天,国际机构投资者非常看重公司的董事会中是否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将如何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而且对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上市公司在与境外企业发生交易时,在公司治理结构、控制机制方面要取得交易对方的理解和信任,就应该在董事会的构成和作用方面考虑这一要求。因此,我国公司内部机制的改革不能不考虑这一发展趋势。应该说,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乃是大势所趋。
    六、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效果分析
    (一)积极方面
    2006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曾对1377家上市公司的4640名独立董事和109家证券公司以及57家基金公司发出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能够优化董事会构成,加强董事会的内部制衡,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决策水平和能力。而且独立董事也能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在促进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日常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不仅按照要求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而且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有了广泛的认同。赵树元、李文锋等人的一项研究成果就证明了这一点。提交调查问卷的上市公司在回答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时,67.5%的公司选择了“很有必要”,32.5%的公司选择了“有必要”,两项合计100%。尽管选择“有必要”的同时也选择了“实际作用不大”,但对“必要性不大”和“没有必要”两项的选择为零,表明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制度没有采取对立态度,独立董事制度获得了比较普遍的认同。
    对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绝大多数独立董事是比较明确的。赵树元、李文锋等人的调查成果显示,有97.5%的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的作用是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是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97.5%的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80.7%的独立董事和82.5%的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应当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79.5%独立董事和90%的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应当监督经理层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违规。
    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许多独立董事发挥作用还不是很明显。但确实有一些独立董事把受聘这个岗位看作是施展才华和为社会尽责的机会,敢于发表意见,积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改变了以往董事会由大股东说了算的一言章局面,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俞伯伟、郭晓川和王斌等3人是伊利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他们发现公司在资会运作中存在着诸多疑点时,并先后于2005年4月27日和5月26同两次向董事会提出质疑,要求答复。在他们对公司高管的答复不满意时,并于6月16同,发表了独立董事声明,要求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巨额国债投资进行全面审计。结果,经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资会运作中确实存在严重问题。不久,伊利股份公司董事长郑俊怀等9名高管因涉嫌挪用公款等原因被检察机关拘捕。俞伯伟等3名独立董事在监督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再如,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聘请了2名独立董事,公司根据他们的意见调整产业结构,当年营业务收入增加80%以上,并一举扭亏为盈。这样的事例还比较多。赵树元、李文锋等人的调查结果也说明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该调查显示,有28%的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上发表过与多数内部董事不同的意见;有24%的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高额资金往束发表过独立意见:有30%的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与股东的资产重组情况发表过独立意见;有29%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聘任及解聘情况发表过独立意见”。
    近几年来,由于独立董事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一定的认可。赵树元、李文锋等人的调查结果也表明,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得到了上市公司一定的认可。该调查显示,有35%的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发挥了很大的监督作用;有52%的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发挥了很好的参谋和顾问作用。
    (二)消极方面
    虽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初见成效,独立董事的作用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但总的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还不明显,独立董事成为“花瓶董事”、“失声董事”的现象还相当普遍。2001年曾出现过从不服处罚的郑百文独立董事状告证监会,也有些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产生矛盾甚至被解职或自动离职,科龙“天价独董”集体辞职事件不禁引起我们的反思,三名独立董事2004年津贴每人高达38万元为何辞职?为何很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从未发表过独立董事声明也没有参与公司决策?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独立董事的设立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绝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效果不好。
    在被调查的独立董事中,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
    (三)研究总结
    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本身的绩效这两方面。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具体特征包括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占据的席位比重,独立董事的年龄和背景,独立董事是否拥有公司股权,独立董事获得的薪酬数量和有无保险等等。独立董事的行为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频率,是否缺席,发表的意见特别是保留意见,独立董事履职的时间等。
    独立董事对公司绩效影响,也存在不同的实证结果。王跃堂等认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与企业经营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是,也有很多学者质疑这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单独考虑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席位比例是没有意义的,必须考察独立董事的具体特征。高雷等研究发现,年龄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受独董其他特征的影响,如果独董年龄大而独董占董事会比例高则公司业绩较差,提高独董薪酬对提升公司业绩有显著影响。魏刚等研究发现,教育背景对公司绩效没有显著影响,但政府和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绩效有显著正相关,此外董事兼任太多对公司绩效有负相关。这些研究证实了独立董事的资源和关系网络假设,同时也说明了董事专职的重要性。
    唐跃军等研究发现,独立董事会议次数越多,公司就越有可能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也有利于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一些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但是还非常有限。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的保证方面,受他本身的独立性、尽职意愿和尽职能力的影响。独立董事实际面临的法律责任较小、独立性较差时,独立董事就不能保证财务报告的有效性。
    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制度面临困境。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然而这些作用有的很不稳定、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主要是在于其资源和关系方面,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面临着信息与时间不足的问题,实际上只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实证研究甚至发现,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看重的根本就不是独立董事的监督维权能力,而是他的知识、背景和资源,聘请独立董事的行为本身实际上取悦监管者的被动合规。

    七、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
    (一)主要问题: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
    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就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目前的选任方式导致其独立性不够。实践中,独立董事一般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再由股东大会表决确定,而不是由以独立董事或部分中小股东为主的提名委员会作出提名,中小股东选举任命,因而缺乏独立的基础,不能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其次,独立董事在人数上属于弱势群体,在表决权优势与经营管理经验双重缺失的环境下,就会使独立董事在决策时处于从属地位,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只是在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方面履行了签字的职责,使其“独立性”流于形式。
    2、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不高
    勤勉尽责是独立董事制度作用有效发挥的必要条件。对于董事会会议都不能参加的挂名董事,公司不仅没有予以追究,甚至是暗自鼓励。公司出了问题,受到立案查处时,独立董事没有出席相关会议,又没有在相关记录上签名,正好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加上相关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健全,民事责任也无法追究。挂一个独立董事的头衔,不用做任何事情,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就能领取几万元钱津贴,不仅不利于调动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反而抑制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只会使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3、独立董事在公司中定位普遍不明确
    首先,由于管理层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人利益免受大股东侵害,因此,很容易使人达成这样一个共识:独立董事,应该是为中小投资人说话的,是中小股东在董事会的代言人。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虽然从效果上看,独立董事确实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作用,但实际上,独立董事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依其独立判断,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司的利益,他们既不代表中小股东,也不代表大股东,而是代表全体股东。其次,虽然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实现董事会内部监督,与监事会的外部监督有着天然的区别,但实际上独立董事与监事在职能分工上界线模糊,交叉重叠现象严重,这使得独立董事“该独不独”,“该懂不懂”,独立董事实际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花瓶董事”、“顾问董事”大量存在。
    4、独立董事缺乏配套的激励机制
    我国当前对独立董事缺少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缺乏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目前大多数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报酬基本都是跟独立董事的名气、公司规模、公司赢利状况相联系,甚至独立董事的头衔更是被当成一个荣誉,很少有公司制订独立董事的报酬标准时是从独立董事的管理经验、独立董事的勤勉度等方面来考虑;从声誉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的工作似乎是默默无闻的,就算其担任独立董事的经验非常丰富了,也没有一个客观的评判机制使得他能被社会广泛承认。激励机制的缺乏,使得独立董事们的责任感还不是非常的强烈。
    5、独立董事的知识同构化现象严重
    由于独立董事专门人才的匮乏,使得大部分公司在聘用独立董事时不约而同地对社会名流情有独钟,他们不是名牌教授,就是著名专家,甚至是重要的政府官员。他们有名望,有声誉,有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是,他们普遍缺少两方面的能力---会计和企业管理,而这些能力恰恰是独立董事所应该具备的。由此也可看出,公司聘用独立董事时更看中其专业技能而忽视其管理技能,独立董事更多的是被当成技术顾问来使用。
    6、独立董事缺少责任保险机制
    虽然商业判断法则是董事们的一个重要的保护伞,但《公司法》仍然规定了许多董事承担责任的情形。由于独立董事们没有责任保险机制的保护,在中国这样一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观念盛行的国家,要想要求独立董事们为了广大股民的利益,突破种种限制,冒着不可预知的风险,通过董事会贯彻实施自己的意志恐怕只能是一种奢望。
    7、外部环境制约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他们所了解的信息大都来自现任经营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所获知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歪曲等可能,从而影响其做出正确有效的判断。
    (二)成因研究:
    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问题上,现有文献所持观点分类如下:
    1、现行法律制度说与激励机制说
    有的文献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低效成因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唐清泉等(2006)通过对500个独立董事进行问卷调查,研究结果发现,现行法律制度被认为是影响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的最重要因素。但是,唐清泉等对“现行法律制度”具体指什么,并未给出明确说明。
    陈艳(2007)通过对国内外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认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效果不很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明确否认了我国缺乏严格法律是独立董事制度低效的原因。
    2、文化环境说
    与激励机制说观点相反的是,熊金才(2006)认为我国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丧失激励功能的本质原因并不在于激励机制本身,而在于激励机制之外的对独立董事制度具有强烈排斥作用的、制约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文化体系,即以“感性”为特征的民族文化、以“国家主义”为特征的法文化和以“关系”为特征的 企业 文化。
    这种将低效成因归结于我国独特文化背景的观点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赞同。如张宗益(2006)认为制度创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不是简单的制度安排更替或制度变更,其最深层的内在机制根植于一个社会的文化当中,变更制度不仅包括一系列正式的规则、规章,还包括一些非正式的习惯、习俗、惯例等,因此,制度的变迁存在渐进性。
    3、实施动机说
    有文献认为低效成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动机不正确。如朱茶芬(2006)以1994-2000年65家自愿聘请独立董事的A股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主动聘请独立董事的真正动机并非基于降低代理成本的治理需要,而是为了讨好政府。朱茶芬认为这种聘请动机的“异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释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低效率。
    4、引入方式说
    也有文献认为低效成因在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引入的方式。如王世权等(2005)采用中日独立董事制度移植及效果比较研究的方法,认为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原因在于我国是强制性引入该制度的。同时,王世权等指出,强制性引入之所以造成独立董事制度低效原因又在于引入的时候并未充分考虑到当时上市公司仍对现存的监事会制度存有较高的预期,而当时造成我国监事会制度失灵的根源,即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它同样会造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失灵。
    5、制度冲突说与制度规定说
    有文献认为低效成因就在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如雷刚等(2006)在比较了英美和德日在公司治理理念上和在外部环境上的不同之后,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兼容是造成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不可行的原因。然而,更多的文献倾向于认为两种制度的冲突只是造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低效的诸多成因之一(高明华等,2006;陈正旭等,2005;何廷玲,2006;杨辉等,2006)。
    还有文献明确认为低效成因在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自身的制度性缺陷(千省利等,2005);但更多的文献虽未明确地主张,但却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所存在的各种缺陷进行分析,隐含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这些文献所揭示的制度性问题包括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独立董事职权名不副实;提名和任命程序不合理;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独立董事来源不合理等诸多方面(彭文革等,2007;李海舰等,2006;张静等,2005;何廷玲,2006;陈正旭等,2005)。
    6、信息问题说与独董不独立说
  还有的文献强调低效成因在于独立董事面临的信息问题。如靳景玉(2005)认为公司治理信息的获取是独立董事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关键,但目前我国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不完全性尤其突出,是影响我国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原因。
  然而,信息问题说观点遭到了支晓强等(2005)的明确否定。支晓强等采用我国上市公司2001-2003年的相关数据,研究了独立董事变更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公司控制权转移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我国独立董事未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并非在于独立董事不“懂事”,而关键在于独立董事不独立。所谓“懂事”是指独立董事了解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情况,以及自己所面临的风险。虽然独立董事是“懂事”的,但由于不独立,独立董事在发现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时,往往不会采取引起市场关注的公告、警示等用手投票的方式,而是采取默不作声或相对不为市场关注的用脚投票方式——离职。
    7、代理问题说
  如谢德仁(2005)认为独立董事首先是董事会与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一部分,其次才是可能会有助于减轻代理问题的公司治理机制之一。在其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未得到较好解决之前,独立董事 自然 无助于改进公司治理,反而可能带来负效应。徐传谌等(2006)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谢德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仁的观点,并从寻租理论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寻租和设租活动进行了分析,认为可能为其提供寻租和设租的机会有: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规定较为笼统,在执行上有较大的回旋余地;独立董事选择、评价机制存在制度性缺陷;独立董事物质激励面临体制性难题。
  同样是从寻租理论角度,郭宏等(2006)则对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制度寻租动机及成本效益进行了分析,认为在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过程中,管理层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寻租,即通过阻碍其发挥作用来获取租金。
    8、条件不充分说
  还有一些文献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低效成因在于我国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的条件尚未充分具备。这些文献在给定一些前提条件下,采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推导出了我国独立董事目前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结论。如肖曙光(2007)认为由于在我国独立董事行权成本大、不作为风险小、在正常利益之外另外获得奖励的可能性小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成本小等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功能释放的条件尚不能得到充分满足;饶育蕾等(2003)认为,在目前我国声誉机制缺乏、独立董事获得信息成本大、对独立董事进行经济处罚较难且较少、以及外部股东查处独立董事违规成本大的条件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难以达到人们预期监督效果;梁彤缨等(2006)认为在目前内部人违规成本小、对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弱、独立董事的时间成本、信息成本、知识成本、人际关系冲突成本都很大的条件下,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条件不充分说所指的“条件”可以大致概括为行权成本大、激励—约束软弱和违规成本小。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低效成因上所持的观点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和分歧;它们大多从不同方面、在不同层次上揭示了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八、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那么,我们要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这些问题呢?秘方只有一个,那就是要想方设法让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作用能得到充分的展现。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尽快确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法》中,要确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充分考虑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考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的权利分工,考虑独立董事运作的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利润分配以及其他制度环境,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的法律条文。在此基础上,由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制定《独立董事条例》,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提出原则意见,要求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权的具体方式和方法。证券交易所依据上述规定,制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章程指南,对不同主导产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具体条件、独立性解释、薪酬范围、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应对独立董事在重大问题上必须坚持的原则和立场进行规范。 
    2、设立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推行独立董事的专业化
    在外生化阶段,由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组建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在证监会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法》等法规制定《独立董事执业规则》等实施办法,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工作。同时,要设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全国独立董事协会”,一方面通过其建立协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协会统一安排独立董事的专业职能培训,促进独立董事行权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在具体实施措施的制定上征求协会的意见。在独立董事协会的管理协调机能逐步形成时,独立董事管理委员就可以减少管理职能,实现从外生化阶段到内生化阶段的过渡,建立以独立董事协会为主的运行模式。 
    3、 确立以独立董事分委会为主体的行权机制
    独立董事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董事会的工作,一方面个体的知识与信息有限,可能制约其行权的能力;另一方面,以个体对公司是一种不对称的博弈。因此,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分委会,可以弥补个人在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不足,扩大独立董事的影响力。为此,必须着重强化独立董事三个方面的权力。一是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二是独立声明权。对于包括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公司管理层的薪酬、关联交易等事项,如果独立董事分委会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可以直接对外予以公告。三是否决权。对于关联交易、分红派息、资产重组和并购四项活动,必须赋予独立董事分委会直接否决的权力,使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被制止。
    4、实行收益与风险并存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经济利益是激励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应当按照其提供的专业性服务给付报酬。独立董事的报酬可以分为固定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固定收入是相对其监督职能而言的,浮动收入是相对其参与决策职能而言的。在外生化阶段,监督职能是主要职责,因此固定收入占比重大。固定收入的数额,可以综合考虑地区经济水平、行业、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在执行董事固定收入的40%—60%左右。浮动部分是独立董事对公司合理化建议的酬劳,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额,但需要经由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转交并备案。与此同时,要明确独立董事在消极不作为、违规违法时应受到的处罚。独立董事在被上市公司聘用时,需交纳与其固定收益相当的风险保证金,由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保管。如果独立董事公示失实、泄露公司机密,或者是违规违法对公司造成损失,由上市公司举证确认后,没收其保证金,并追回其当年从公司获得的收入。如果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追加的经济处罚。
    5、推广独立董事事务所
    建立全国独立董事协会,负责独立董事的相关管理工作。为推行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可以在一些上市公司较为集中的省份和城市,比如深圳、上海等,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事务所,集中招收独立董事会员。独立董事事务所在全国独立董事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通过建立高素质的、规范的独立董事事务所,一方面便于把独立董事办成一种专门性的职业,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该中介机构通过设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为上市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后备人选。另一方面,可以从行业内部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规则加以约束。上市公司可与独立董事事务所签订服务契约,由事务所根据公司的行业性质和特点派驻独立董事对公司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这样不但可以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形成单个独立董事所没有的整合力,而且有利于独立董事自身监督机制的完善,从而促进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监督和制衡。 
    6、建立以专门委员会为主体的行权机制
    专门委员会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即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这三个委员会中,独立董事需要占委员人数的一半以上,并主持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与公司内部审计员或财务官协同工作,适当借助公司外部审计力量,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审计程序,详细讨论审计业务中的问题,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地向股东、债权人等有关方面发布会计信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决定公司高级管理层的一揽子报酬方案,定期对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察,监督报酬支付的实施情况。这些委员会所涉及的是企业的一些重要事务,其中有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以独立董事为主体来处理这些事务,可以体现其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也巩固了独立董事的地位,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7、建立以固定收入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激励制度
    多数观点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不能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设立独立董事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公司运营良好,不断赢利。因此,独立董事的薪酬不能与公司绩效完全无关,否则如何衡量其作为董事参与决策的作用。随着独立董事的作用日渐得到广泛认同,独立董事的报酬有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的趋向,国外主要是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激励,而且实施这种激励的公司比例持续增长。鉴于上述原因,独立董事的报酬分为三个部分,即总报酬=必要开支+固定津贴+股票期权。必要开支包括到公司花费的差旅费、食宿费和办公费(如资料复印费),经公司批准到外地调研的相关费用,其标准比照公司副总经理的标准。固定津贴类同外生化阶段的固定收入,但在数量上相应减少,参照执行董事年固定收的30%—50%左右发放。股票期权的具体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作更深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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