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喇、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疾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的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疾或病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喇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餐具的卫生消毒制度 一、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二、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具。 三、洗刷餐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疏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 四、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用贮存柜上有明显标志。 六、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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