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屠宰市场监管 确保广大农民吃上放心肉 近期,某县商务局组织力量就农村屠宰市场监管问题进行了调研。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对加强农村屠宰市场监管这一问题提出以下认识和建议。 就总体而言,我国城市(含县城)基本上实现了家畜特别是生猪的定点屠宰管理。而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定点屠宰制度难以执行,食肉安全问题成为关系农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然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强对农村屠宰市场的监管,确保广大农民吃上“放心肉”,应该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任务。 一、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推行定点屠宰制度的难度 (一)难以设立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 按照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诸多条件,比如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必要的检验设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和屠宰人员等。以上条件对于保证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质量是很有必要的。但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对定点屠宰厂(场)给予补助、补贴的硬性规定,绝大多数的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对于那些在城市(含县城)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由于屠宰量大,通过收取屠宰费和搞肉品深加工,存在盈利空间。另一方面如果在农村投资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由于人口少,消费量小,屠宰量上不去,定点屠宰厂(场)无利可赚,甚至亏本,这就必然导致偏远农村地区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很难设立。 (二)农村屠宰市场行政监管力度薄弱 尽管我国各地行政机构庞大,人员超编,人浮于事成为通病,但真正能够配置在市场监管上的行政资源仍然不足,能够用在农村屠宰市场上的行政监管力量更加不足。举例来说,一个人口20万人左右的中西部贫困县的商务局核定行政编制一般在10到20人左右,安排在定点屠宰方面的执法人员一般为3—5人。这3—5人能够搞好县城的定点屠宰监管就不错了,农村的屠宰市场监管根本无力进行。再加上我国中西部县级财政普遍困难,县级屠宰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这也是农村地区屠宰市场监管薄弱的重要原因。 (三)立法存在缺陷 《条例》第五条第3款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明显不妥。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说明生猪屠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为,如检疫检验等,只有建立规范的定点屠宰制度才能保证猪肉的质量,消费者才可以放心食用。如果允许农民自行屠宰自食猪,就意味着国家对农民食用自己屠宰的生猪产品可能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放任自流。这显然是对农民生命健康权的漠视。农民和市民在公民权利上是平等的,农民应该和市民一样,享有吃上“放心肉”的权力,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有责任有义务保障农民的这一权利。 在实践中,由于《条例》允许农村地区农民屠宰自食猪,也加大了在农村地区推行定点屠宰制度的难度,同时给广大农民的食肉安全造成了相当大的隐患。 二、对策及建议 由上可见,在农村地区推行定点屠宰制度面临着很多现实的困难和问题,而现阶段随着农民收入的逐年增长,农民膳食结构中肉的比重也不断增加,中西部地区更加明显,如果不及时在农村地区推行和城镇一样的定点屠宰制度,就很难保证农民的食肉安全。笔者现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以下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定点屠宰管理的认识程度 商务、畜牧、卫生、工商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大力宣传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肉安全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病害肉品对人体健康的巨大危害。通过有效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对此项工作的认识程度,群众的认识程度提高了必将有力地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法规,健全制度 建议删去《条例》中“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的规定,修改为:“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农民个人不得自行屠宰生猪”。《条例》中应增加对农民自行屠宰生猪的处罚规定。另外可增加规定:“乡镇一级设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屠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 (三)配置足够的执法力量 政府职能主要有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其中强化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加强。建议各地增加县乡一级屠宰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证屠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大补贴扶持力度 定点屠宰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行为,在农村 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仅靠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很难维持定点屠宰厂(场)生存。因此从保障广大农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出发,公共财政应加大对设在农村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补贴扶持力度。建议各地从财政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中专门切出一块“农村定点屠宰补贴资金”。补助对象为设在农村的定点屠宰厂(场)和农民,补贴方式为:视情况每年拨给农村地区定点屠宰厂(场)一定数量的补贴资金,弥补其亏损,保证其盈利。另外对农民去定点屠宰厂屠宰自养家畜的,免屠宰费,并给予适应的交通补贴。 (五)鼓励龙头企业在农村开办活畜收购点及定点屠宰点 政府应鼓励支持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特别是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在农村设立活畜收购点及定点屠宰点,国家给予补贴。这样既方便了农民出售活畜,又能够改善农村地区定点屠宰厂的条件,还为龙头企业广辟原料渠道,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了有利条件。还可以发展公司+农户的订单畜牧业,提高畜牧业集约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六)加强农村肉食品流通市场监管 县级商务、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以及乡镇屠宰管理机构,应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农村肉食品流通市场进行经常性的监管,坚绝杜绝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肉品上市销售,同时坚绝打击取缔私屠乱宰,切实规范农村屠宰市场及肉品流通秩序。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的农村地区,应明确规定加盟农家店销售的肉品必须来自定点屠宰厂,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销售台账。 总之,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地区定点屠宰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措施之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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