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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平台经济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和协作方式,在税收方面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平台相关主体税收要素确定,传统模式和新模式下的“税负公平”,平台交易多边的区域“税收公平”等等,对现有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全新挑战。

  一、平台经济的概念

  (一)平台经济的概念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Rochet认为平台经济是通过互联网虚拟平台为双边用户提供互动交易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认为平台经济是依托于云、网、端三个基本要素,同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现代数字技术,支持撮合交易、传输内容、管理流程的新的经济模式。平台经济提供交易媒介,高效整合资源、提高交易效率,逐渐成为了数字经济时代最主要的代表形式。

  (二)平台经济涉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定义了平台经营主体。

  1.平台经营者: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平台内经营者: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平台经济的特点

  平台交易具有交易规模大,频繁高、主体多,数据量巨大,交易突破时间、地点、行业限制等基本特征。平台企业在不断发展中,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数字驱动,平台与实体深度融合

  一是传统线下零售与线上平台融合形成新零售。既有传统商贸的数字化转型,也有平台开拓线下实体化运营,数字经济催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二是制造业平台化战略转型。平台在降低交易费用和提供对称信息的同时,利用数字化促进企业创新和转型升级。三是服务平台渗透融入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文娱旅游类平台,通过短视频、直播带货、知识服务等方式,推动经济新潮流、赋能经济发展。

  (二)模式创新,组织架构复杂

  平台自身不生产产品,而是通过搭建新的价值链和产业链,实现价值创造并获取利润。一般而言,主要收入来源有广告收入、佣金、增值服务、批零差价等。例如,供应链平台企业,通过平台运营、物流仓储、资金结算等服务获取附加值。在组织架构方面,平台企业按照分工设立企业,呈现出跨区域、多组织、多层级、集团统一管控的特点,其税收问题从单个企业很难分析透彻,需要穿透上下游、关联企业整体分析。

  (三)内控差异,风险防范能力不同

  在内控机制方面,发展成熟的企业逐步建立了较规范的内控和风险防范体系。比如,在注册环节,审核申请经营企业的证照信息;在结算环节,审核结算账户,避免现金支取;在交易真实性判断方面,建立了评估和惩戒机制。但是也有平台处于发展初期,主观和客观上不同程度存在放任,内控机制缺失,风险防范能力弱。

  三、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和风险分析

  (一)平台内经营者众多,税务登记监管难

  1.个人卖家网上交易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法规定,除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实践中,自然人商业登记难落实。目前,网络货运平台的税收政策相对较完善,规定了运营者的资质、以个人名义对外经营者需要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并要求运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

  2.“零工经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零工经济,具有碎片化、弹性化、流动性等特点,在税收征管方面,平台方、自然人卖家、购方、税务部门等多方,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所得性质判定等方面权力义务缺少明确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难。

  3.登记纳税主体身份类型确认。个体和企业税收政策存在差异,为实现低税负,存在化大为小、化企业为个体的筹划,甚至有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违法行为。

  (二)多元化和多边性,税收要素确定难

  1.征税对象、适用税目的确定。线上交易既有有形商品,又有各类增值服务,行业界定模糊、收入类型多样,部分税收要素难以清晰界定,特别是部分行业政策适用难以判断。例如,旅游平台提供了机票代理服务,作为其旅游产品代理销售收入的一部分,企业能否适用2020年按照生活服务—提供旅游娱乐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2.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确认。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中间的外包服务商等多边主体参与,各个主体的注册地、服务发生地、货物发出地又各有不同,使得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发生地点的确定变得复杂。特别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交易,如代理、拍卖等复合交易,纳税主体的认定相对复杂,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易实质判断,日常难以掌握。

  (三)跨区域生产经营,属地化征管难

  一是税收管辖和税收分配问题。由于平台交易跨区域、企业集团跨区域,收入蛋糕的划分一般按总部规定由系统自动处理,收入分配、成本分摊是否合理、规范,分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二是税收筹划是否合规。集团化的组织架构,下属企业众多,是否存在利用税收洼地、优惠税率转移利润,其税收筹划是否合法,也成为税收监管的重点。

  (四)平台税收监管难,虚开发票风险高

  近年频繁爆出平台企业虚开发票案例,如多地通报物流中介平台涉嫌介绍虚开、为他人虚开或涉嫌收受虚开发票案件。再如灵活用工平台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签订虚假劳务合同,虚构平台用工业务、信息服务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法分子利用数据资源优势,以撮合交易之名行虚开发票之实,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税务机关受管辖权限和数据权限的限制,面对海量数据,线上线下难以监控核实的物流、资金流,难以分辨其中隐匿的虚开行为,税源管控难。

  四、税收管理建议

  2021年12月,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规范,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从平台企业税收治理来说,要从税收法律法规、配套征管制度、数据共享应用和协同共治等多方面构建平台经济税收管理体系。

  (一)完善法规,健全与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1.完善税务登记相关制度,对接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平台经济的参与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类型、登记方式、税收管辖权等,为后续税收政策适用和税收征管打好基础。

  2.对平台经济边界模糊等执法内容上,统一线上线下税收制度和规则,从执法对象、执法措施、执法依据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制定实施细则。

  3.进一步规范和明晰基于互联网平台委托代征个税的制度。平台交易数据能够有效掌握交易信息,对于自然人个税考虑平台委托代征能够有效降低征收成本、管控税源。

  4.在立法上明确社会共治的责任与义务,为三方信息的采集、应用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推进精诚共治。

  (二)提高层级,探索扁平化+专业化管理机制

  探索扁平化、团队化的管理模式,以适应平台经济跨地域、多元化的商业交易与创新的需求。

  1.扁平化,突破层级和属地管理限制。探索与大企业管理模式相结合,对重点平台企业的税收征管和风险防控提高层级。

  2.团队化,合理配备资源。组建由行业、领域业务专员、数据分析专员、政策专家组成的专业化团队。

  3.协作化,增强内外交流与合作。单个地区的企业数量、类型有限,要加强跨省交流,快速共享知识和经验,提高征管效能。同时增强与外部专业团队合作,共同规范和促进平台经济税收治理。

  (三)以数治税,完善信息共享与数据应用

  1.完善三方数据采集。美国、澳大利亚在立法上给与支持,数据提供者主要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网络销售平台、证券交易所等。在澳大利亚,税务局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一些用于税收的数据,如从短租平台“共享经济”平台上获得平台出租房产住宿的详细信息,包括房产详情、挂牌房产业主的资料、付款金额等。一旦证明三方数据对税收征管的价值,就会过渡到立法。在三方数据采集方面,可适当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经验。

  2.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在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内外数据的汇聚融合。同时,开发低代码的数据分析支撑工具,把三方数据和税收数据相结合,便于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开展数据分析应用,提高“以数治税”能力。

  (四)加强联动,建立多方协同共治机制

  在部门、层级协同的基础上,探索内外协同监管。一是畅通协商机制,加大与市场监督、互联网监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力度,建立健全协助执行、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协作机制;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建立税、企、协会三方沟通机制,就税法不确定、理解不确定、处理不确定等“不确定税收事项”定期交流反馈,及时化解税企分歧,共同促进行业税收遵从度提高。(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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