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规用法规 争做守法模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重新予以修订完善,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制定颁布的一部基础性、骨干性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下面,围绕学习贯彻《条例》,介绍三个方面情况:一是《条例》的主要特点;二是《条例》的主要内容;三是对贯彻执行《条例》的几点认识。 一、《条例》的主要特点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党的XX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XX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表明了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条例》作为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对违反党的纪律具体行为和相应纪律处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既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行为底线、列出“负面清单”,也为党组织开展纪律监督、实施纪律处分提供了基本依据,体现了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于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党中央的重视和领导下,《条例》也在不断健全完善,自1997年试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于2003年、2015年、2018年先后经过三次修订,特别是党的XX后的两次修订,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深化对依规治党规律的认识,充分体现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现行《条例》更加成熟完备,呈现以下特点: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必须有铁的纪律作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政治纪律作为打头的、管总的纪律,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警惕“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定不移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的问题,对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的问题等作出处分规定,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三)总结实践经验,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党的XX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巩固发展。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比如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违规揽储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进一步凝练纪律规范,扎紧制度篱笆。 (四)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如果混淆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就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条例》贯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一管党治党新理念新要求,针对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的问题,在修订中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丰富补充了大量的纪律规定,实现了纪法分开,凸现党纪特色,真正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管在日常、管住大多数,确保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纯洁。同时《条例》注重纪法衔接,在总则第四章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就党组织和党员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作出概括性规定,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 (五)体现作风建设新要求新成效,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供有力保障。党的XX以来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必须以徙木立信的精神,驰而不息地抓下去。《条例》总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实践成果,规定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生活奢靡等违纪条款;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习甚深的问题,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作风建设常抓不懈、长管长严。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共142条。 第一编总则,共5章43条,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 总则部分需要把握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以XX为指导。《条例》第2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为指导。这样规定,是XX作为全党行动指南的具体体现,使之成为《条例》的纲和魂,也贯穿于纪律建设从定规立制到学习遵守、贯彻执行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利于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凝心聚力,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不断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二)关于突出强调“两个维护”。《条例》第2条把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明确写入指导思想,并在分则部分把“两个维护”要求具体化,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以及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行为明确纪律责任,作出处分规定,显示“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 (三)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第5条专门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有效方式,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生动实践。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第三种形态是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分别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四种形态是惩治腐败的严厉手段,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强化反腐败重遏制、强高压、常震慑的态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犹如四道防线,分类处置、层层防治,体现着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体现着党组织对犯错误同志包括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的教育、帮助和挽救,是全面从严治党方略、方针、原则的创造性运用。 自2015年党中央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写入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后,又写入党纪处分条例,这是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的成功范例,有利于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们纪检机关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摸清我们本单位和本部门政治生态和党风廉政建设总体状况,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二是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履行好监督这一基本职责,严肃认真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充分地运用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监督手段。三是坚持实事求是,运用哪种形态要以事实为基础,在查清事实上决不能打折扣、搞选择,对具体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是事实在前、政策在后,而不是相反。四是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条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处理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从轻、减轻处理,必须依纪依法、有理有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排除人为因素,避免随意性。 (四)关于执纪审查重点。《条例》在第7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查处党的XX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这样规定,明确执纪审查的三类重点案件和一个重点问题,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体现了两点论与重点论、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减少腐败存量与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反腐败的精准性、实效性,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 (五)关于对违反党纪党组织的处理。《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在第9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有利于督促党组织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种类是改组、解散两种,加上第8条规定的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种类,构成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罚的基本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一概对应这七种纪律处理或纪律处分,也要看情节轻重或行为类型,有的情节轻微可以采取批评、诫勉等处理措施,如本条规定;有的应先予以纠正,不能纠正的,具有规定的情形才给予处分,如第62条关于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规定,第97条关于领导干部亲属经营活动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纪法衔接。总则部分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纪法衔接条款,明确了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档次、衔接程序和要求。其中,第27条规定了党组织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条款。第28条规定了党组织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受到党纪追究,应以达到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为必要条件。如嫖娼行为就非常典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党员有嫖娼行为的,应依据本条规定直接开除党籍。第29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一“先处分后移送”的衔接程序,体现了纪在法前的要求。 第二编分则,共6章95条,按照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类行为分六章作出处分规定。 (一)关于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纪律的核心要求是对党和国家忠诚,根本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本章共26条,主要规定了10个方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一是“四个意识”不强;二是发表严重政治问题言论;三是不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四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五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活动;六是利用民族、宗教、宗族等分裂对抗;七是不坚定理想信仰;八是涉及国境外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行;九是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等;十是违反政治规矩。从近年来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件看,比较典型的行为有: 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条例》第46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要求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理解本条需注意构成违纪的条件:一是属于公开妄议的行为,即本条规定的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二是要有“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这两点需同时具备,才达到处分的程度。如果党员、干部属于不是采取上述方式的非公开妄议,或者虽有公开妄议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进行组织调整、组织处理。 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条例》第49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干部有的奉行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小圈子”,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有的为谋求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攀附;有的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有的政治问题与经济腐败相互交织,大搞利益交换,形成利益集团,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影响党的执政基础。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49条与第48条规定的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存在区别。第48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政治目的,有严密的行动计划,进行分裂党的活动;而第49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反党目的,主要是为了小集团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携、互通款曲。 3、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条例》第50条分两款作出具体规定。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领导干部有的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弄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有的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两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处分的起点也较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二款规定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一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实际情况与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是不同的。根据党章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认为组织决定有不妥之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毫无保留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同时,还应当注意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4、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条例》第51条对“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有的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有的在大会上说向中央看齐就要处处看齐,而自己却是说一套、做一套;有的在人前高唱理想主义,表面上装作关心群众、勤奋敬业、公道正派、倡导俭朴,在人后则推崇个人主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放弃职守、是非颠倒、奢靡享乐,导致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违背党员义务,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涣散党的组织,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很大,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诬告陷害、制造政治谣言。党章第40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2019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也强调,“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从执纪实践看,有的党员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有的政治品行恶劣,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编造虚假举报、散布不实消息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因此,《条例》第52条分两款对此作出具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款强调制造、散布、传播的是“政治谣言”,危害的是党组织,给党组织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第二款针对的是“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违纪行为仅限于“制造”而不包含“散布、传播”,这些行为属于“政治品行恶劣”,不符合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造成了损害或不良影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6、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条例》第54条对此类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有的毫无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我行我素,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有的千方百计地隐瞒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危害很大。这里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了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比如,2019年1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体、事项、程序、方式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强调对于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本条所称的重大事项主要指工作方面的事项,需注意与违反组织纪律性质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的区别。 7、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条例》第55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的XX以来,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有目共睹,得到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认可。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有的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问题。《巡视工作条例》第37条对此类问题的六类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如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等等。《条例》与《巡视工作条例》相衔接,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8、对抗组织审查。《条例》第56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如果犯了错误,自身有违纪违法问题,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在2003年《条例》中属于处分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规定在总则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一章中,没有作为单独的违纪行为。2015年《条例》修订时把对抗组织审查作为一条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体现了党纪特色,强化了党员对党组织忠诚的政治要求。 9、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条例》第63条分三款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包括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需要注意的是,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对一般参加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也要把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与利用迷信活动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10、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条例》第67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重大政治任务,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重大政治责任,体现了政治站位和政治担当。发生不履行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不仅是工作责任问题,根本上是政治问题。所以在《条例》最近的修订即2018年修订时,将对此问题的处分规定从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显示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对两个责任的高度重视,十分必要,也很有现实针对性,有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 (二)关于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 本章共15条,主要规定了6个方面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一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二是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三是搞非组织活动;四是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和人事工作弄虚作假;五是侵犯党员权利;六是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比较典型的有: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条例》第70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4种情形作出处分规定。主要针对实际存在的,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的拒不执行和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等典型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三)项中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对本应由集体讨论会议决策方式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故意通过传阅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等。第(四)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这种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2、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行为。《条例》第73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作出处分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明确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范围和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责任。执纪实践表明,党员领导干部故意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排斥组织监督的不良态度,客观上往往与“四风”或腐败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注意的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隐瞒不报,只有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等的,党组织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3、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条例》第73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此作出处分规定。谈话、函询是党组织开展监督的重要方法,体现对党员的爱护和信任。在执纪实践中,一些党员不能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组织谈话、函询,没有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严肃认真地予以答复,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突出表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谈话、函询”,不仅包括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还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此项规定重在强调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对于为逃避惩处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属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应当适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4、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条例》第75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3项情形。此类非组织活动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党的政治生态,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严肃查处。党的XX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典型案件,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产生极大的震慑效应和教育警示作用。考虑到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利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比一般的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对政治生态影响更为恶劣,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条例》第76条分两款对此作出处分规定。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从严治党必先从严治吏。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也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违规选任干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违规”即“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需要注意的是,买官卖官行为是典型的行贿受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收送一万元即可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对买官卖官的,应当适用总则第四章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第二款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作出规定。此款重在强调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给予纪律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 (三)关于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廉洁的要义是不用公权谋私利。所以廉洁纪律方面的违纪主体一般是党员干部或党员公职人员。 本章共27条,主要规定了11个方面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一是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利;二是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三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四是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五是违规吃喝;六是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七是违规借用、侵占、占用公私财物;八是公款旅游;九是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十是违规召开会议;十一是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比较典型的有: 1、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85条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有此类问题,但本人否认对此知情而无法认定为受贿的情况。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领导干部本人应对此承担纪律责任,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廉洁,加强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2、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条例》第87条第一款对此作出规定。这里的“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的行为。 3、违规受礼。《条例》第88条分两款作出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准确理解本条规定需要重点把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一表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二是“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本条规定中“财物”的含义,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要注意把握本条第一款与受贿罪的区分。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则可能认定为受贿,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4、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条例》第94条分三款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过程中或者参与上述环节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或者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这是从党的XX以来查处的典型违纪案例中总结出来的,是一些党员干部以权谋利,“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新手法,比较恶劣。需要注意的是,本款的主体与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不同,这两者的主体都是证券机构从业人员,或者由证券机构认定的主体。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件就是安徽省原副省长XX、XX两起案件。 5、违规吃喝。《条例》涉及吃喝问题的共有3条。第92条规定的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重在强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无论是公款,还是私款,一律不得去吃。第103条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重在强调违反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第106条规定的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重在强调即便符合规定可以用公款支付的就餐,也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大吃大喝,必须符合公务接待相关规定。这3条都是针对违规吃喝问题,但内涵不同,各有侧重,需注意加以区别。 6、公款旅游。《条例》第105条对此作出规定。党的XX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实践中也出现变换手法和花样的问题,如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公务出国扎堆热点国家,借公务之机游山玩水,变更行程绕道绕远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在第105条分两款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细化规定。其中,第一款针对国内公款旅游,第二款针对出国(境)公款旅游。对有本条规定行为的处理,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负担。 (四)关于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开展群众工作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本质在于践行党的宗旨、维护群众利益。 本章共9条,主要规定了2个方面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一是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表现为乱作为;二是漠视群众利益,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比较典型的有: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条例》第112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低保养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等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本条第一款规定了6项侵害群众利益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针对党的XX以来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员实施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不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属于涉嫌违法的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吃拿卡要”的财物一般数额较小,如果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则同时也违反了廉洁纪律,甚至涉嫌受贿犯罪。此外,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第二款规定在扶贫领域有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利用宗族、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条例》第115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黑恶势力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党中央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仅要扫除黑恶势力,还要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条规定对这类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体现了党中央除恶务尽、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员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或者有其他与黑恶势力有关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五)关于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工作纪律强调正确履职、担当尽责,反映工作作风要求。 本章共13条,主要规定了5个方面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是工作失职失责;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三是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活动;四是泄露组织秘密;五是国(境)外违规等。比较典型的有: 1、工作失职失责。《条例》第121条分两款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其中,第二款是党组织负责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且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新概括,是致力于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此类失职失责行为,不仅要给予处分,还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条例》第122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共列4项: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是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是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存在上述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人,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部署,要求重点整治在学习传达党中央精神方面不求甚解、照抄照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在文风会风及检查调研方面搞形式、走过场、重留痕、轻效果等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对问题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督导,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3、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行为。《条例》第126条规定了5种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情形,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违纪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强调的主要是非谋私和腐败的不当使用公权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相当于《监察法》所针对的职务违法、滥用公权,破坏的是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机制。如果不当使用公权干预市场经济而背后又有谋私、腐败等其他因素,则适用廉洁纪律,或者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一并适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此外,还要注意将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与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党员领导干部领导、参与、协调经济活动的正常工作行为相区别。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很多工作都涉及、围绕或者服务于经济建设,不能将党员领导干部领导、参与、协调经济活动的正常工作行为视作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六)关于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 本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4个方面的行为:一是生活奢靡;二是不正当性关系;三是家风不严、失管失教;四是违背公序良俗。 需要重点关注第136条关于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从已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言行疏于管教、放任纵容,以致养痈为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家庭成员见利忘义、沆瀣一气,为家族式腐败推波助澜;有的让居心不良者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在亲情游说下放弃原则立场,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沦为“阶下囚”。因此,领导干部的家风绝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如果家风崩毁,不仅祸害家庭,还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用纪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予以规范。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行为必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才给予纪律处分。比如,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员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件有徐才厚其老婆赵黎和其女儿徐思凝(家中搜出的现金和财物价值为16亿元) 第三编附则,共4条,是关于《条例》内容的附属性规定,主要规定了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解释权、生效日期以及条例的溯及力问题。 三、贯彻执行《条例》的几点认识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条例》对于我们来说,既是规范约束自身行为的一把威严戒尺,又是开展监督执纪的工具和准绳,学习好、执行好《条例》是我们本职要求、看家功夫。 第一,深入学习、准确理解《条例》。《条例》内容丰富,业务性强,要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必须一册常在手,原原本本地学、反反复复地学、联系案例学、深入思考学,在学习中抓住要点、辨析难点、消除疑点。要提高学习效果,最重要的方法是注意与学深悟透XX,与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在提高理论认识和政治站位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条例》主旨要义的理解,从而不断增强忠实履行职责、从严管党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做遵守纪律的楷模。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党的“纪律部队”成员,纪检监察干部是打铁的人,必须先做铁打的人。在遵守纪律、维护纪律上我们是带头者,是示范者,要求我们强化纪律意识,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求我们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第三,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执纪工作需要牢牢坚持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此需要把握这么几个要求:一是用好党章党规和《条例》的纪律尺子,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善于在纪律监督、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中对照对标,对于苗头性问题或违纪问题早发现早处理,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二是提高执纪的专业化、精准化水平。《条例》的业务性要求不仅体现在纪律处分运用上,还全面体现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环节工作中,充分发挥《条例》标准指引、纪律准绳的作用。三是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全面贯彻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的要求,处理好纪律与法律的关系,使纪法融会贯通、相得益彰,互相支持、互为补充。在处理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时,既要贯通使用纪法“两把尺子”,又要用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标准来办理,注意防止和纠正三种倾向:一是执纪执法宽松软,对所有问题都按纪律标准办理,导致该执法不执法、该移送的不移送、该入罪不入罪;二是跳过监察法,走不是违纪就是犯罪两个极端;三是事事偏刑法、往职务犯罪上靠,以办大案论英雄,忽视纪律、淡漠纪律;四是发扬斗争精神,坚持铁面执纪,真正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yn)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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