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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加强并提高案件审理阶段与被调查人的谈话工作的质量,已对案件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要提高审理谈话质量,有效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应严把“三关”。
  一、严把审理谈话程序关,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实效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审理谈话前,应做到三个“确保”。
  (一)确保谈话言之有据。要做好审理谈话工作,并提高案件审理谈话质量,应做到“一个全面,四个重点”。
  一个全面:是指全面审阅整个案件材料,吃透案情。即在认真审核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过程中,对证据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细节进行客观的分析,切实做到对案情了如指掌。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做好阅卷笔录。对审理谈话所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四个重点:一是重点了解和把握被调查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入党时间、工作时间、有无受过嘉奖或处分、任职情况、家庭情况及平时一贯表现等基本信息,使审理谈话时做到心中有数、因人而异,有的放矢。二是重点把握违纪人的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党政纪条规,能把条规的规定解释清楚,为审理谈话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重点把握违纪行为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及时与专业技术部门沟通,了解专业技术方面的相关规定,争取专业技术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以便在审理谈话时,话能说到点子上。四是重点做好与案件调查部门的沟通工作,进一步全面了解被调查人在案件调查阶段的心理状态和其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包括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有无补充,对初步定性有无异议,认错态度,配合组织调查的情况,有无检举立功表现,甚至被调查人的性格等等。并将这些重要信息融入审理谈话中,既可以让被谈话人感到亲切,使谈话顺利开展,又可以避免在谈话过程中做到言之有据,增强谈话效果。
  (二)确保审理谈话对象无疏漏。为保证被调查对象的谈话全员参加,应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谈话方式,努力创造有利于谈话的环境氛围。一是对无特殊原因的,我们采取预约谈话时间的方式,请被调查人到市纪委来谈;二是对有些身体不好、工作性质特殊等不能到市纪委来的,我们主动到被调查人家里或单位进行审理谈话;三是对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和疑点,但又不愿面谈的,我们进行电话谈话,并做好电话记录和录音,确保审理谈话不漏一人。
  (三)确保审理谈话好效果。一是给被调查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愿望的机会,通过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的重新陈述,全面核实违纪事实、被调查人违纪的主客观原因,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以及对违纪事实的、性质的不同意见,并负责任的向组织汇报。二是因势利导,结合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讲清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的规定,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使之明白自己为什么犯错误,错在哪里。三是寓教育于审理谈话之中,把审理谈话活动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平台,帮助被调查人提高认识,划清是非,该批评的批评,该鼓励的鼓励,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情,言之有味。
  二、严把审理谈话内容关,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为核准案件事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在审理谈话中应始终坚持“四到位”,让调查人相信组织、讲出真话。
  (一)坚持把审理的职责和职能“摆到位”。在谈话中,坚持审理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讲明审理谈话的重要性,使被调查人明白审理干部是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在审查案件实体、监督办案程序的同时,充分考虑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使其打消顾虑、放下包袱、讲出真话。
  (二)坚持把被调查人应有的权利“给到位”。在审理谈话过程中,对被调查人享有自己行使申辩及聘请申辩人代为申辩的权利明确告知,做“无错”或“错轻”的申辩。同时,通过谈话对调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办案等违反办案程序的问题进行核实,在监督办案程序合法性的同时,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三)坚持把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核到位”。通过被调查人对案件整体情况的陈述,对案件的违纪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再核实,并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了解,确保核准事实无出入、证据确凿无矛盾。
  (四)坚持把被调查人所违反的政策、法规“讲到位”。坚持用党的政策对照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讲明违反了哪条规定,给予处理的依据,帮其分析犯错误的原因,使其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切实增强其法制观念,把政策、纪律渗透到被调查人的思想深处,使其对自己的错误有正确认识,积极改正错误。
  三、严把审理谈话纪律关,确保案件审理的严肃性
  严格遵守审理谈话纪律,保证案件查处程序的合法性与严肃性,是审理干部对案件事实、对组织、对被调查人负责的具体体现。严格的谈话纪律,对约束谈话人的言行,保证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使审理谈话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证。
  (一)尊重被谈话人。一是做到有礼有节、热情周到。哪怕是触犯法律的人,我们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二是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解释和说明,哪怕是错的也认真听完;三是把握全局,即便被调查人的态度不好,出言不逊,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明利害,心平气和地谈话。
  (二)坚持个别谈话。对于一案多人的案件,根据违纪人员违纪行为和级别等不同情况,确定了由委领导、室主任和审理干部同时分别进行谈话。既保证了谈话质量,又避免其订立攻守同盟,串供等问题的发生。
  (三)谈话要短、少、准。一是审理谈话时间要紧凑、语言简练、注重实效,充分利用有效时间来完成谈话任务;二是介绍情况做到少,主次分明,该说的说到位,不该说的坚决不说,防止泄密;三是使用语言做到准,避免言不达意,不说“过头”话。
  (四)严格自我约束。谈话人在审理谈话及案件审理工作中要做到“三个严禁”,一是严禁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付凭证等财物;二是严禁接受被调查人的吃请、娱乐、洗浴等高档消费活动;三是严禁泄漏案情、许愿和暗示处分结果等违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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