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纪律建设 同志们: 大家好!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确保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基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每一名党员行动的准则和遵循。根据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总体安排部署,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同学习《条例》,由我给大家讲一堂纪律党课。我讲的主题是“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纪律建设”,旨在进一步加深对其精神实质的理解,明晰纪律界限,强化纪律意识,更好地用党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 今天的党课主要从新修订《条例》的背景意义、新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解读、实际工作中的纪律实践案例的分析、结合近期重点工作如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纪律建设等方面逐一开展。 一、新修订《条例》的背景意义 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再部署、再动员的重要举措。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以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昂扬的姿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适应新时代要求。首次发布是在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接着在2003年12月31日,印发了经过修订的《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然后,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于是在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最近的一次,在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共3编158条,以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这次修订更加适应了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完善处分规定。此次修订完善了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确保他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遵循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通过完善处分规定,进一步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障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比如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了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生活纪律方面,对党员的网络言行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尤其是对那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党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政绩观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为将受到处分。 三是强化纪律建设。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持续深化和不断加强。修订工作是对党纪法规的一次全面梳理和更新,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当前党内外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促进党内法规与时俱进,旨在进一步强化纪律建设,确保党纪更加严明,通过细化、具体化纪律要求,使党员干部更加明确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能够更好地规范党员行为,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修订后的《条例》将进一步完善执行机制,确保各项纪律规定不仅在纸面上存在,而且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执行,提高党内法规的实施效力。为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提供指导和遵循,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更好地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也强化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处分规定,推动作风建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党员干部公正廉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新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解读 因时间关系,这里给大家简要地讲一下。新修订的《条例》有2万2千余字,内容非常充实。 一是总体要求。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XXX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其中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这是从“窑洞对”“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到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自我革命,都是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 二是纪律处分原则。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纪律处分的原则,包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严于法律,党纪国法并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调整,删除了“约谈函询”,增加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删除了“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修改成了“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三是纪律处分的种类。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增加了“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撤销党内职务的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如“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将“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撤销其党外职务”。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用于对违反党纪但情节较轻的党员或党组织进行警示。严重警告是比警告更为严重的一种处分,适用于违反党纪行为情节较重的党员或党组织。撤销党内职务是对于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如果其违反党纪情节严重,可以被撤销党内职务,即党内领导职务。留党察看是一种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党员权利的处分,通常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在此期间,党员暂时失去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严重纪律处分,意味着被处分的党员将永远失去党籍,即被党组织开除。纪律处分的决定通常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相应的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作出。 四是纪律处分的范围。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纪律处分的范围,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行为。《条例》自1997年正式发布试行,标志着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有规可依的阶段。条例经过多次修订,2015年的修订实现了纪法分开,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并纳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这六大纪律分别涵盖了党员在政治立场、组织关系、廉洁用权、处理党群关系、日常工作以及日常生活等方面的行为规则。政治纪律是党的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要求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决定相反的意见。核心是要求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组织纪律要求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安排,不得违反组织制度,如个人不得向党外组织发表与党的决定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党的组织之外组织或参加反对党的活动。廉洁纪律是对党员和党组织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包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服务或其他利益,以及不得违反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群众纪律要求党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侵犯群众权益,不得对群众粗暴、傲慢或懈怠。工作纪律是对党员和党组织在工作中的行为规范,要求党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生活纪律要求党员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如赌博等。这六大纪律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核心内容,党的纪律建设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确保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相协调,共同构成规范党员行为的“底线”。 五纪律处分的程序。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程序,包括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执行决定等环节。立案审查是当党组织发现党员可能存在违纪行为时,会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初步核实发现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就会立案审查。调查取证是在立案审查后,会对涉嫌违纪的党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是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作出决定是根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党组织会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送达决定是一旦作出纪律处分决定,需要将决定通知到当事人。执行决定是最后依据决定执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强调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如果党员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失或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将不追究党纪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 六是纪律处分的复核和申诉。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纪律处分的复核和申诉程序,为党员提供了表达不同意见和保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同时确保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和公正。这些措施体现了党内法规的人性化和法治化,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程序保证纪律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复核程序是当党员对受到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原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确保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申诉程序是如果党员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进一步提起申诉。申诉程序通常涉及更高级别的党组织,以确保申诉得到公正处理。权利保障是在整个复核和申诉过程中,党员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参与相关程序,并得到公正的审理。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不当的纪律处分。 七是纪律处分的协作配合。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等在纪律处分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关系。通过各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可以更有效地共享信息、资源和职能优势,从而提高纪律处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协作配合机制是为了确保每一起违纪行为都能得到及时、准确和公正的处理,确保违纪行为得到妥善处理。这种跨部门的协作配合体现了党纪国法并重的原则,强化了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内在联系,强化了法治观念。 通过与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可以更好地维护党的纯洁性,确保党员和党组织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这种协作配合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这不仅是对党内法规的一次更新,也是对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重要推进。通过这种机制,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确保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与国家监察、审计、司法等工作的有机统一,共同维护党和国家的法治和纪律秩序。 八是纪律处分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对纪律处分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机制的设置,旨在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使,确保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纪律处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明确了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确保纪律处分工作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包括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纪律处分工作的监督,以及党员和群众对纪律处分工作的监督。对于在纪律处分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的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等,以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开透明,各级党组织在处分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处分人的陈述和申辩,尊重其合法权益。处分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三、结合新修订《条例》分析一个案例 前一段时间,我市X县的一名党员干部XX对前任领导任职期间拖欠XXXX人员工资问题不积极解决,认为是前任留下的债务。在接任后,对于前任留下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未积极履行解决职责,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经查实,XX的行为违反了《条例》中关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的规定。 案件的回顾。XX作为新任领导,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未积极履行解决职责,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这种行为违反了《条例》中关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的规定。 责任认定方面。根据条例的规定,XX应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由于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但考虑到其并非出于个人主观恶意,而是对待工作的态度问题,因此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处分依据方面。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的党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在本案例中,鉴于XX的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但尚未达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的程度,因此选择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教育与警示方面。本案例反映了个别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责任心不强、为民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对此,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提高其政治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同时,党员干部本人也应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严守党纪国法,确保工作中的态度和行动符合规定。 结论方面。结合新修订的《条例》对本案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对于规范党员行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性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XX的处分,既体现了党纪严明的原则,又充分考虑了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实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 四、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纪律建设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发挥第一种形态的预防作用。《条例》强调了党组织在平时工作中的监督职责,要求通过谈心谈话、民主评议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提醒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发挥第一种形态的预防作用是我们党内监督工作的基础。正如我们常说的“防微杜渐”,在日常中通过细致的观察和有效的沟通,可以在问题发生之前就及时发现并加以解决。维护党员的形象和党的形象,维护党员之间的团结和谐,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不被个别党员的行为所破坏。做好谈心谈话,这是党内监督的最基本形式,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可以直接传递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同时也可以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提醒和纠正。定期组织党员进行自我批评和相互评议,鼓励党员之间相互监督,形成良好的党内监督氛围,及时发现党员的不足和问题,帮助其改进工作和行为。适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在组织生活会上,党员对照党章党规和中央的要求,检查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党的标准,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报告工作和廉政述职:要求党员定期向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进展和廉洁自律情况,接受组织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方式能够让党组织及时掌握党员的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状况,从而做出相应的指导和帮助。要鼓励党员和群众对党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如意见箱、举报电话等,让党员和群众可以及时反映问题和建议。 二是依规依纪处理,准确运用第二、三种形态。《条例》明确了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处分种类,要求党组织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调整,确保处分和调整既严格又合理。第二种形态,即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形态,主要针对的是那些违纪行为较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员。这些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对于这类违纪行为,我们既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也要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教育,帮助党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防止再犯。第三种形态,即党纪重处分形态,是对违纪行为较为严重,已经造成一定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党员给予的处分。这包括开除党籍等严重处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确保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那么,如何确保准确运用第二、三种形态呢?要精准识别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条例》明确了不同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判断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既不能够轻易放过违纪行为,也不能够对党员进行过度的、不公正的处理。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在处理违纪行为时,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处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包括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集体讨论决定等步骤。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在处分违纪党员时,我们要做到公正公平,确保同样的违纪行为受到同样的处分,不留任何情面,同时也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于受到处分的党员,我们不仅要惩处其违纪行为,还要通过教育帮助其真正认识到错误,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改进。 三是严格执纪问责,有效运用第四种形态。《条例》规定了党员涉嫌犯罪的处理程序,要求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涉嫌犯罪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清除党内害群之马。第四种形态,就是当党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时,我们必须依法依规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惩处,更是对全体党员的警示,表明了党对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一旦发现党员涉嫌犯罪,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所有行动合法、合规。要做到客观公正评估证据,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果确实存在犯罪嫌疑,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不得延误或掩盖,保证司法公正和权威。做好后续跟踪工作,即使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党组织也应跟踪了解案件进展,并在必要时提供协助,同时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党内教育和预防工作。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对于被处理的个案,要通过适当方式在党内外进行通报,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潜在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是持续加强纪律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党员的纪律意识。《条例》的实施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约束,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它支撑着党员们在各种困难和挑战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理想信念的奋斗史。从建党之初的艰难困苦,到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时期,再到现在的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理想信念一直是激励党员和干部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在新时代,加强纪律建设是确保理想信念不动摇的重要手段。通过持续加强纪律建设,提高党员的纪律意识,教育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理想信念的退化,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而这也是确保党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关键。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不仅是提升党员个人素质的需要,更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党的百年历史,深刻领悟共产党人追求真理的坚定执着,党员和干部可以更好地理解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从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和国家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理想信念教育和纪律建设是相辅相成的,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更加坚定信仰信念信心,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X市不断向前发展贡献力量。 六是持续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全覆盖的监督体系。要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网络。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执纪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和构建全覆盖的监督体系,是我们党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举措。一个全面、有效的监督体系是维护党的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的关键。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其他监督机构,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党的纪律得到遵守。通过建立和完善群众投诉、举报机制,让群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中来,发挥群众在监督中的作用。通过新闻报道、评论、公开曝光等形式,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政务公开和透明,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偏差。要做到横向到边,监督体系要覆盖党的所有层级和所有领域,无论是市直还是县区,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都要纳入监督范围。要做到纵向到底,监督体系要覆盖从上级到下级的所有层级,确保没有监督的死角。要做到多种监督方式的结合,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有特点,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有有效的反馈和处理机制,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和解决。 七是坚持问题导向。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敢于揭露问题、严肃查处,确保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持掐苗头和查大案相并重,在抓“小”与抓“大”上同用力。把解决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不断发现、分析、解决问题,而不是回避或掩盖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工作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强化责任追究是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手段。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必须敢于揭露问题、严肃查处,这体现了对制度执行力的坚决维护。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也确保了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得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在预防和处理违规行为时,既要注重及时发现和纠正小问题,防止其发展成大问题;又要重视查处大案要案,以起到震慑作用。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能够在关键时刻彰显制度的威力。无论是小问题还是大问题,都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处理力度。确保制度的执行不留死角,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同志们,我们要深刻认识新修订的《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部《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要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事业发展。要以《条例》为准绳,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学习《条例》,加强纪律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不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现XX市追赶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谢谢大家!(lmy)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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