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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writeln("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这是一首大家都耳熟能详的儿歌,简单的一首儿歌却唱出了民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在群众眼中公安民警应该是一个值得信赖的群体,这也是公安机关一直都应该为之努力的重要方向之一。然而如今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不断缺失,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威流失问题越来越严重,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铸造公安机关行政权威变得迫在眉睫。 一、公安机关行政权威与公信力的关系 《辞海》中对于“权威”的解释是这样的: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权力能够带来一种力量,这份力量在人们心中形成的是一种强大的威慑作用,具有一种强制性。而威望从某种角度来说是一种让人心服口服的软实力,是通过一种人格上的魅力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一种心灵的激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种共鸣。那么公安机关行政权威就是指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所具有的一种能够让人产生自愿服从,达到共鸣的实力,换句话说也就是有能够让民众信服的力量。公安行政权威的形成不仅仅需要一种强而有力的硬实力,更需要一种以公安深刻的文化底蕴为基础的,能够赢得民众内心肯定的软实力。 在英语中“公信力”可以被翻译为“public faith force”,这也就是《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所赋予的含义:使公众信任的力量。而公安机公信力是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程度和公安机关自身品格的综合反映,这里包括公安机关的权威与形象,而公安执法公信力则是一种公众信赖的权威的执法,是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一种信任与依赖。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与公安机关行政权威具有一种辩证唯物的关系。只有具有权威,才能使民众信服,才能使公安机关具有公信力;也只有拥有了公信力,才能使民众对公安机关产生自愿服从的共鸣,进而产生一种权威。由此可见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所以公信力与权威问题我们应该统一看待。 二、公安机关公信力缺失以及权威流失的现状 随便翻阅当下的报纸杂志,不难发现一些和执法机关有关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河南青年看守所喝开水死亡;江西修水看守所嫌犯上厕所猝死;内蒙强制隔离戒毒女子猝死等等。 3月26日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先进事迹报告会”上说:“最近,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而近年来,一线执法的交警、巡警、外勤民警等或多或少都有过被民众误会的经历,重则还遇到过被谩骂、诬陷等情况,这无疑是公安机关行政权威流失的重要表现。而这种情况在公安基层单位表现得尤为突出。行政相对人为了逃避打击、妨碍民警执法,动辄起哄“警察打人了”,从而引起不明事实真相的民众围攻执法民警,阻碍了公安机关的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而公安机关成为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虚拟网络所争相批判的对象。 为民众所不理解,被新闻媒体、虚拟网络不断恶意炒作,行政相对人逃避公安机关的合法的行政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安机关似乎成为了一个弱势群体,如此可见如今的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行政权威又怎么会不流失呢? 三、公安执法公信力、行政权威流失的原因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一位原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对事物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外因影响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对事物的发展有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因此在研究问题时,不但要研究其内在原因,也应该研究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外在的原因。 (一)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行政权威流失的内在原因: 1、个别民警自身形象有待提高 公安民警在行政行为中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从某种角度来说民警的素质就代表着公安机关的整体素质。但是个别民警的素质不够高,进而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如 xx年6月29日 “警车遛狗”一事就在互联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尽管是该民警的个人行为,但因为牵扯到“警车”问题,自然而然就联想到公安机关的问题,由此可见民警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而公安机关的形象对于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形象是对外的一种无形的力量,好的形象能够让人产生一种信服感,反之则会让人产生不信任感。公安机关的形象的作用亦是如此,不良的形象使公众对于公安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导致认同感的下降,自然而然的就引起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以及行政权威的不断流失。 2、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有不规范现象出现 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谨记“合法”、“合理”两大重要原则。两大原则不仅仅是法律上要求,更是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要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行政相对人信任公安机关的重要基础之一。然而现如今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缺陷。 一方面,还存在“人情执法”的现象。公安机关内部总有一部分同志无法抵挡住利益的诱惑,这就给部分本应受行政强制处置的行政相对人找到了空挡,导致“人情执法”的现象出现,从而降低了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些公安机关在日常行政工作中,存在越权办事、滥用职权,不能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往往以自我为中心意识,凡是有利于自身的就遵循法律,一旦遇到不利于自身的规定,就将国家法律置之度外。民众对于公安机关的评判很简单,却也很直观,就看公安机关的能否按照规章为民众办实事、办好事。 3、公安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缺少服务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法律也是中国共产党对我们公安机关的要求。 但是长久以来,公安机关内部分同志经不起考验,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信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腐朽思想,把使用权力作为获取个人利益的最佳手段,只贪婪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将人民利益抛诸脑后。这就表现为公安机关在实行行政行为时缺少应有的服务意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依然存在,这在客观上降低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威以及执法的公信力。 (二)公安行政权威流失的外因 研究问题的内在原因固然重要,但是作为催化剂的外因也是同样具有研究价值。 1、政府机构过于依赖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关,为政府服务那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责任,但是政府机关过度依赖于公安机关的权力会影响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威。现如今不但民众内心拥有“有困难找民警”的思想,就连政府机关也有这种思想。一些地方政府遇到一点风吹草动就把公安机关推上去,如公安机关参与房屋强制拆迁、计划生育管理、经济商业纠纷等等。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造成了公安机关与公众的对立的状态,也同时削弱了公安机关能够正真进行行政工作的时间与精力,使得公众对于公安机关越来越不满意。这间接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失去信任感和依靠感。 2、新闻媒体的负面作用 新闻媒体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所以我们应该辩证得去看待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的作用。如在xx的“3.14”小学生卖淫案中,新闻媒体在未经查证清楚的情况下随意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公诸于世,使得这一事件在整个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极大得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使得民众对于公安机关的能力又一次产生了怀疑。然而新闻媒体为了某种利益关系,又往往乐于将公安机关作为新闻的一种噱头,在有意无意中使公安机关的社会地位变得非常尴尬。 3、民众对于公安机关了解程度不够 警民的关系用鱼和水的关系来形容是最贴切不过的了,公安机关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同样的民众也要依靠公安机关力量。所以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很多时候民众因为对于公安机关了解程度不够,听信道听途说或者媒体过激言论的一面之词,就对公安机关产生了一种排斥心理。于是在他人的煽动和挑拨下,不明就理地参加了攻击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的活动,或者参加了网络上集体性谩骂公安机关的行为。从某种角度来说公众的这种行为打击了公安机关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机关失去了树立自身行政权威的动力。 四、重新树立公安行政权威的对策与途径 问题是真是存在的,那么应该如何去解决这一问题,如何才能重新建立起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行政权威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合理规范公安行政权力 我国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因此,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更应该在法治条件下合理规范。 以法治理论来指导并合理构建中国公安机关行政权力,就要在其过程中始终体现“依法治权”。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权法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努力杜绝“人情执法”的行为。第二,法律优位。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运用公安行政权的时候,应首先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准绳。第三,权责统一。公安行政权力即使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转让行政权力。第四,遵循正当程序。在执行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事先设定的步骤、顺序、方式、期限等。第五,法律监督的落实。法律监督机制包括权利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专门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通过依法规范公安行政权力,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状态,以重新获得民众内心的认同感。 (二)重细节、促养成,提高公安机关整体形象 近日,笔者路过一个车水马龙的十字路口,看到一位交警正在繁忙的马路中间指挥交通,指挥交通的动作非常标准,但是真正让我感慨的只是一个小小的动作,一句简单的话语。在离红灯转为绿灯还有3、4秒的时候,原本站在人行道上等待过马路的人们开始蠢蠢欲动,想要提前踏出第一步,这时这位交警伸出左手,大声说:“您好,请稍等!” 作为普通民众,看到这样一个简单的动作,听到这样一句温柔的话语,带给我们的不仅仅只是一个温馨的提醒,更多的是让我们体会到警察的一种素质,感受到一种高大的形象。一个民警的形象在很多时候就能代表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因此要重新树立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威就必须要提高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形象。公安机关及其警察的形象树立要从小抓起,要重细节、促养成。 从细节做起,就是要从基础工作做起。公安机关基层是最忙碌也是最贴近群众的地方,更是需要抓细节的地方,一句简单的话语,一个随意的表情,也能够成为民众投诉公安机关的导火索。因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遵循“五条禁令”等系列规定之外,警务化管理也应该成为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一种理念。警容严整是首先应该注重的外在方面,其次是言行举止是否能够做到得体到位,另外在与群众交流过程中的方式方法的培养也是非常的重要。其实总的说来“抓细节”更深层次的含义就是一种警察意识的培养。 (三)构建和谐警察公共关系 构建和谐警察公共关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面临的挑战也是多方面的。舆论的冲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会影响公安行政权威的树立。构建和谐的警察公共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第一,要树立和谐警察公共关系理念和全员的公共意识。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在实际工作中应注重公共关系的建设,在点滴中养成对外公安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二,要提升警察的执法水平,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化。第三,注重开展丰富的专题爱民活动。让民众了解公安,让公安更加贴近群众。第四,与媒体沟通时讲究合理的沟通技巧,要主动诚恳与媒体进行交流,与此同时还应注意适度沟通。 (四)硬实力与软实力结合 公安机关行政的权威不但应该具有威慑作用的硬实力,也应同时具有一种看不见但确实存在而且非常重要的软实力。硬实力是一种以暴力为基础的具有强制性作用的力量。而软实力则包括认同、服从、信任、支持和协助,这些就像是环绕在公安机关头上的五道光环,每道光环都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模式,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在面对特定的客体时很少具备全部五道光环。 在公安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人们很多时候会忽略软实力的力量,其实首先产生影响的应该是警察威望,也就是行政软实力。当软实力不能使行政相对人服从警察意志时(威望失效),行政硬实力才是行政相对人的最终考虑因素,而这才是行政权威正常的状态。警察好比一个拳击手,他的权威是戴有拳击手套的拳头。软实力就是拳击手套,它通过象征性符号表现出来,首先对警察客体产生影响,当这种影响很变得很弱,以至于不足以使行政相对人服从警察意志时(即威望失效),这时就需要拳击手套里的拳头,也就是硬实力。软实力与硬实力的共同作用下,可以使公安机关行政权威变得完整且具有正真的效果,才能赢得民众的认可,进而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五)重视公安机关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作用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时指公安机关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它是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合同等多种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职能基础上的弱行政权行为,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服从或者不服从从而不会承担任何不利后果。 这种公安机关实行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很大的作用力。比如说行政指导行为,这种行为可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弥补法律不足等作用外,其作用还主要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导向上。公安机关实施的政策和计划,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具有较大的引导作用。公安机关通过亲身示范、技术帮助等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自身利益所在,再通过行政相对人本人权衡利弊,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往往也是公安机关期望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行为。在信息社会中,科技进步快、专业程度高,行政相对人很难单靠自己的力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更不容易达到公安机关所要达到的公共管理的目的。公安行政机关凭借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准确迅速的信息资源,可以指导、帮助行政相对获得高质量的建议、技术信息等,这无疑对行政相对人和公安机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使得行政相对人心中形成一种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认同感。 在社会转型期间,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状,是新的社会形势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的要求,所以首先应该端正思想,只有正确面对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必须拥有坚定不移的信念,持之以恒地转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缺失和行政权威流失的现状,才能提高公安执法公信力,重塑公安机关行政权威。<\/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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