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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职能到位,根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xx省合同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系统各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工商部门对符合《条例》备案规定、含有格式条款内容的合同文本实行备案审查。
  本规范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管是指工商部门对应当备案的格式合同是否备案,备案后修改、使用情况以及对未实行备案审查的合同格式条款和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进行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工商部门实施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全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及监管工作,指导各工商所和直属办案机构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第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由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的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有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权的工商部门负责。
  提供方使用上级部门(单位)统一制定或者推行的格式合同文本,其上级部门(单位)已经向工商部门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有改变的,提供方应当向属地有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权的工商部门备案。
  提供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需备案。提供方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修改的,应当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局市场合同规范管理部门负责银行、保险、旅游、电信、邮政、有线电视、供水(电、气、热)等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基层工商所负责除上述行业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
  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局指定管辖。
  第七条 格式合同备案的基本流程为:申请(填报格式条款文本备案申请书)——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在合同文本封面左上角位置加注“已备案”字样,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第八条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格式条款提供方将合同文本报工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备案合同文本样本或其它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及其制定依据、说明等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一式两份);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工商部门收到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备案材料时,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应指导提供方补齐备案所需材料。
  第十条 工商部门应审查提供方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存在违反《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审查时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在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格式条款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发出《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提供方应当在收到《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并填写《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申请书》,将修改后的合同格式条款报具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并将《回执》送(寄)回工商部门。
  第十三条 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工商部门举行听证时,可以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听证由工商部门指定的非本案合同格式条款审查员主持。
  举行听证时,合同格式条款审查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提供方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工商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初步审查后,可以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合同格式条款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的,工商部门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
  工商部门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书式编号,并在其合同文本封面左上角位置加盖“已备案”章。建立公开查阅制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为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为解决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日常监管中的重大、特殊或疑难问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工商部门可以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
  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代表参加,主要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公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为集中,以及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特殊、疑难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可以做为工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

  第十八条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应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拒不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工商部门应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工商部门应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管实行属地管辖,由各基层工商所组织实施。涉及公用事业消费领域的重大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由市局直属办案机构负责查办。
  第二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条例》规定必须备案的行业,提供方制定和使用的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备案;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擅自更改已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或将未备案的合同冒充已备案的合同使用;
  (三)未实行备案审查的合同格式条款和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是否违反《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商部门可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的;
  (二)日常市场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三)由消费者委员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四)由12315举报中心消费者申投诉发现的。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在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管中,发现提供方制定和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其他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应严格依据《条例》和《办法》相关条款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商部门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专(兼)职合同格式条款审查员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查。
  审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一定的合同监管业务知识;
  审查员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
  (二)审查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提出初审或审核意见;
  (三)受理提供方的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提出答复建议;
  (四)参加评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中形成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材料,由审查员负责立卷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商部门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受理通知书》、《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申请书》均应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与提供方,存档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应由审查合同格式条款的两名审查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工商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的所有文书均应加盖工商部门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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