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该文章免费阅读,以下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span><\/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 ");
document.writeln(" 拘留所是公安行政监管场所,根据其职责、性质、任务的要求以及随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尤其凸显的矛盾纠纷而引发的行政强制措施与拘留处罚且逐步呈上升趋势;拘留所远不只局限于我们再停留于“关与放”的过程,推行管理教育新模式势在必行。因此,如何发挥拘留所阵地职能优势,强化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理应是拘留所必备课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拘留所矛盾化解工作,笔者一己拙见仅供参考。 一、提高认识,把矛盾化解工作事项纳入议程。当前,改革开放是我们国家的大正方针,也是战略机遇时期,改革与发展,发展与稳定存在着内在必然联系。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改革是发展的动力,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因此,稳定这个大前提我们一定要牢记与把握。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了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所以,我们全体民警更要站在政治的高度,深化法治建设。一是运用法治思维的方式深化与推动内在动力。明确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正义性,只有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均衡发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二是把握法治思维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领导干部及执法部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中央有关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一方面,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三是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响应公安部提出的《推行拘留所管理教育新模式》号召。着眼于深远的意义,重大的责任,必须树立学习与实践相结合,赶超先进行业,把矛盾化解工作切实纳入议事日程,办事过程。 二、强化基础,把矛盾化解工作贯穿全部过程。拘留所安全是主线,把矛盾纠纷做实做细化解了,无异于安全双保险。所以我们要注重抓好:一是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到位。落实拘留所矛盾化解工作,要打破公众对于我们拘留所的先前潜意识,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营造人文环境。首先要在硬件上下功夫,抓好“室、员”建设。设立专门矛盾纠纷化解室,让当事人能坐下来、静下来、说出来、摆出来;其次要选配经验丰富民警任矛盾纠纷化解员,使社会矛盾纠纷能让矛盾双方讲出来,听起来,记下来,劝回来;再次是布置环境氛围,摆放桌椅、花草,张贴温馨名言、警句,使得当事人心情舒畅,缓解压抑。二是抓好培训交流机制落实。各级监管部门都要建立培训交流机制,进一步提高拘留所民警矛盾化解工作能力水平。可以通过场所培训、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汇编成功案例、专家授课等方式学习,取得心理咨询证书等来提升监管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三是梳理完善矛盾类别归档。通过核对法律文书以及谈话教育,分类归纳,便于因案施教,因策施略。四是奖惩考核管理机制健全。成立矛盾纠纷化解领导小组,由拘所主要领导任组长,内勤任矛盾纠纷化解督导主任,全体民警为成员的班子队伍,普遍开展排查矛盾、分类评估、调解疏导和出所回访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并实行月考季评量化实际成果,作为全员绩效考核与评先表优、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调动民警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三、构建平台,把矛盾化解工作方位纵深推进。拘留所虽然关押的对象是部分违法人员,但是每一个被拘留人员必将牵连着一个家庭,他们也是社会细胞的组成者。发挥利用拘留所这个特殊平台,整合各方力量,向纵深方向推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全覆盖,其成果必定显著。一是搭建所内调解平台。拘留所民警可以利用拘所的人力、物力等相关资源,主导矛盾纠纷化解。二是搭建部门互助平台。拘留所民警可以组织街道社区、镇村负责人、信访等部门,联动矛盾纠纷化解。三是搭建亲友参与平台。拘留所民警可以巧妙发挥“亲密人”“说情人”、“权威人”等角色作用来引导当事人,利用当事人对其信赖的心理,促使矛盾纠纷化解。 四、探索方法,把矛盾化解工作效能提升档次。工作中,各地拘留所针对各类矛盾纠纷的不同特点,要积极探索实践,提炼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提高矛盾化解成功率。一是运用说教处理法。对于怒气未消、扬言报复、法律淡薄的被拘留人员。入所后,拘所民警要立即进行谈话,运用法律规定、道德规范、乡情民俗等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有的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发生纠纷后还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民警要把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讲清楚、说透彻,纠正其认识上的偏差,让其认识到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通过活生生的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因矛盾纠纷而引发的案件,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告诫其自觉控制情绪,做理性守法的公民。二是把握情感处理法。对于抗拒管教、极端方式、一意孤行的被拘留人员。入所后,拘所民警要每日找其谈心,让其将心比心,引导其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换位看问题。对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民警可以借助现实中发生过的实例,将实例适用的法律、处理结果等信息有效传递给他们,把事说透、把理说明,一步步达成和解。有很多当事人主观意识强,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对这样的当事人讲法讲理一时难以收效。民警要从人情事理入手,慢慢将其角色转换到纠纷对方的位置上,使其思想受到触动,主动认错道歉,转化为踏实做人,不再无理取闹。三是沟通感召处理法。对于家庭生活、邻里同事间处罚的被拘留人员。入所后,拘所民警要在化解过程中融入情感元素,唤醒当事人心中的亲情、友情和爱情,以达到和解的目的。民警尽量努力营造融洽的氛围,促进双方进行善意沟通,引导双方产生互动,并适时提醒和敦促过错方或过错较多的一方向对方诚恳道歉,从而消除矛盾,达成谅解。四是编织帮扶处理法。对于债务劳务、合同民事等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员。入所后,拘所民警可以从全面了解其家庭状况,经济收入,负债原因等环节步骤,设法寻找案外担保人,拟定债务偿还计划,取得对方谅解,敦促其认错服从判决或裁定之结果争取从轻,提前解除拘留而化解矛盾。五是冷热交叉处理法。对于寻衅滋事伤害等类别的被拘留人员。入所后,拘所民警可以根据其性格特征采取先冷置纠纷,设法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宽松、平和的环境,让其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去思考、处理问题;但要密切关注举止活动,要想办法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等当事人有了一定的思想认识后再来调解。反之就是审时度势,视情“趁热打铁”,抓住有利时机和条件,顺水推舟;避免夜长梦多或别有用心的人从中煽风点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六是褒贬分辨处理法。对于非原则性矛盾的化解。入所后,拘所民警可以利用褒扬肯定的方法,展示亲和力,与其善意沟通,先肯定当事人正确或有理的一面,再婉转地指出其不妥或不足的地方,以消除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高姿态解决纠纷。七是惩戒威慑处理法。对于胡搅蛮缠、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扰乱公共秩序(上访、缠访、拆迁、群体事件等)的被拘留人员。入所后,拘所民警可以给予批评,指明其诉求的方式方法,维护严肃的调解氛围;对拒不认错、继续无理取闹的,要明确表明公安机关的态度和惩戒措施;对过错行为要立足于教育挽救的出发点,引导当事人弥补、挽回。 通过多策并举,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贯穿于整个拘所管理过程,切实从各方面突出“假如我是服务对象”的角度出发,以公正、透明、细致的工作作风,实现矛盾纠纷案结事了。 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只要我们拘所广大民警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熟练掌握政策法律法规,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将显示出无比旺盛的力量。<\/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