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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writeln(" 一、基本概况 射阳县在上个世纪末就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目前,全县总人口近97万,其中60岁到69岁的老年人有95670人、70岁到79岁的老年人有50100人、80岁到89岁的老年人有18976人、90岁到99岁的老年人有2329人、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60人,最大年龄109岁。60岁以上老年人总数达到16.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17.45%。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幅度快、高龄化显著、空巢化日益加剧的特点。 二、老龄工作现状 近几年来,该县县委、县政府对老龄工作非常重视。2010年,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我县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2011年又出台了“关于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2013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扩大了老年人的优待范围,提高了老年人的优待标准,对于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医疗需求、文化生活和精神慰藉的需求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大大提高了全县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今年,县委又对老龄委领导班子进行了充实调整,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分管社会事业和文化产业工作副县长和民政局长任副主任,并将老龄办划归民政局管理。强化了老龄委工作的领导力量,理顺了老龄工作组织关系。在老有所养方面,全县16.8万老年人中有3万多离退休职工,在人社局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民每月领取80元的基础养老金,有近6000人按月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在养老服务体系上,新建了一所江苏领先、苏北一流的社会福利院,另有镇办敬老院17家、民办养老机构7家,还有2A级居家养老服务站189家、3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1家、农村关爱之家、城市小型托老所各5家,有养老服务床位3284张,约占老年人口的18.95‰,呈现出公办、民办、集体办一起上的喜人局面。在养老模式上,90%以上的老年人都采取的是居家养老,全县有近2000名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住在敬老院;有600名子女不在身边,或在本地没有时间和精力照料的空巢老人或失能半失能老人住在县社会福利院和几家民办养老机构里。在老有所医方面:达到了城乡老年人全覆盖,离退休职工有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老年人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农村老年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财政投入的比例逐步加大,住院报销的比例逐年提高,今年可望提高到75%左右,同时,专门划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大病统筹,对重病号进行重点补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将大大减少。在老有所为方面,县委、县政府为广大老年人参与政治生活,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先后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老龄协会、扶贫协会、老年体育协会、工业顾问委员会、大米协会、棉花协会等一大批群团组织,让老年人有了老有所为的舞台,各镇(区)都成立了老龄协会,村村成立老年协会,最大限度地把老年人组织起来,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娱乐的同时,也组织广大老年人为社会服务,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服务,全市民政局现场会曾在我县召开,省市的分管领导也曾亲临射阳考察调研我县的做法。在老有所乐方面,老年文艺团体有夕阳红、映山红、万年青、聚友文艺团等,还有各镇村老龄协会中的文艺宣传队,他们在自编自演、自娱自乐的同时,还到村居、学校、街道巡迴演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江苏省老年人的保障条例》,宣传身边孝亲敬老的典型人典型事,传播先进文化。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该县老龄工作基本达到了“六个老有”,代际和谐,老少共融的氛围正在全县上下逐步形成。 三、存在问题 该县地处苏北欠发达地区,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带来了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该县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政府财力不足的矛盾,老年人反映较大。出现这些矛盾与问题,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大概有这样几个问题: 1、少数部门和单位,特别是部分基层领导同志对老龄化形势认识不足,对老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老龄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认为招商引资、社会稳定工作的压力这么大,抽不出时间和精力来过问老龄工作,把老龄工作当作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 2、老年人的优待政策落实不到位。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分别出台了一系列老年人的优待政策。如,免费上公厕,免费乘公交,免费进旅游景点和电视接入,用电开户给予优惠等,有些单位经多次协调仍落实不到位,导致不少高龄老人不断上访。只有息心寺能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文件精神,对70岁以上老人免费参观,60周岁至69周岁老人减半收取门票。 3、公益性的养老服务设施滞后,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普遍较低,除县给老年人每月80元基础养老金外,绝大多数老年人无经济收入,要想住进县住福利院,或住进民办养老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事。 4、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有重建轻管的现象。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关爱之家”、小型托老所等养老机构的建设,从上级部署的要求来看,领导的重视程度和要求建设速度都是好的,为老年人老有所养建设一个可靠的阵地。除集体兴办养老机构外,鼓励社会民间兴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要占集体兴办养老机构床位数的50%,而该县社会民间在投资养老机构建设方面的积极性不高,立项手续繁琐,相关单位支持力度不够。居家养老服务站城镇社区要100%建成,农村村委会建成率要达75%,建成后省有相应的补助资金。对基层领导来讲,他们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是县、镇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运营补助没有实施到位,政府购买服务没有落实,导致成立时有阵地,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两年一过,硬软件设施就参差不齐,有的连办公室也没有的现象。 5、缺乏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老龄委成员单位之间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活力。老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他不是哪一个部门就能做好的,他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配合与相互支持才能做好,有的部门是各吹各的调,各跑各的道,就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县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射政发〔2010〕2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迟迟不肯实施到位,没有形成有效的活力。对一些老年人需求,如乘公交车免费一事反映最强烈。 6、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不浓。 尊老、敬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宣传不够到位,教育部门还没有把尊老、敬老、助老列入中小学的教育内容,文广电台、射阳报社、射阳政府网对尊老、敬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宣传力度不够,各部门对身边尊老先进的典型人、典型事宣传报道认识不足。 四、对策和建议 1、将老龄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和促使各个单位、各个部门的领导对老龄工作的重视。 2、尽快出台鼓励民营资本建设养老院的优惠政策。当前,一对小夫妻承担4到8位老人的养老,就是经济承受得起,在时间和精力上也分担不过来。所以要降低门槛,鼓励民营资本创办一些适合农村老年人消费需求的养老院,使农村老年人承受得起,住得进去、住得下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农民入住养老院,政府实行按月补贴,根据形势的发展,这一天不会太遥远。 3、居家养老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深受广大农村老年人欢迎,因为老人不离开生活了几十年的家庭,不离开亲情、需子女服务的时候,又能得到及时、高效、优惠的服务。现在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各种服务。发达地区是由政府购买服务,我们这里怎么办?靠村干部,靠志愿者,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在现时条件下,可以发挥村老年协会的作用,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老年协会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年轻的老年人为高龄老人服务,他们有共同语言,也有这方面的积极性,千秋镇三乡河村,新坍镇贺仁村已经有了这样的雏形,也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4、强化检查监督机制。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要组织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镇(区)、各单位的老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同时还可请县人大把老龄工作列入县人大的视察内容,提请县政协把老龄工作列入评议内容,定期不定期地到镇(区)单位视察评议,检查督促县委、县政府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各项老龄工作的开展情况。 5、适当增加县镇财力对老年公益服务设施投入。县镇区要对服务中心(站)等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运营补贴,安排彩票公益金重点用于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城市小型托老所等养老机构和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对镇区敬老院兴建搬迁、扩建改制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县财政以实际投资分别按40%、30%比例给予奖补。对社会兴办床位在50张以上,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县财政给予补贴,新建的每张床位给予1500元一次性补贴,改扩建的每张床位数给予750元一次性补贴,费用由县、镇区按5:5比例进行承担,对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含新建、改扩建床位一次性补助外)床位在20张以上每年给予1.5万元的运营费,按入住满半年以上老年人的实际床位,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25元,半护理20元,自理15元的日常运营补贴,其中10%用于补贴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费用由县财政进行承担。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和失独困难老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月按200元标准补助,费用按县、镇区5:5比例进行承担。 6、加大尊老敬老和孝道文化的宣传力度。县广电台、电视台、《射阳报》要在全国老年节(重阳节)、江苏省敬老日、全国敬老月以及元旦、春节期间集中报道和宣传一批敬老模范和老龄工作的典型人典型事。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重阳节定为全国老年节,建议各镇(区)、各单位要抓住这个契机,利用大小会议,版报、画廊、报纸、广播、电视、标语等形式,进行广覆盖、立体式的宣传,宣传新修订的《老年权益保障法》,宣传新老二十四孝,对一些不孝敬父母、不尊重老人的人和事进行舆论谴责,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浓烈氛围。(杨为宏 田广志)<\/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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