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与遏制家庭暴力 促家庭平安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市妇联在接待的来电、来信、来访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历年均占婚姻家庭类投拆总量的近三分之一。针对家庭暴力投诉居高不下的现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这次我们围绕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通过对维权机构的信访数据统计分析、座谈、入户调查的形式进行。 一、我市家庭暴力问题的基本情况 2013年,全市妇联系统共接待来电来信来访1027件,其中家庭暴力投诉310件,占信访总量的30%,受害方为男性的有5人,受害方为女性的有305人;年龄在18-25岁有97人,占比31.3%,年龄在26-45岁有140人,占比45%;婚龄在6年以上有169人,占比54 %;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204人,占比65.8%,高中63人,占比20.3%,大专\\本科7人,研究生以上1人,不详35人;地区在农村的156人,占比50.3%,城镇的134人,占比43.2%,其余为不详。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受害方多数为女性,年龄发生段在中青年居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普遍文化程度偏低,而农村与城镇差别不是很大,婚龄长短也没有很大的影响。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调研座谈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方的自诉及我们历年接访分析来看,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而且造成对受害方精神上的损害,同时影响着社会稳定与和谐。 (一)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首先,对受害者本人的伤害。受害者为女性家庭暴力中,妻子是主要的受害人,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会使妻子缺乏安全与自信、感到羞耻和自卑、导致身心创伤或自伤、严重者甚至因暴力致死。其次是对孩子的伤害。小孩是无辜的,在家庭暴力中成长的孩子,会产生恐惧、焦虑、孤独、依赖的心理,并且胆小或模仿暴力、攻击性强,从而导致违法犯罪。最后是对施暴者本人的伤害。在家会被妻儿所孤立,或因离异而妻离子散,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夫妻和小孩造成伤害,同时对家中的其他亲人和朋友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和伤害。 (二)危害社会的稳定,与构建平安xx的要求格格不入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需要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去努力,家庭的小平安影响着社会的大平安,有的家庭暴力中案例中甚至会演变成刑事案件,严重的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与当前我市构建平安xx、文明城市的要求格格不入。 三、产生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封建思想残余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妻为夫纲”等封建思想观念中,夫妻、父母与子女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的,男性和长辈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些封建思想残余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尤其在农村表现相对突出,从而导致部分家庭错误的认为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二)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由于女性需要担负的生育和哺乳功能,使女性需要花很多的精力放于家庭内部,工作时间相对受到影响,还有部分家庭错误的社会性别角色定位认为女人在家里干好家务活、照顾好老公孩子就行了,缺乏自立、自强意识,从而导致收入偏低,社会地位下降。而很多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和家庭成员的支持,在外工作,能力能得到提高,收入也高于妻子,家庭地位也高于妻子。在发生家庭矛盾时,收入高的一方也会相对强势。 (三)执法难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因素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具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手段的多样性、过程的反复性及行为的特定性等,执法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的实践中,依法律条款要妥善解决家庭暴力、家庭矛盾问题难度也比较大。 (四)个人素质和心理、情感因素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也不断增大,心理问题已成为引发家庭暴力不容忽略的因素;社会的变革,在促进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但也对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造成很大的变动,如农村土地征用、企业职工下岗,在个人物质条件改变后,受一定因素的影响,也会导致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矛盾、感情问题的不正确处置,会直接导致发生家庭暴力。 四、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思考 在我市,全市妇联系统近几年接待的来电来信来访中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例始终居高不下。据派出所的同志介绍,他们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处理相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我市一些地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但是由于它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和涉及个人隐私等特点,与社会暴力比较,又有一定的区别,双方既有矛盾又有共同利害关系,家庭暴力行为的特点具有手段的多样性、过程的反复性及行为的特定性等,在实际生活中,维权难度更大。 因此,法制的完善和执法者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介入和惩治,在时机、方式、程序和效果方面,要周密考虑,区别对待。 (一)加大宣传与教育力度,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充分利用“三八维权周”、“六一儿童节”、“三下乡”、“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广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以“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幸福家庭讲习班”、“金牌大姐xx行”等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完善立法,科学执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但也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可以针对家庭暴力特点,有的放矢进行补充完善。今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立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反家庭暴力司法解释正在制定过程中,力争今年上半年出台,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二是在科学执法方面,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性,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好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妥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我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蛟桥派出所创新的“说理执法”模式对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三)组织妇女儿童维权机构相关一线人员培训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文件,要想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需要多方的努力。首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妇女维权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基层公安干警、法官及街道办、居委会、妇联系统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和调解都直接影响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只有不断提高上述人员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家庭问题的调解能力,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其次,必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包括广大妇女的依法维权意识。现实生活中,许多妇女存在着不必要顾虑和认识误区,如:不愿放弃家庭,相信丈夫觉悟;不对外人讲,怕人笑话,感到羞耻;离婚后难逃对方魔掌;离婚后,没有房子,经济困难等。但从实际案例处理反馈的信息来看,消除这些思想顾虑和误区,才能更好地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家庭和社会和谐都是有帮助的。我市正在进行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要以此为契机,以媒体为依托,以活动为载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广大家庭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社会各方参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 1985年,在内罗毕召开的第三届世界妇女大会明确提出了家庭暴力问题不再是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各方的参与,在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下,由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 近年来,我市妇联与市公安局在各公安派出所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投诉站”,与市各级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与市司法局联合建立了“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xx市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庇护中心”,特别是由人大牵头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委员会”。他们在各自的领域,为维护我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有的机构也存在着宣传不够到位,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部分执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例中为妇女维权意识淡薄和推诿的现象,使得部分家庭暴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遏制。如何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和健全工作机制,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作为妇联组织,不仅要建立健全信访网络、司法保护网络,还要健全妇女援助网络,为受害妇女提供声援和支持,让受害者不再感到孤独无助。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遏制和减少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构建文明、平等、民主、和睦的平安家庭而努力!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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