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该文章免费阅读,以下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span><\/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 ");
document.writel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县各微信、微博在对外宣传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各微信、微博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监管、统筹规划、导向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xx县新兴媒体宣传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各微信、微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年审制度。凡辖区内备案的重点微信、微博需在次年的1月份向县新兴媒体宣传管理中心报告上一年度的网站运行情况。县新兴媒体宣传管理中心将对全县备案的重点微信、微博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面向社会公布。向运行质量不达标的备案的微信、微博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五条 全县各微信、微博的主体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微信、微博发布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六条 全县各微信、微博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具体审核程序为:由微信、微博主体单位的编辑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主体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责任编辑负责核稿和审核,最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发布。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由指定管理员统一操作发布。相关资料由编辑部门存档备查。 第七条 信息采编要求。全县各微信、微博主体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四章 微信、微博管理 第八条 任何人未经主体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微信、微博资料。 第九条 微信、微博访问密码由编辑部门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漏。 第十条 微信、微博的发布时间由各主体单位自行决 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xx县新兴媒体宣传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