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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必须紧紧抓住农村基层这个重点,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近年来,**市纪委监察局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职责,不断加强对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加大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基层落地生根。
  一、充分认识农村基层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严峻形势和对农村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
  近年来,从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总体情况看,农村基层腐败现象有滋生蔓延的趋势,引发了农民群体访事件不断发生,直接影响了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涉案范围看,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具有广泛蔓延倾向。从涉案领域看,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具有向生产经营诸多环节渗透的倍加聚集倾向。从涉案形态看,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具有上下串通、与恶势力相互勾结的团伙作案倾向。从涉案性质看,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具有明目张胆侵吞集体资财、肆意攫取生产资料的严重经济犯罪倾向。
  农村干部违纪违法呈上升趋势,村官腐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一大根源。一是破坏了基层政权建设和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影响了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二是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涉农违法违纪案件侵蚀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肌体,使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能很好落实,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步伐。三是侵犯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群众的民主政治权益、经济发展权益、生存环境权益和福利保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四是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引发集体访、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总之,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对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的危害是严重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查处。
  二、农村基层腐败的主要诱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
  (一)经济社会背景更加复杂,发案诱因增多。与乡镇机构改革和新农村建设之前相比,当前涉农违法违纪案件产生的背景更为错综复杂。一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乡村干部职数减少,权力更加集中到少数干部手中,搞腐败和不正之风的空间更大了。二是强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合作医疗、低保社保、救灾救助、优抚扶助等保障资金覆盖农村,给乡村干部和相关组织违法违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三是农村社会管理不断深化,有素质有能力的青壮年人口大量外流,老少妇弱留守田园,群众对乡村干部缺乏日常监督。四是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农村普法流于形式,有的农村干部既不知法又不学法,以至于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
  (二)对乡村干部教育监管缺失,权力运行失范。一是一些基层党组织仍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作是纪委的事,混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大多只追求经济发展,放松了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对乡村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艰苦奋斗、勤政廉政教育缺乏经常性和实效性。二是村务公开发展水平滞后,公开内容不触及实质,公开形式单一,公开载体落后,公开流程不规范且“有过程无结果”,尚未形成村民对村官权力的有效监督。三是部分村监会的作用发挥有限,村监会成员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依然存在,缺乏对村监会成员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村监委会尚未形成对村官权力的有效制衡。
  (三)监督制度不完善,许多制度执行流于形式。一是以“三资”管理为重点的监管机制不完善。乡级政府对涉及“三资”的村级决策、方案、合同等,检查不够,审核把关不够到位。“村账乡管”不规范且存在漏洞。全部实行“村账乡管”乡镇,有的只管记账,村干部“乱花钱”、“坐收坐支”、“一任班子一套账”等问题仍然存在。二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难以真正落实。少数村官通过信息不对称、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等对村民(代表)会议违规进行“操控”。个别村以召开村“两委”会议、逐户签字盖章等形式,代替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三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还急需加强。近两年,市、县两级农业部门注重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但由于乡级农经管理站建制不全、力量有限,大量的审计工作还要靠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审计效果不明显。
  (四)基层查处力度不够,违纪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一是基层执纪执法力量薄弱,导致村干部被查处概率较低。目前,乡镇纪委人员少,办案设备和手段有限,对村干部问题的查处多由县纪委进行,而县纪委力量也相对不足,在担当责任、履行“四种形态”上仍存在不敢为、不善为等问题,很难对村干部问题做到“全覆盖”。二是纪法衔接仍需加强。从纪律层面看,单纯的纪律处分越往基层威慑力越小,一些村干部对受纪律处分不在乎,认为即使开除党籍了,开可以重新入党。倒是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方式对基层干部更加管用。另外按照现行规定,非党员的村委会、居委会干部不是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对他们无权管辖。从法律层面看,在村民自治中将集体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归检察机关管辖,而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查办。但现实中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刑事和治安案件,导致此类案件实际上查办得少。三是地域政治小环境影响惩戒效力。村级熟人社会的特点,使一些有宗族、宗派、黑势力背景的人往往容易当选,助长了一些违法违法者的气焰。四是责任追究不够严格,存在逃避追责或追责起不到“伤筋动骨”的震慑作用等问题。
  三、加强农村基层反腐败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对策建议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基层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一是严格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涉农区市县委要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方案,负责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县乡两级纪委要强化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农村基层的组织、民政、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界定,承担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管责任,负责政策落实、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县、乡两级党委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领导。县乡两级党委要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并切实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和力量,建立健全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三是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着力加强纪检监察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整合办案力量,提高联合办案能力。要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纪检机关及组织、民政、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县乡两级党委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集中通报、限期整改、跟踪问效。四是严格责任追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严肃追责。
  (二)加大惩治力度,深化“反腐惩贪、除恶惠民”专项整治。一是重大案件由市纪委直查。市纪委在采取统一指挥、异地交叉办案等办法的基础上,要加大“直查”力度。对涉案金额巨大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兼任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重要职务的“村官”问题线索,严格落实“市纪委直查”制度,防止县、乡两级纪委因阻力过大,难以突破。同时,基层纪委要主动配合做好线索排查工作,发现问题线索要及时上报。二是突出对重点领域、重大事项监督执纪问责。突出土地(海域)流转、征地拆迁、惠农资金落实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易发多发性问题,采取“一年抓几项”、“几年抓一项”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认真解决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村民组织法,村级重大事项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策程序违规、决策内容不合法、决策结果不公开等问题,杜绝乱拍板、乱决策。三是执纪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建立完善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纪检、公安、检查、审判、审计、信访等机关和部门相互配合的办案机制,进一步增强专项整治的整体合力。对非党员村干部违纪违法犯罪问题,要建立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以及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查处和惩治效力。
  (三)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把规制约束村官权力的“笼子”扎紧织密。一是逐村清权确权、细化制度。对村官、村“两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清权确权,划清村级事务管理权、领导权、决策权的边界,防止村官集权。细化并严格执行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村监会等工作制度,向村民公布,广泛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村集体重大建议项目研究公示制度,增加权力透明度。二是提高“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的执行力。对“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的适用范围要进一步作出具体明确,堵住“村官认为不是重大事项就不执行该制度”的缺口;探索推行乡镇包村干部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工作制,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把关;推行“不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制度,降低村官操控决策的可能性;完善乡级党委政府与有关部门“条块结合”的村级民主决策指导机制。三是完善村务公开工作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和乡级政府要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压缩村官在村务公开上的自由裁量权。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凡涉及村民利益事项,责令村委会必须公开或做出解释说明。拓展公开方式和渠道,严格落实村民“查询”、村民代表“问询”和“质询”等规定要求,拓宽公开渠道,不断提高村务公开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四)结合基层实际,积极推进市、县巡察工作。一是建立巡察工作组织架构。开展市县巡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效方式,是中央的明确要求。要采取市县党委领导,纪委牵头、会同组织部门具体实施的模式,设立市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办、巡察组,巡察办设在纪委,明确为党委工作部门。在人员构成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巡察人员从后备干部队伍以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政法等系统挑选,选优配强巡察工作力量。二是明确巡察重点。明确任务重点,贯彻落实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扶贫领域和民生问题,注重把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败坏党的形象,执法不公、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贪污、截留、挪用、套取惠民资金、涉农补贴等“微腐败”问题列为重中之重。明确对象重点,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对延伸巡察行政村党组织采取印证式、点穴式、调研式等方式开展专项巡察,实现巡察工作全覆盖。三是创新方式方法。在统筹谋划上,重点做好“五个结合”,即注重把巡察工作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结合,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与所在区域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干部作风建设相结合,倒逼工作落实。在工作方法上,重点用好“望、闻、问、切”四步工作法,严格对照违反“六项纪律”主要问题清单所列内容,逐项查找突破,确保巡察取得实效。
  (五)理顺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村监会建设,完善协调机制。把村监会建设工作交还民政部门归口指导。在村“两委”负责人“一肩挑”的村,探索实行村“两委”成员不兼任村监会成员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村监会的独立性。探索建立村监会与村委会每月通报情况、村监会每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乡级政府定期召开村监会主任例会等工作制度,促进监督程序具体化。二是推动“三资”监管工作落实和制度完善。摸清“三资”底数,推动完成对村集体经济的清产核资,建立完善“三资”管理台账和电子资料库,以便于村民查询和相关部门监督、监管。规范“村账乡管”制度,由县以上农经部门对乡镇“委托代理中心”进行专项审计,堵住随意挪用、占用、平调村集体资金的漏洞。“南三区”、先导区要借鉴“村账乡管”的理念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村民监督、乡镇监管到位。健全县、乡两级农经管理体系,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提高对“三资”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审计工作成效,严肃查处“三资”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三是搞好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有效衔接。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建议同时给予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增强党规党纪在基层的实施效果,真正把纪律挺起来。同时要抓好纪与法的衔接,防止出现“空挡”,不能让“蝇头小利”式腐败行为逍遥在“法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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