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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个税改革带来了征管模式的转变,充分意彰显了社会公平,保护了劳动者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然而基层反映,个税改革推进中存在着偷税漏税、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税收信息缺乏,获取渠道单一、中低收入阶层贫富差距反而放大、个人信息整合度不高核校困难等薄弱环节亟需引起重视。
    一、税收征管手段落后,致使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我国采取的收税征收的主要方式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两种方式参杂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诸多的问题。一是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依靠单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一般没有任何联系,也不明晰税款的流向,导致大多数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缺乏认识,影响征缴的主动性。二是偷税漏税的问题普遍存在,公司企业通过填报虚假的工资单,使用消费性支出替代工资收入和不同收入类别之间相互进行转换等等方式偷逃税款。逃税问题绝大部分出现在高收入群体中,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广泛,也就方便了其通过将各种收入分解或是将收入转换为股权、实物等来逃避税收。我国立法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偷逃行为处罚力度小,相应的违法成本低,特别是在实务当中“以罚代法”的情况普遍,更加不能根治偷税漏税的问题。税收征管是一项复杂的事物,受到很多相关要素的影响,征管效率偏低、信息不对称等是我国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征管部门与企业之间,与纳税人之间,征管部门自身之间的信息都存在信息传递不畅通,沟通匮乏,而且当前征收、适用的透明度不够,易导致税款的流失。
    二、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
    对工薪收入者来说,税率无论高低,不存在主动与否的问题,因此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交纳个税的主要来源。据悉,我国工薪税收已占个税税收的60%以上。对于各种财产以及资本所得包括房产转让等等,我国现行最高税率不过为20%,但仍存在偷逃漏税。至于各种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隐性收入,不是税率低一点纳税人本身就自动来纳税的。我们看到个税改革修正草案并没有对课征制有任何动摇,对隐形收入也无核定依据。
    三、自然人税收信息缺乏,获取渠道单一。
    在以往的税收征管历程中,自然人都没有直面院务机关的习惯,即使是个人所得税这样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税种,也是采取代扣代的方式。目然人收信息需要更多地从外部门获取,但目前尚未建立与金融信思基础故据库等外部门个人公共信息的互联、互通、互直机制。自然人税收信思的管理主要依靠传的电话沟通实地核直等手段,获取道单一。
    四、起征点的设置不当导致中低收入阶层贫富差距反而放大。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多数工薪收入者收入高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确实可以达到减税和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当大多数人的收入低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只会使少数人受益,越低收入阶层越根本不受益,反而会加大收入的差距。现在我国2000元以下工薪阶层占72%,按现行的个税制度他们本来就不需纳税,税改后获利为零,所以该收入阶层与因税改收入差距反而被拉大。上调起征点必然扩大我国现已很严峻的收入分配差距,而适用同等税率收入区间的局部上调则会产生进一步放大差距的加强效应。
    五、个人信息整合度不高,核校困难。
    虽然我国多部门信息已经实现上网,但信息壁全仍未打破,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户籍、教育等个人家庭信息尚未实现联网,个人各项所得信思收集以及负担支出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难以实现对申报人的有双监宫和核实。如雷州市江山县的税务部门可基本掌握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房、户籍等基本信思,但想要全面掌握完整信息,需整合公安、国土、社保等多部门信息,且受教育程度信息错误率高达65.3%。
   对此,基层建议:一是强化信息整合,税务部门联合银行、教育、房管、社保等部门,获取纳税人在这些部门的相关信思。二是建立自然人税收信用管理平台来实现智能管理和自动处理,减少人工干预。三是出台专门办法,统等地区间税收,促进合理分配。<\/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