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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惠农政策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精神生活也日益丰富,旧观念、旧思想正在革除,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为人们所接受。在这新旧交替,落后与进步并存的历史条件下,婚姻也同样受到冲击。农村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对家庭关系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既成为困扰人们心理的婚姻问题,也成为牵涉面广的社会问题。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
    从丰南区大新庄镇妇联的调查情况看,自96年以来离婚率上升较快,2007年镇法厅共受理离婚案件85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60.1%。这些离婚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婚姻观念的更新、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也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问题,有的甚至成为个别刑事案件的导火索。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原因
    1、感情基础不牢,草率结婚引起的约占离婚案件的31%,感情是维系婚烟的纽带,在农村,普遍的婚恋过程是:媒人介绍双方认识,当时考虑合适马上就定亲,有些一见钟情,双方婚前缺乏真正的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发现对方及家庭不令人满意,就通过离婚来摆脱。如我镇男青年孟某与一女青年经人介绍只见过几面,便匆匆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没有举行婚礼之前,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女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前后仅半年时间就离了婚。
    2、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约占17%。近几年,由于一方受一些不健康思想影响,或受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而与第三者在男女关系上有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越轨行为,因此提出离婚。如博乐坨村郑某现年26岁,汽车司机,与其妻婚后已有两个孩子,他在外与另一女青年关系密切,于是提出离婚。经批评教育,多次做工作,男方仍不能回心转意,与女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挽回,最终同意离婚。
    3、因包办婚姻引起的约占15%。《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包办婚姻的现象已较少,但仍个别存在着。这类婚姻男女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往往造成婚后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多数是外省市女方来本地结婚。如河沿庄村孙某娶一承德女子,由于女方家长包办,收受男方财物,婚后两年,因其与男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女方提出离婚。
    4、一方政治经济地位变化引起的离婚约占15%。这类离婚案件往往是因 一方政治经济地位提高后,在婚姻问题上,对另一方的要求也提高了,当另一方不能满足时,即提出离婚。
    5、因家庭琐碎事处理不好引起的离婚约占15%。家庭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因家庭财产问题、婆媳关系等问题的处理上,夫妻产生矛盾、发生口角,争执不休,矛盾激化,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另外,还有因夫妻互相猜疑、赌博、变相买卖婚姻、家庭生产生活安排不妥等引起离婚。
    离婚原因多种多样,首先由女方提出离婚的占82%。这一方面显示出妇女观念的更新、思想的解放,是对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好女不嫁二夫、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等观念的挑战,也是妇女冲破来自自身、家庭、社会重重阻力,勇于追求新生活的体现。
    女方提出离婚,心里并不轻松。一是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顾及名誉;二是为孩子的幸福考虑,即使自己委屈,也尽量维持不幸婚姻的家庭,如某村孙某某有外遇后,对其妻百般挑剔,非打即骂,女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但为了孩子及男方的名誉,又撤回离婚诉讼。
    亲属间也都从“宁成一家,不破一家”的观点出发,千方百计劝阻要求离婚的一方。另外,社会上对离婚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偏见。
    离婚后重组家庭也只有少数比以前幸福,而大多数仍不能摆脱不幸的婚姻。有的第二次、第三次要求离婚。原因是:离婚者年龄在25—35岁之间的占80%,女方离婚后再婚,往往不如初婚选择的余地大。而在这个年龄的男方或因家庭条件差,或因自身条件难才没有结婚。有的也是离过婚的。离婚再婚的女方常感到再婚婚姻甚至还比不上初婚。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危害
    离婚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农村离婚率的极剧增高不仅影响了生产和生活,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口质量,负面作用还比较大,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
    (一)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南北二村的人,田连地埂,鸡犬相闻,老亲加新亲,同时还有田地老婆不让人的传统心理,一旦一方通过起诉提出离婚,作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会认为是一种非常耻辱的事情,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子女心灵失衡,健康成长受阻。在农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导致学习成绩的下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嫁与他乡的农村离婚妇女大部分在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她们离婚后,即使重新迁回娘家,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离婚妇女的财产权分割权。有的离婚时丈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女方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的男方外出打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女方很难掌握男方收入,难以分割。三是子女探视权。有的农村妇女因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痛失了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时对方强加阻拦,探视权得不到实现。
    (四)借离婚之名行非法之实。少数当事人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给社会带来很多危害。少数农村离婚诉讼当事人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从而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遏制农村离婚的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对婚姻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二)规范文化管理。要加大对文化传媒市场的监管力度,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要对宣扬、鼓励婚外恋等不健康生活方式的电视台、报社、杂志社予以严惩,彻底净化文化传媒市场。
    (三)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物质建设和精神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硬。切实提升农村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让村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自觉抵御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导致的离婚。妇联、司法等部门要进一步搞好《婚姻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提倡和发展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关系,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处理好人生、道德家庭三者关系,反对草率结婚。
    (五)开展人生观教育,提倡夫妻间要做到八互,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互助、互慰,增进夫妻感情。
    (六)教育广大妇女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提倡奉献,反对一味索取。提倡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
    (七)发挥审判职能,正确处理涉及婚姻案件。处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离婚案件要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判决标准。对以离婚为手断,掩盖非法目的的,要予以严惩。<\/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