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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选举和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的重要论断。其中协商民主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新论断。为了全面准确地把握和贯彻这一论断,首先需要弄清《意见》提出的协商民主有什么含义,中共中央这时提出这个论断究竟有何意义?联系当前我国和政协工作的大局以及《意见》的总体内容,我理解《意见》提出协商民主的论断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或者说主要有三个层次上的意义:
  首先,中共中央颁布这个文件旨在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协商民主也是为了推进政协工作,这个论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以及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表明了协商民主是与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与我国“两会制”的政治体制基本架构相对应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
  人民政协从成立起就既是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又是实现我国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长期以来,人民政协一直仅被定性为统一战线组织,直到改革开放后政协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性质上才逐步明晰起来。20世纪90年代初,中共中央正式明确了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之后,政协章程经过两次修改,对政协性质的表述予以完善,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后,增加了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内容。
  应当看到,在政协性质中明确人民政协在民主方面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当然也可以发扬民主,但统一战线毕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强调的是协调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关系。而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是一种政治体制,发挥人民政协在民主方面的作用,首先需要从国家制度的角度明确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人民政协与政治体制其他部分的关系。同时,从人民政协自身来看,政协中不仅有我国的各个党派,还包括诸多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在政协的各界代表人士中,不仅有非中共人士,还有许多共产党员;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作用,不仅要求重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而且也要发挥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的作用。特别是新时期以来,随着改革发展我国社会日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人民政协作为保障和扩大我国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界别组织的特点日益突出。因此,如果说在建国初期,在我国实行党政不分、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的状况下,人民政协的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尚可以在“统一战线”中一并包括而不加表明,但随着新时期强调从制度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强调中国共产党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有必要在这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和区分。1994年,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载入宪法,为了明确人民政协与我国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关系,人民政协在对其性质的表述中增加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一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但就其强调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合作而言,着眼的仍然是统一战线关系。为了更加清晰地表明,不仅包括各党派而且包括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整个政协组织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2004年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对政协性质的表述又作出补充,增写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一句。
  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两种民主形式的论断,更进一步从国家政治体制的角度明确了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既有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又有通过协商产生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仔细研读《意见》可以看到,《意见》讲的“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不是政协的一项具体职能。把协商与选举并列为我国的两种民主形式,是与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两会制”的政治体制基本架构相对应的,表明了协商民主是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正是为了明确人民政协作为一种国家民主形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意见》在论述两种民主形式的第三条,首先就提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最后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第二,两种民主形式的主语是“人民”,因此《意见》讲的“协商”不仅限于人民政协而具有广泛的内涵,协商民主讲的不是民主的具体形式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中共中央提出这个论断是着眼于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我国最广大的人民享有最充分的民主。
  在现代社会,协商和选举存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和众多社会政治组织中,从这个角度说协商和选举一样作为民主形式具有普遍意义。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性质的要求和国情的原因,协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更是广泛地存在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在党派之间、社会政治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党派、社会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内部都有协商。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来看,协商民主所涵盖的范围就不仅限于人民政协,它还包括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各种协商和互相监督。并且,由于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还广泛地参加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在这些国家机关以及一些重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也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因此也有党内外间的协商。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看,协商也广泛地存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等各个领域。比如,我国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的产生,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到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初选名单,都要经过上下结合、反复酝酿,广泛听取意见。我国政治生活中实行民主集中制,要有效地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需要有充分的协商。在国际领域,我国奉行和平外交,协商更是维系国际关系民主化的主要方式。可见,《意见》所讲的协商民主不是指一种具体的民主形式,而是指一个民主的类型,是一种以协商为特点、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基本民主形式。
  提出两种民主形式势必涉及到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此需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首先,应当看到这两种民主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相辅相成、相互补充,都是不可缺少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广泛的选举就没有民主。但选举不是民主的唯一形式。协商可以包容各方、平等交流、理性讨论,能够使我们的民主更广泛、更充分、更充满活力又保持和谐。
  其次,这两种民主形式又常常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交织在一起的。在我国不仅选举中有协商,而且协商中也有选举表决。比如在人民政协,包括政协常委等一些人选的产生,政协一些决议的通过,也需要经过选举表决。
  再次,不能简单地给这两种民主形式划分高低,而应看到它们之间是平等的。1954年周恩来就曾指出:人大、政协“两会只是有权力之分,无高低之别。……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给两种民主形式划分高低实际含有一种以权为贵的思想,是与民主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
  第三,协商民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它不仅凝聚着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积累的政治经验和智慧,而且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表明了中共中央坚持顺应时代潮流又扎根于中国土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战略选择。
  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走出一条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既顺应时代潮流,有远大的眼光;又扎根于中国土壤,有自己的根基、自己的理念。两种民主形式特别是协商民主的论断,就是一方面准确把握时代特点,基于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特点的科学认识;另一方面准确把握中国国情,基于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继承发扬和当代中国现实的深刻理解提出来的。
  关于协商民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意见》指出,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强调协商,直接地说它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贵和尚中”的思想精华,更深一层看它还包含着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注重整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等。正因为把现实社会中不同方面的共存、共荣视为当然,待人处事要求相互尊重、求同存异,遇到问题才会主张通过协商交流、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适中的办法去解决。中国文化历来认为个人与集体、社会与国家是联系统一的。直到今天,我们仍然要努力形成一种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政治局面,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强调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比较而言,西方民主提倡的则是保护、张扬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个人主义理念。从“五四运动”伴随着“打倒孔家店”的呼声喊出民主与科学的口号,到今天中共中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弘扬优秀文化传统,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这个变化的最深刻的意义,就是表明中国不仅在民主革命而且在民主建设上也要走出一条自己的发展道路。
  协商民主不仅传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更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社会和时代特征的新认识的基础之上。
  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的思想早已有之。早在人民政协成立前后毛泽东、周恩来就曾明确提出,注重事前协商而不是最后表决是新中国新民主的一个特点,并且阐述了人民政协作为实施这一民主的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以及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意见》提出两种民主形式的论断与老一辈革命家当年提出协商民主的思想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但在肯定这一点的同时还应当看到,今天中共中央提出两种民主形式也包含有适应时代要求的发展创新,其中一个带有突破性的重大创新,就是当年老一辈革命家提出协商民主的思想,主要是与当时坚持的革命统一战线相关联;而今天中共中央提出协商民主的论断,则是建立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社会和时代发展新认识的基础上,特别是与得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重大历史结论紧密相连的。
  统一战线是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政治联盟。政治协商是不同方面的代表通过商量讨论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求得一致。因此有统一战线就会有政治协商。由于统一战线在中国革命中获得了极大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法宝,而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在成立后又担负起了创建新中国的历史使命,就必然地要求把政治协商从协调统一战线关系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发展成为体现我国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在上个世纪中叶就在中国提出并付诸实行,是与中国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及其所决定的中国革命的特点密切相关的。协商民主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成果,是中国革命统一战线发展的产物。但是,也正由于建国初期的协商民主是与革命统一战线联系在一起的,又使之难免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在中国革命中产生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在阶级分析的理论基础上的,目的是为了联合一切革命阶级孤立和反对极少数反动阶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因此,与这种统一战线相连的协商民主就很容易受到阶级斗争的影响。建国初期人民政协实施协商民主曾有过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但1957年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扩大化便开始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时期更被迫停止办公,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又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新时期协商民主不仅得到恢复并且有了新发展。而之所以有这个新发展,就是因为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社会又有了新认识,在思想上、实践上有了新突破。回顾新时期的历史,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经历了两个具有深远意义的思想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在新时期刚刚开始,中共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果断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确认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阶级矛盾不再是主要矛盾。正是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实现了我国从长期搞阶级斗争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转折,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也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社会又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系统总结这些新变化同时科学分析时代新特点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思想认识又产生了一个新飞跃,这个飞跃就是:确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曾经有两个僵化、片面的认识:一个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既然是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就是一个可以通过加速发展很快度过的阶段,在实践中便急于求成,追求不断“跃进”,直到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才彻底纠正了这一错误;还有一个片面认识则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既然最终要“消灭一切阶级”、消灭“三大差别”,就是一个经济社会结构随着发展日趋简单化的社会,在实践中便盲目求“纯”,追求“一大二公”,这一错误直到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得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结论,才真正得到了纠正。按照今天我们的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如同所有现代社会一样,不是随着发展社会结构日趋简单而是日趋丰富、复杂,社会面貌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了导致阶级对立的根源,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多样性之间可能产生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正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具有这种多样的和谐统一的特征,社会各方面成员既有各自不同的要求又能够和谐相处,所以他们之间才需要也能够实现协商对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协商民主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和任务的提出,为发展协商民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实践的基础。
  总之,协商民主在中国是一种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与“两会制”的政治体制基本架构相对应的国家民主形式,是体现我国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广泛适用性的社会主义基本民主形式,是适应时代潮流又传承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着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提出协商民主表明了中共中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和战略选择。
  长期以来,我们对民主问题的认识主要是强调其性质、本质和内容,而对民主的制度、形式、程序等问题则常常忽视。我国以及世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和实践都证明,如果没有一套系统的制度、形式和程序,民主将不仅难以保障而且无法运行。两种民主形式的提出对于切实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协商民主的内涵,并且努力将其进一步落实为一系列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形式和程序,以扎实稳步地把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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