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该文章免费阅读,以下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span><\/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 ");
document.writeln(" 中央惠农政策的实施,为种地农民带来了喜悦,由此引出一批改嫁女索要承包地的案件,为妇联信访工作带来一定压力。赵县妇联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调查,几起案件情况相同,都是原承包者的丈夫死后,寡妇带着儿女另嫁,耕地就让村里其他人(第三方)种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到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时,有的在另嫁后将自己和孩子的户口都签到了另一个村,有的没有将户口迁走,村委会没有征得原承包者的同意,同第三方签订了二轮承包合同,经过十几年或二十几年后,他们的孩子已经由几岁或十几岁长成成人,并且再没有分到承包地,近几年中央惠农政策的连续出台,对耕地的保护力度的加大,征占地补偿费大幅度的增加,使得女方或其子女又回到原村索要承包地,由于他们已不在本村居住,取证很艰难,村委会不配合,很难要回承包地,有的由于时间很长了,原地块儿有的被征占用了,有的已同其他村民进行了互换,即使对原地块儿进行了确认也执行不了,这样以来,对他们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为了保护这类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及五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规定都是用来约束发包方的。按照公平原则是农民就应该有一份承包地,但是有一部分人确实是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当时税费负担较重,种地效益比较低。 自2004年农村费改税以及近三年来的种粮补贴政策的出台,这些利益驱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萌生了重新承包经营土地的想法,这类人包括死了丈夫另改嫁的妇女及其子女,现在这类案件在我县占有一定比例,当事人到法院,法院不予立案,到仲裁委,仲裁委若要根据《仲裁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的话,这类案件历时较长,而且跨越了二轮承包,都超过了诉讼时效,这类案件没有单位受理,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响应,这部分人就开始上访形成恶性循环,这部分人的理由是我是二轮承包是在一轮承包地基础上顺延承包,第二轮承包村委会应同他们续签合同,村委会在没有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村委会认为由于村委会人员的频繁换动及管理不完备,甚至在签二轮合同时在村里广播很多天,原承包者都不去签合同,村委会认为她们放弃了承包经营权,才签到了第三方名下,并且像寡妇另嫁的,婚后将户口迁走,有关文件规定1998年12月31日零时有在册的农业户口的都参加承包地,但她们户口已迁走已不是本村村民,怎么同她们签订二轮承包合同?况且《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这时签订二轮承包合同这种行为早已发生,所有这些都是法律的盲点,我们热切希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法》早日出台,为建设和谐新农村提供法律保障。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