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是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教育、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人才培养、康复信息咨询、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等职能。 第二条 为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加强和规范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儿童康复服务功能,满足残疾儿童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年度内纳入市残联协议的各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鼓励各县(市、区)残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整合社会各类资源,按照本标准建设综合或单项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要在各县(市、区)残联指导下,考虑当地现有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现状,根据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选址应根据儿童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特殊教育资源,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并兼顾未来发展。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残联的指导下,按照市残联计划的康复救助任务及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第七条 配合本地区残联完成康复救助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训练、特殊学前教育、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综合康复服务,努力成为本地区本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示范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