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举报,是指由本局负责受理的、全市系统生产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举报内容】市生产安全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工程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九)本条(一)至(八)项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