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委员履职实效,依据《政协XX委员会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员履职考核,是X政协对委员参加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各种会议和各种活动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委员履职考核对象为区政协全体委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是指对委员参加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等履职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委员参加政协会议 包括常委委员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界别会议和政协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提交政协提案 包括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政协提案。 (三)委员反映社情民意 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四)委员参加政协活动 包括委员参加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协商民主、民主监督、重点调研、专题视察、学习培训、理论研讨、资料征集、宣传报道、公益行动、“我为扶贫攻坚做件事”等各种活动。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根据委员完成考核内容的情况,量化计分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一)参加政协会议 1.区政协全体会议。委员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计30分。委员在接到区政协会议通知或参加会议期间,因生病住院或出差在外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需要提前离会的,按规定在事前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同意的不减分。不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同意的,全程缺席减30分,缺席半天减5分。 2.常务委员会议。常委委员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全年常务委员会议计3…… |